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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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

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

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一、背景介绍中国传统医学博大精深,中医药在中国以及各个国家的医疗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重庆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大都市,中医药事业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为了推广中医文化,提高中医医疗水平,重庆市决定进行基层名中医的评选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二、评选标准1. 专业技术水平(1)医术造诣:拥有深厚的中医理论知识,能够准确诊断疾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临床经验:具备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中医药学的基本理论和临床技术。

(3)医术创新:在中医领域有独特的医术创新,并且取得了显著的临床疗效。

2. 社会影响力(1)诚信守法: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不违反执业规范,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2)患者满意度:受到患者的广泛好评,具备良好的治疗效果和人文关怀能力。

(3)学术交流与影响:在中医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活跃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 专业发展与贡献(1)学术研究:积极参与中医相关的科研项目和学术研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2)师承传承:注重中医传统经典和经验的传承,培养年轻一代中医人才。

(3)发展服务:致力于中医事业的发展与推广,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通过政府部门、医药机构、专家学者等推荐名中医候选人。

2. 审核认定:由专家组进行资料核查和评审,将候选人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

3. 公示投票:将终选候选人的名单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投票和评价。

4. 终评决定:终评阶段由评委组评选出最终的基层名中医,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四、评选奖励1. 荣誉称号:被评为基层名中医的人员将获得重庆市基层名中医的荣誉称号。

2. 权益保障:基层名中医将享受相关的医疗事业发展政策和荣誉待遇。

3. 宣传推广:基层名中医将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4. 学术交流:基层名中医将优先参与中医学术交流活动,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五、结语重庆市基层名中医评选标准的制定旨在表彰那些在推广中医文化、提高中医医疗水平以及对社区居民健康贡献突出的中医药人才。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渝中医[2011]4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06.09【实施日期】201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中医〔20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11〕100号)精神,我局将组织推荐全国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全市参加2010年开展的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全部机构(包括管理部门、数据网络采集平台建设单位、医疗机构)、个人和专家。

二、推荐名额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全国共设置优秀组织奖100个,先进个人奖500个,分配给我市优秀组织奖3个,先进个人奖14个。

三、推荐条件(一)优秀组织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谋划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各级培训班,积极做好参与调查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类医疗机构克服各种困难,加班加点工作,按时完成调查数据的填写、审核和上报任务,调查数据填写完整、真实和准确。

3.参与市级数据网络采集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组织或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运行正常,为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做出贡献。

4.其他在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机构。

(二)先进个人1.管理人员组织本地区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积极谋划,精心部署,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开展培训,落实督导检查,工作成绩显著。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中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中医医院健康发展,我局拟将医院评审工作纳入中医医院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我市辖区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

评审周期为四年。

二、评审标准严格按照201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等系列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组织(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市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下发了《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成立重庆市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2012】128号)。

全市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由重庆市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原重庆市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即行废止。

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由中医一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建专家库。

按照《重庆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在各区县申报基础上,我局组建重庆市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

四、评审申请(一)医院评审申请书;(二)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符合情况;(四)评审周期内接受检查、指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年度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和相关数据。

(五)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一年,方可申请评审。

五、其它事项(一)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组织辖区中医医院学习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相关标准。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渝中医〔2013〕37 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为推进我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度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报,也可以1所三级中医医院为主联合申报。

主申报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联合申报单位不得多于2个。

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三级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申报。

三、同一单位可同时申报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

四、各申报单位依据基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就申报理由、基地条件、基地特色(专科特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形成自评报告。

五、请申报单位于5月15日将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及自评估报告报送我局。

联系人:市卫生局中医二处刘璐联系电话:67706809电子邮箱:****************附件:重庆市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第一章基地总体要求一、基本条件(一)医院等级及规模1.医院等级为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渝中医[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重庆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应是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热爱中医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渝卫职办[2003]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7.16
【实施日期】200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
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渝卫职办[2003]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自2000年组建至今已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根据渝职改办[2000]28号、29号和[2003]98号等文件精神,拟将重庆市卫生技术和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学科分类进行换届调整。

请接此通知后,按以下条件和专业范围推荐重庆市卫生技术和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工作(含临床、科研、教学等),并且作风正
派、办事公道、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经重庆市人事局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突贡专家,特贴人员和全市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业务技术水平特别突出者,可放宽条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渝卫人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人发〔2016〕2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现将《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4月29日(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加强全市医学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医学学术技术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才队伍建设“六百三万”计划实施方案》、《重庆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和《重庆市高端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55221”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发展、带领本学科冲刺西部一流的医学领军人才。

第三条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人事处牵头负责。

第四条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实际、行业公认的原则,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名,力争2020年达200名。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范围为全市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领域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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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渝中医[2011]6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重庆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应是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热爱中医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病、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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