法规

合集下载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一、概述法规和规章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了管理社会秩序和规范公民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文件。

虽然它们都是法律制度的一部份,但在性质、制定程序和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二、性质的区别1. 法规: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法律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全国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具有约束力。

2. 规章:规章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地方性适合性的法律文件,适合于特定的地区或者行业。

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仅对特定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具有约束力。

三、制定程序的区别1. 法规: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严格,通常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表决,最终由国家主席或者国务院签署发布。

法规的制定过程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草案的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

2. 规章: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简化,普通由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立法机关负责制定。

规章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起草、审议、批准等环节,具体程序根据地方立法机关的规定而定。

四、适合范围的区别1. 法规:法规适合范围广泛,具有普遍适合性,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

法规通常是对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和细化,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2. 规章:规章适合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合于特定的地区或者行业。

规章通常是对法规的具体细化和执行细则的制定,用于管理地方事务和行业管理。

五、举例说明1.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2. 规章:《北京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六、总结法规和规章都是法律制度的一部份,但在性质、制定程序和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法规具有普遍适合性,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而规章具有地方性适合性,适合于特定的地区或者行业。

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严格,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表决;而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简化,由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立法机关负责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在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能被忽视,并应当被企业严格遵守。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供企业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是中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方面的规定。

2.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及时进行报告和调查,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消防法》
这个法规主要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以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4. 《职业病防治法》
该法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做好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控工作。

5. 其他相关法规
此外,还有一些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如《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针对特定的行业或物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将其融入到企业的日常运营中。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宪法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罪●第三章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件●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第二章: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决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经济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三章企业的组织形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三章投标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监督●第三章金融机构的业务-第四章:劳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第三章劳动争议仲裁-第五章:知识产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章专利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第三章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第三章著作权终止和继承-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交易●第三章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宪法:国家根本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其他更多法律法规信息化类文物保护类经济法类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政策法规财务税收类。

法规的意思是什么_法规是什么意思

法规的意思是什么_法规是什么意思
法规的意思是什么_法规是什么意思
柯岩奇异的书简船长》:他重新挺起了胸,点燃了深夜的灯。下面是网站为大家整理的法规的意思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法规的意思
[释义]
(名)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构成]
并列式:法+规
[例句]
遵守法规。(作宾语)
近义词
法例、规矩、规则、准则、原则、法则、律例
5.地方性法规的意思和造句
感谢您的阅读!
英文翻译
ws and regulations; rule
法规详细解释
◎法规fǎguī
[law and regulations;ordinance]泛称法律、条例规章等
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人民日报》1982.3.15:近几年来,我国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以外,又有不少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法规陆续公布。柯岩《奇异的书简船长》:他重新挺起了胸,点燃了深夜的灯,通宵达旦地啃起了《海上保险》、《国际海商法》、《海上救助》和各种国际航运法规,各国港口资料来了。
法规造句
1、新的交通法规才刚实施,就收到立竿见影的成效。
2、我国的法律法规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绝不是一成不变的。
3、有些不法商人,利用我国制度法规有机可乘。大肆倒卖国家文物,结果落入法网。
4、有些干部认为我国制度法规有机可乘,于是偷机取巧,结果落入法网。
5、要建立各种条令法规,使一切活动都有个规矩准绳作为依据。
6、这是法规,白纸黑字,你看清楚!
7、此类法规很可能会矫枉过正。
8、尽管如此,有关专家认为整治的前景依然任重道远,政府的法律法规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大力加强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

常用法律法规

常用法律法规

常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案件一般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休闲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财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损害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国务院关于完善新型工作制度的通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财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水协议》《关于防控形势严峻及减轻民众负担保护人民利益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礼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平面上升和洪涝灾害防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防护法》。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一、宪法的定义和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基本规范和基础性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法治的基础。

宪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和进步等。

二、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主要作用包括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

三、法规的定义和作用法规是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法规的主要作用包括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

法规通常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四、规章的定义和作用规章是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规章的主要作用包括规范组织内部行为、管理和服务、促进组织发展等。

规章通常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定,包括行政规章、企事业单位规章等。

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区别1.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宪法的具体化和细化,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3. 法规是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4. 规章是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1. 宪法的制定程序:宪法的制定需要通过宪法法定的程序,通常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三个阶段。

制定宪法通常需要召开宪法制定会议或制宪会议,经过讨论、修改和表决等程序,最终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并公布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零负团费”现象
(一)现象描述
(1)旅行社以“优惠价”、“超低成本价”来吸引游客的眼球,降低旅游产品的直观价格来吸引客源,在报名签订合同时再加上飞机燃油费、机场建设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

(2)旅游目的地的精华景点往往不在行程中,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故意把一些免费景点或低价景点充实到行程表中,来迷惑旅游者,到旅游目的地以后再推荐一些品牌景点从而变相加价。

(3)旅行社在合同中经常使用“准星级”、“准豪华”等模糊语言让游客理解不清楚,各项服务标准也含糊不清让游客产生歧义。

(4)旅行社在合同及行程表中不讲明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故意掩盖真相侵犯游客的知情权,如到黄山旅游报价中是否包含大门票费用,是否包含往返缆车等其他费用往往故意表达不清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游客处于弱势地位任他人摆布。

(5)在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及导游步步为营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并从中获取利润,游客往往身处异乡身不由己。

(6)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为自身利益经常随意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大量的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时间,导游变成导购、推销员游客苦不堪言。

(二)原因分析
1、我国旅行社所面临的市场结构影响了旅行社的行为和活动。

当前,由于我国旅行社的数量得到了快速的增长,而且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游客的增长幅度,截止到2004年,全国有各类旅行社1. 4万余家,整个行业形成了买方占据旅游市场主导地位的格局,旅行社面临着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此外,由于旅游行业的进出壁垒较低,管理不规范,大量的闲置资金涌入,使得许多旅行社以外的公司也在经营票务、房务等,它们在扩大旅游产品供给规模的同时,也给旅行社的生存造成了压力,分享了本该属于旅行社的利润。

因此,旅游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陷入了不断降价以赢得客源的恶性循环之中,从而导致旅游“零负团费”现象的产生。

2、导游人员和司机为了增加收入,开始从旅行社买团即向旅行社交“人头费”接待旅行社招徕的旅游团。

而购物商店和景点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给导游回扣和停车费。

有了回扣和停车费,再加上导游人员和司机想尽办法降低旅游成本,他们越来越热衷于从旅行社买团接待。

而旅行社方面不仅增加了收入,而且降低了经营风险和费用,所以旅行社只要能招徕旅游团就有钱赚。

所有这些导致了旅行社的竞争更
加激烈,旅行社产品价格越来越接近成本甚至低于成本,“零负团费”旅游团大量出现。

五、旅游“零负团费”的治理对策
根治“零负团费”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人民群众对现代化服务业更加满意的迫切需要,是我国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深切愿望。

因此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从本质上根除“零负团费现象”。

(一)扩大企业规模,实施品牌战略目前,我国旅游企业特别是旅行社行业整体上存在“弱、小、散、差”的局面,缺少核心竞争力,因此,旅游企业要通过联合与兼并实行规模经营,才能减缓行业间的过度竞争。

旅游企业要紧抓市场需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开发具有一定品位、特色的旅游产品,减小产品间的替代性减小交叉弹性,走品牌之路、特色之路、诚信化之路,抓好本身的自律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取信于广大旅游者企业才能做大做强,核心竞争力才会提高,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

(二)强化旅游合同管理,加强事后监管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服务过程中要强化合同管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强化旅行社与游客间的合同管理,旅行社拟定合同内容要于游客进行磋商,要让游客有广泛的知情权合同中不能使用模糊语言,对游客不利的一面要及时提醒,行程表要详细列出餐饮酒店、交通游览、娱乐购物的具体内容以及提供服务的标准价格。

额外自费项目要明确表明内容和标准价格,服务标准要与合同中标明的相一致,杜绝霸王条款的产生。

二强化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合同管理,旅行社聘用导游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充分保障导游的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求到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损害旅行社和游客及他人的利益要进行赔偿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条例。

三加强旅行社之间的合同管理,地接社要严格按照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内容做好接待服务,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更改行程,更不能诱骗游客进行额外消费。

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加强事后的监管力度对违约行为追求其违约责任,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产品明码标价,严惩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是价值的体现,因此旅游企业制定旅游产品的价格要与其价值相符合,并报旅游主管们核准。

旅游各项服务价格要详细列出,额外自费项目及价格要注明清楚,让游客自由选择,旅行社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确保整个旅游活动的质量,严惩变相加价及价格欺诈,维护旅游经营者、游客及旅游目的地的共同利益。

(四)制定旅游服务规范,引导游客合理消费旅游主管部门要
制定旅游服务规范,让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有标准依靠,便于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相互之间的比较,让游客更容易识别和选择。

各旅游企业加强自律,坚决抵制“零负团费”,通过规范的旅游服务标准积极引导游客合理消费,对游客一味追求低价旅游产品的行为作出适当的提示,告诫他们价格与价值是相适应的低价的旅游产品只能是低价的旅游服务,从而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导游合法权益,合理分配旅游利益导游深出旅游活动的第一线,是游客与各旅游经营者互相联系的纽带,导游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旅游活动。

目前不少地方导游不但没有工资,还要花钱向旅行社买团,承受巨大的精神工作压力,为了自身利益为了生存他们会使出浑身解数奋勇搏击,侵犯游客利益在所难免,这是“零负团费”的本质所决定的。

因此必须改变导游报酬体制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树立导游新形象。

好的导游管理机制也是解决“零负团费”的重要环节,目前导游管理既不是市场管理模式也不是政府管理模式,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

因此全社会要关注导游这一弱势群体,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合理分配导游、游客、旅行社、商店等其他旅游企业的利益。

(六)根治“零负团费”的保障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违法性分析,可以看到它在运行过程中诸多环节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不正当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旅行社条例》等,可以说治理“零负团费”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只不过这些法定职权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辖,导致各项制度得不到贯彻实施。

因此治理“零负团费”各部门必须形成合力严格执法,净化旅游环境。

(七)根治“零负团费”要围绕制度建设,重要环节在于政府的引导和监管旅游“零负团费”之所以在我国不断蔓延扩大,关键还是我们的管理体制存在漏洞,监管不力给“零负团费”有了生存基础。

解决“零负团费”应多从政策制度方面想办法,不应该把矛头直接指向旅行社,还要涉及景区、餐饮、交通、商店、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只不过这些问题集中在旅行社反映出来,政府要加强政策的引导和监管,制定适合旅游业良性发展的政策,对整个旅游市场统一进行整治,严格执法力度要大。

旅游主管部门要时刻关注、引导整个旅游市场,完善的制度可以使旅游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