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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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4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一)工作目的。
了解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思想道德水平与身心健康状况,掌握影响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的相关因素;报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现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引导教师、学校和家长、社会树立正确的职业技术教育质量观,促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身心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服务为宗旨,遵循职业技术教育与及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通过整合资源、构建机构、完善机制、加大保障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优质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二、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对象和内容(一)监测对象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
(二)监测内容1.职业核心素养。
主要通过对学生的公民素养与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状况、阅读能力、数理逻辑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及影响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相关因素进行监测。
2.专业技能。
主要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课程标准、职业资格标准等所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确定监测内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渝教职成[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申报书2.新增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汇总表3.新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汇总表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应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注重发挥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办出专业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鼓励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庆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职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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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职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职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2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职学校招收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8号)精神,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将我市部分中职学校招收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今年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原则上应为国家级、市级重点中职学校。
个别办学特色明显、品牌专业突出的达标中职学校经批准后可以试点。
二、招生对象应往届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
三、专业及学制或学习时限除师范类、卫生类专业暂不招收高中毕业生外,其他专业可以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需要,学制原则上为1至4年。
其中,经培养达到初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1年;经培养达到中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2年;经培养达到高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3年。
预备技师班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时限为4年。
四、工作程序(一)确定学校请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中职学校,在2009年8月10日前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申请,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参加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意见-渝教职成发〔2016〕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意见渝教职成发〔2016〕6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要求,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的重要意义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
其任务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奠定坚实基础,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课程设置和教学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
公共基础课程是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近年来,我市各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加强公共基础课课程、教材、师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还存在课程开设不齐,课时安排不足,质量检测机制不完善,教师数量、质量与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管理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推动公共基础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提高公共基础课程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办学质量提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渝教职成[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3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进一步密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全面提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委决定在原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市中职教指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中职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内涵建设,加强校企合作,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市中职教指委”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建设;明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推动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学模式创新;根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加强专业布局设置与调整、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研究;指导教材建设和创新,开展市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创新示范教材的选题规划、改革指导;参与审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领域相关标准、基本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及教研科研等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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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3〕1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近年来,我市大部分区县认真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于2009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标准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09〕19号)精神,按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对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个别区县未开展学生健康体检,一些区县学生健康体检流于形式,体检质量不高、评价分析不全。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健康体检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筛查学生疾病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学生生长发育水平和健康状况的重要途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协调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的相关工作职责,切实重视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切实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行政管理,落实具体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市教委体卫艺处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区县和中小学校要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二、全面开展学生体检。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重庆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标准》的要求,科学选择健康体检机构,全面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全体中小学生每年接受1次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渝教职成[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4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切实优化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专业布局调整工作近年来,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工作成绩明显。
但是,专业布局结构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还不能完全适应,与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专业布局不合理、专业门类同质化问题还比较突出。
动态调整与优化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是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步推进实施(一)学校自查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和限定的专业大类数,制定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优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业方案”)。
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开展专业方案专项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文字简洁、思路清晰、数据详实、结论科学且有切实改革举措。
2.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对学校现有专业设置进行梳理和调整,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错位发展、品牌建设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3.制定学校专业方案,提出指导思想、工作思路、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新的专业设置框架结构,以及实现目标的具体保障措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渝教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各高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高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
高校要选择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高校可以依法依规向合作企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聘用企业优秀师资。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须履行评估合作企业条件、组织专家论证、单位集体决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程序。
各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一)完善机制。
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目的,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高等教育和校企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形成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招生管理。
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含实行单设招生代码项目),必须出具市教委备案同意文件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和招生计划,明确收费标准,供考生自主选择;企业不得代表高校招生和参与任何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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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渝教职成[201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2.18
【实施日期】201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
生类专业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卫生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市部分不具备专业办学资质的学校违规开设医卫类专业,违规开展医卫类专业远程学历教育,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卫类专业联合办学,个别学校违规挂靠举办医卫类专业等,严重干扰了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了我市医学教育的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学、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专业,严肃办学纪律,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医卫类学科专业设置管理
(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本、专科专业,须经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批。
(二)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报市教委,由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三)高等职业学院不新增医学类专业,具备条件且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不得举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及护理类专业。
确需举办的,在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的标准对申办学校相应条件进行评估、审批。
(四)严格控制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的审批。
卫生类中职学校主要培养护理和医学技术类专业人才,并按相应程序审批。
非卫生类普通中专不得举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
(五)中等职业学校确有条件和必要举办医学类专业或与卫生类中职学校联合举办护理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学历教育的,须经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标准进行评估、审批。
(六)进一步规范本、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在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