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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渝教基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在劳动教育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从总体上看,劳动教育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一些学校片面追求考试成绩,考核机制不健全,劳动教育被弱化;一些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家长舍不得让孩子参加劳动,劳动教育被软化;一些社会机构过分宣扬一夜成名、明星效应,劳动教育在社会中被淡化。

中小学生劳动机会减少、劳动意识缺乏,出现了一些学生轻视劳动、不会劳动、不珍惜劳动成果的现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劳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劳动教育重大意义劳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现实需要,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各中小学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动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会切实加强劳动教育,对于培养学生劳动兴趣、磨练学生意志品质、激发学生的创造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为他们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加强劳动教育对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刻领会加强劳动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好地培养广大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他们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意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教育部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教育部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教育部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渝教师[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教育部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教师〔201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教育局,各教师市级培训机构,市教科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2〕8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南岸区、长寿区、綦江区启动教育部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其他区县(自治县)自主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

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重大意义今年,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教师工作大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

”教师培训学分是以教师参加培训学时数为基本量,结合学习过程评价和结果考核情况,对教师培训情况所进行的一种量化描述和评价,是对教师培训情况进行管理的方式、手段和机制。

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是深化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各试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要认真领会、形成共识,合力推进本地区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合力建设教师培训学分与教师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定期注册,与学校评估、学校及校长评先挂钩的机制。

有关高等师范院校要结合试点工作的开展,探索建立教师非学历培训学分与学历教育学分互认的办法与机制,共同推进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

二、认真做好试点内容各项工作各试点区县、有关高校要切实按照教育部“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注重实效、重点突破”原则,根据五大板块试点内容,结合本区县、单位实际,细化内容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举措,分步推进试点,确保一年试点期内,在试点内容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有所突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精神,推进实施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做好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充协议签订对象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一律按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从国办发〔2018〕7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做好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一)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教师厅函〔2018〕1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9月17日)算,履约任教未满6年的公费师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附件1),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

由现履约任教归口管理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并组织签订工作。

(二)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教师厅函〔2018〕1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9月17日)算,履约任教已满6年的公费师范生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由现履约任教归口管理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附件2),由公费师范生签字确认即可。

(三)补充协议签订对象包括在本区县履约任教的公办校(包括未入编)、民办校任教及外省市跨入重庆任教的公费师范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渝教人[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渝教人〔2009〕4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教科院、委直属中小学: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将原在2010年开展的每三年一次的大表彰活动调整到今年进行。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才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54号)规定,为与国家的教师节系列表彰活动相衔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经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推荐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院)、职业中学、教学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基本条件按《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渝教人〔1998〕81号)第四条执行。

三、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今年我市共评选100名特级教师,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单位按1:1.5的比例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下达给各地的推荐名额均含所在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一)各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在符合评选条件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中提名推荐。

(二)各区县(自治县)组成专门考评小组,按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学校提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渝教科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校,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4月12日重庆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5月10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部署,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主要资助在渝高校在自然科学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三个类别。

重大项目原则上聚焦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面向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进行重点布局。

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原则,主要支持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及模式创新研究。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其中管理及模式创新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

第四条项目资助工作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原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渝教人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7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合唱艺术节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合唱艺术节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教体卫艺[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合唱艺术节活动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属中小学,市教科院: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方针,推动我市中小学体育艺术科技“2+2”项目的深入实施,提高学生的艺术表现力、创造力、鉴赏力和审美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我委“体育艺术科技活动月”的有关安排,决定举办以班级合唱为主要形式的重庆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合唱艺术节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我的中国梦·阳光下成长。

二、活动宗旨通过围绕主题的校园合唱艺术节活动,进一步形成全市中小学“班班有歌声、人人都参与、校校有活动”的良好艺术氛围,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校艺术教育活动的普及和提高。

三、组织机构主办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承办单位: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重庆市合唱协会。

协办单位:重庆市育才中学。

四、活动内容围绕主题,结合我市中小学体育艺术科技活动月活动要求,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优势,以班级歌咏活动和学生艺术社团活动为抓手,开展全体学生参与的校园歌唱活动,讴歌祖国和中国共产党,赞美家乡,抒发梦想,展现中小学生健康活泼、积极向上的思想情趣和丰富快乐的校园生活。

五、活动形式班级合唱比赛展演。

六、活动安排第一阶段:3-4月,各地各校全面动员,结合学生课余生活和校园艺术进社区活动,发动和组织开展人人参与的歌唱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以班级为单位的校级合唱比赛(或展演),从中选出优秀班级合唱队参加全区(县)的合唱比赛。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确定招生专门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确定招生专门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15•【字号】渝教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确定招生专门机构的通知(渝教发〔2005〕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委直属中学、西师附中,市招办,各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深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推动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健康发展,从今年起,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改变按归属部门和学校类别分别组织招生的作法,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制度。

市及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的招生机构,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统一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形成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统一管理,招生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统分结合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⑴根据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部有关逐步做到普职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规模;⑵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和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⑶负责审核招生学校资格和公示招生学校名单,指导、督促招生工作专门机构和招生学校落实招生政策,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检查评比年度招生工作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渝教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渝教办〔2008〕4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委属中小学: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发生的大地震,余震波及到我市各县,一些学校的校舍和学生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工作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在5.12地震中,由于灾区许多学校平时注重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许多学生有一定的安全常识,使一些学生在灾害中躲过了劫难、挽救了生命。

学校的干部、教师面对突如其来的的灾害,沉着镇静,临危不乱,按照应急方案指挥学生安全撤离,保证了学生的生命安全。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诫我们,高度重视并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特别是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学生的生命安全就有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有保障。

反之,学生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

各级教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要从血的教训中引以为戒,进一步树立学生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教育“警钟长鸣”的意识,要系统地对中小学生进行科学的安全教育,为学生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各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有二级学院、分校、办学点的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各项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各级教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尤其要对学生进行预防地震、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切实提高每一个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各类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各类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各类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在渝招生普通高校: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各类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已经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普通文、理类(一)文史类本科第一批524分本科第二批434分高职专科批140分(二)理工类本科第一批524分本科第二批428分高职专科批140分二、艺术类(一)本科批1.美术类321分2.音乐类①音乐学322分②音乐表演(声乐、钢琴、器乐、通俗流行音乐)270分3.编导类408分4.影视类①影视类(播音与主持)372分②影视类(表演)328分5.舞蹈类200分(二)高职专科批1.美术类120分2.音乐类①音乐学170分②音乐表演(声乐、钢琴、器乐、通俗流行音乐)120分3.编导类170分4.影视类①影视类(播音与主持)170分②影视类(表演)120分5.舞蹈类120分三、体育类本科批315分高职专科批140分备注:本科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四科计,满分750分;专科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计,满分450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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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教财…2009‟19号)精神,从2010年起,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

现将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考试(一)考试对象及要求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学历规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后续学历的学习期间凡未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

•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年度补修安排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告。

2010年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内容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1)。

(三)考试时间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12月12-13日,详见附件2; 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4月3-4日,详见附件3。

(四)考试程序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陆重庆市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并以打印或保存报名回执为网上报名成功标志。

2.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地点:(1)社会人员在户籍或档案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2)2010年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3)异地户籍但在当地工作,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

户籍和档案均不在重庆的考生不予受理。

报考人员现场确认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2)毕业证原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4)2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5)户口或档案证明材料。

3.组织考试由市教委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报名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市教委在全市统一设置若干个考点。

各考点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公布成绩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由市教委统一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予以公布。

(五)考试收费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一)人员范围(1)参加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3.•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

(三)认定程序1.申请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办理)于2010年4月21日-4月23日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含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试行)‣和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体检结论合格者,方能受理其申请。

2.资格认定(1)审查申请材料。

2010年4月26-29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认定人员材料,提出审核通过名单。

(2)公布教师资格认定通过人员名单。

5月上旬,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统一公布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

(3)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教育部统一使用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login/login.jsp)编号的要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于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证书编号,并于5月20日-22日到市教委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4)证书发放和申请表存档。

2010年5月3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始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并将通过认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存档。

2010年普通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于2010年6月下旬发放。

(5)误差数据修正。

2010年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核发教师资格证书中的误差数据进行修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工作要求(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认定权限负责组建相应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依法负责组织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条件和规定时限,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

对在规定报名期限内无法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每个环节。

(三)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列支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对涉及教师资格认定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确保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重视证书打印和电子摄像的质量和规范化工作,加快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程。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行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

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联系人:齐正军郭金虎联系电话: 63865672,62658186附件1: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2:重庆市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3:重庆市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二○○九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教师教师资格考试认定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1日印附件1: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要求,经研究,我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如下:一、考试科目及形式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实行闭卷考试。

笔试科目为两部分:(1)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2)学科专业素质。

面试科目为综合实践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分值(一)教育学(分值为50分)教育学考试重在测试申请人员对学校教育的一般规律的理解和把握,并能够应用教育的规律解释、解决教学过程中的现象和问题。

考试大纲参见: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其中,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二)心理学(分值为50分)心理学考试重在测试申请人员对学和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把握,既包括对心理学原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要应用心理学的原理解释、解决教学过程中的现象和问题。

考试大纲参见: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其中,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三)教育法律法规(分值为35分)教育法律法规考试重在测试申请人员对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下载)。

(四)教师职业道德(分值为15分)教师职业道德重在测试申请人员的师德修养、职业操守、教师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基本素养,以及应用道德规范的一般性原则分析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能力。

教师职业道德考试参考材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大纲‣等(可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下载)。

(五)学科专业素质(分值为100分)学科专业素质重在测试申请人员在学科教育教学中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主要内容包括教案设计,学科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及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等方面的内容。

1.教案设计(课时教案)申请人员能根据提供的考试内容和提供的课时教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课型、教学方法、课时、教具或教学媒体、教学步骤等),写出相应的具体内容,完成课时教学设计。

2.学科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及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超过考生规定学历应具备的水平;相关学科知识为与所测试内容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重在测试申请人员对学科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学科体系结构、学科课程资源、学科教学要求以及学科教学评价的掌握程度。

学科专业素质考试参考教材:参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的“学科专业素质考试参考教材”(六)综合实践能力(分值为50分)综合实践能力重在测试申请人员对申请学科内容的理解、教学结构的把握以及教育教学理念的诠释等。

具体考试形式为面试,面试由学科专家组组织测试。

三、考试合格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总分300分。

申请人员考试总分成绩不低于180分,其中,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成绩合计不低于90分,方为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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