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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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渝卫监督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5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特制定了《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18日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年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渝价[2000]700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0]7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负责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制止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出现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渝价[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渝价〔2012〕231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厂矿医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及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部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公布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将按照《新版项目规范》组织贯彻执行。

在《新版项目规范》价格未发布以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然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单位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在此期间,暂停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2]2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就医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8日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六条市级质控中心人员组成。

(一)市质控中心设置主任1名,原则上设置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2009]146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2009]146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2009〕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现将《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2009年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医改工作全面开展,努力实现医改近期目标。

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

三、资金来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综合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综合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综合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综合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编制组二○一○年十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 项目意义 (1)1.2项目来源 (1)2标准编制原则 (2)2.1遵循有关法律、政策的原则 (2)2.2科学性原则 (2)2.3可操作原则 (2)2.4公平性原则 (2)2.5适度的前瞻性原则 (2)3标准编制依据 (2)4工作过程 (3)4.1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 (3)4.2任务完成情况 (4)5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其说明 (4)5.1标准适用范围 (4)5.2术语和定义 (4)5.3标准结构框架 (5)5.4 标准中规范性内容的确定 (5)6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8)6.1 经济效益 (8)6.2 社会效益 (8)7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8)7.1加强标准的宣贯、实施,提升节能意识 (8)7.2完善医疗机构能耗计量管理与监督的长效机制 (8)7.3加快出台能耗管理基础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 (9)7.4 及时修订完善,使本标准持续改进 (9)《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综合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 项目意义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凸显,资源、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厉行节约,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就医疗卫生行业而言,医疗机构担负着全省6800万人民看病、就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重任,但正由于其“身份”特殊,医疗机构不能停电、医疗设备毫不间断、医疗电梯全天运转,这些都决定了医疗机构在公共机构领域的耗能大户身份。

为加快推进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建设两型社会,医疗机构的节能降耗工作刻不容缓。

1.2项目来源为有效降低医疗机构的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型办)提出要制定我省医疗机构综合能耗定额标准,期望通过制定和实施该标准,结合差别电价等政策,对医疗机构在从事疾病诊断、医疗活动中消耗的能源、电力进行定额管理,进而推进医疗机构的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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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渝卫规财[2011]10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0.12
【实施日期】201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卫规财〔2011〕109号)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及《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重庆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市机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要求编制、使用能耗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全市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管局。

(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按要求使用全市统一的能耗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卫生局。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卫生局。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

各单位统计数据报送市卫生局汇总后,报同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由市卫生局汇总各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市卫生局填写后报送同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

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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