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一切与电气相关的工作。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2.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串联,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权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井下电气作业前需要编制电气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现场安全检查与排查制度: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立井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电气设备维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处理。
3.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确认,确保作业条件达到安全要求。
六、安全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局部警示标志和隔离线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减少事故发生,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由煤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修订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电气焊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任务。
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井下电气焊作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井下电气焊操作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焊接材料的性能,根据焊接材料的特性选择适当的焊接电流、电压和焊接参数。
第十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焊接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并保持焊缝的质量。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在焊接结束后进行焊缝的检查和评定,确保焊缝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焊焊缝的检查和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焊缝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焊缝的质量可追溯。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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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制度一、业务划分井下用电设施的维护及责任划分原则是:谁使用、谁维护,并按归属进行划分。
属单一电缆的自变电所或配电点馈电开关出线接线柱开始由相关使用单位负责,开关本身仍由变电所或配电点所属单位负责;受煤点处的信号电缆由信号电源馈出设备的责任单位所有,但日常维护仍按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共用的电缆,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由电源馈出端开始)自本单位接电设备开始向后至本单位设备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电器(有特殊或例外情况的由机电科指定维护单位)。
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如下划分:1、运输队:负责维护轨道运输大巷、采区运输轨道巷、综(炮)采上付巷本队最里面一部绞车以外的低压(绞车及信号)电缆、电器,综(炮)采下付巷绞车及其以外的电缆(含信号线),副井底绕巷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2、炮采队:负责维护炮采工作面上付巷除运输队所属电缆、信号线、电器设备以外的电器设备、电缆。
由工作面至采区运输(皮带或轨道)巷交叉口,炮采工作面下付巷回柱绞车以里及本队所用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3、综采队:负责维护工作面下付巷回柱绞车以里的电缆、电器设备,上付巷除运输队电器设备及电缆以外的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4、煤巷队:负责维护由采区运输(皮带或轨道)巷至掘进巷道内的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5、岩巷队:负责维护自电缆电源馈出侧或掘进巷道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6、巷修队:负责维护本队所用设备的电缆、电器,由本队施工引起的电缆重新悬挂及电器维护工作。
7、通风队:负责维护消防材料库内及本队其它所用的电缆、电器设施。
8、机修队:负责维护井下材料库门口3米以内的电缆、电器设备。
9、抽探队:负责维护瓦斯泵房内及本队所使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10、注浆队:负责维护本队所用设备的电缆、电器,由本队施工引起的电缆重新悬挂及电器维护工作。
11、调度室:负责模拟调度系统线路设施、核子秤、通讯线路及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
12、机电一队:负责副井筒内(井口、井底接线盒之间)电缆,主井筒、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内及本队所使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的检修及维护。
13、机电二队:负责维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供电线路、电器设施:即各采区变电所、皮带巷照明、各强力皮带巷、主井底、定量皮带巷、综采、炮采下付巷(至机尾回柱绞车)、采区皮带运输巷、各所辖泵房、各采区变电所门口5米以内的电缆及相关的电器设备。
14、井下电器设施的安装、调试等均由机电科指派单位实施,严格按照电器设备安装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安装前,必须有负荷审批手续,设备库和电缆组、小件组必须按负荷审批手续发放物资。
未移交前,均由安装单位维护。
15、未配备电工的单位以及临时性工程电气设备的维护,由机电科指派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16、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全矿的防爆电器设备、供电电缆线路的检查验收及管理工作;采区供电设计、负荷审批、电气试验、三大保护整定计算、测试,电缆、五小电器的修理、领取、发放、回收管理等工作。
二、电气设备管理17、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必须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符合防爆性能要求,带有“MA”标志和防爆标志,并悬挂防爆检验合格证,方可作为检修完好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入库或投入井下使用。
18、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缺少任一种证件,对供应部门罚款100元/台,机电科有权拒绝领用,并立即退货。
机电科防爆检查组,须对新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进行全面的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通知供应部门退换。
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在入库前,由防爆检查组再次对防爆电气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防爆性能没有受到破坏要及时粘贴上防爆合格证,并标清检验日期及检查人编号。
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时,有权对已贴上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再次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现象,可以拒绝领用,并对责任防爆检查员按20元/台罚款。
19、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入井,必须有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井口把钩工凭煤安标志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方准许入井;无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的防爆设备入井,发现一次对井口把钩工罚款2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现场检查防爆合格证缺失或损坏,每个罚款50元。
20、各单位因工程结束或更换工作场所时,机电设备及小型电器一齐进行移交,机电科会同交接双方共同清点列出明细,当日内办理移交转帐手续。
否则,对责任单位按每台每件每日罚款10元。
由于自然灾害、埋压损失的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经机电科验证报矿系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销帐处理。
21、各单位损坏、闲置及工程结束后的五小电器,应及时交电管组销帐,电管组对五小电器每月进行清点核对一次,对帐物不符的单位按原值的50%赔偿后,销帐处理。
22、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出现失爆的单位,从第三个月起逐月给予相应的奖励(机电二队、运输队奖励1000元/月,综采队、通风队奖励600元/月,掘进队、炮采队、机电一队奖励400元/月,巷修队、注浆队、调度室通讯组、抽探队奖励200元/月);对于连续一年内没有出现失爆的单位按照以上奖励办法一次给予五倍的奖励。
23、矿级以上连续超过3个月检查没有失爆的,从第三个月起对防爆检查员每月奖励100元;矿级以上安全检查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查出失爆的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从第三个月起每月奖励100元。
连续一年没有查出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给予500元奖励,连续一年全矿井不出现失爆的对电管组长及主管科长一次给予600元奖励,给予机电科电管组2000元奖励。
24、包片防爆检查员查出失爆的要及时处罚并督促当班处理,有权停止该区域的供电。
否则,一次对防爆检查员罚款30元。
集团公司以上查出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罚款100元,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罚款50元;一个月内矿级以上检查查出二次以上失爆的或一次查出二处以上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罚款2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一次查出两处以上失爆或一个月内查出三处以上失爆的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罚款200元。
25、对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不接受整改通知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不按整改通知单规定期限整改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26、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确保其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对于检查出失爆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并到电管组脱产学习五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留矿使用3个月,对该单位队长罚款100元。
27、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8、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缺密封圈。
29、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
30、井下违反规定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31、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
32、观察室使用普通玻璃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该单位队长罚款50元。
33、防爆面的紧固螺栓以及螺旋式喇叭嘴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螺旋式喇叭嘴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34、井下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
35、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36、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的。
37、矿灯出现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38、接线箱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腔通气的。
39、隔爆面间隙大于0.5mm。
40、隔爆面有大于0.5mm 深伤痕其长度大于结合面宽度2/3以上的。
41、电缆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42、电机接线盒盖上反。
43、在用的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的。
44、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者(小线嘴大于1mm者)。
45、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小于10mm的;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或小于4mm。
46、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
47、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
48、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49、防爆电气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防爆电气设备内部私自增设零部件,改变其防爆性能的。
50、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除外).51、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不合格或材质非钢板的。
52、联锁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53、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54、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
55、喇叭嘴亲嘴的。
56、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
57、螺旋式线嘴拧进小于5扣,压叠式线嘴手能晃动的。
58、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59、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
60、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压板松,手能轻易把电缆拉出来或晃动的。
61、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有油漆的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的不为失爆)。
62、高沼工作面低爆开关9#线、4#线接地的。
63、操作手柄及按钮杆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
64、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超过喇叭嘴2/3或电缆胶裂纹芯线相对活动的。
65、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66、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67、电气设备闲置喇叭嘴内挡板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的。
68、电气设备喇叭嘴内密封圈没有压到位或压偏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9、电工带电作业。
7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
71、各种安全闭锁装置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
72、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
7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74、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
75、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有专项措施除外)或临时作业地点电缆不防护或防护不合格。
76、停电作业时,不检查瓦斯、不验电、不放电、不按规定打接地线。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40元。
77、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
78、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
79、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没有保护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