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委《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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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教师〔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长寿区付何初级中学校

长寿区付何初级中学校

长寿区付何初级中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方案(讨论稿)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强化学校管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提高学校育人质量,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渝教师[2007]32号)和长寿区教委《关于开展“学典型、践规范、树师德”师德师风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长教发[2011]9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胡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学典型、践规范、树师德”为主题,引导教师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高尚师德,为我区“三地一中心”和“五型长寿”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考核对象、时间、内容及原则(一)考核对象:全校在职教职工(二)考核时间:以学年为考核期间,一般在学年末考核。

(二)考核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笃学、关爱学生、尊重家长、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职员工人比照考核。

(三)考核原则:民主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每学年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人事员为副组长,其它行政人员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

下设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员办公室),由人事员任主任,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当学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定量考核:“依法执教”、“为人师表”部分由人事部门考核,“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笃学”部分由教导处负责考核,“尊重家长”、“关爱学生”部分由德育处考核,“廉洁从教”部分由后勤处考核。

定性考核: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四、建立奖励机制每学年表彰奖励师德建设先进个人,在教师节进行表彰,宣扬先进典型,弘扬高尚师德。

五、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一)考核办法:实行100分制,采取教师自评、互评、学生(家长)评价、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渝教基[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渝教基〔2012〕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市教科院:现将《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是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步骤,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改,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大幼儿教师的教育,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幼儿园和下属教研机构,认真学习贯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规范保教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另一方面,利用和引导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

幼儿园要通过设置专题栏、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管理,规范保教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重庆市幼儿园一日活动行为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制度,着力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保教保育工作,提高科学保教水平。

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丰富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渝教民办[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渝教民办〔2012〕3号)有关区县教委,在渝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为加强对我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各校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办学定位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办学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高等教育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职业素质。

学校办学接受市、区两级共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确需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的,需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加强招生管理学校以主办院校校外办学点或教育中心等形式组织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专科、远程网络教育本专科、中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必须与主办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按规定报市教委核准备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渝教民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实施以来,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配套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跨年度收费、挪用抽逃资金、恶意终止办学等突出违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培训市场总体和谐稳定。

但是,我市培训市场仍然存在擅自组织“小升初”考试、违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欺诈和虚假宣传招生、变相跨学期收费等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到教育公平,影响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伟大工程。

为坚决纠正培训教育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培训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参加培训学习教育的宣传引导。

必要的课外学习培训,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望子成龙心切和受从众心理影响,部分学生家长安排小孩参加多科目、长时间、高频率的课外培训,占用了学生大量的休息时间,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不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正确看待小孩成长、成才,理性选择、合理安排促进小孩全面发展的教育方式、模式。

本学期放假前,要再次向所有学生发放《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培训机构、依法签订培训合同、不跨学期缴纳培训费用,防止上当受骗。

二、严禁培训机构组织“小升初”考试。

少数培训机构,以超出中小学教育范围的奥数等科目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组织“小升初”考试、测试,向一些关联学校推荐生源,引起不少家长对奥数等培训科目过分看重,致使这些机构异常火爆、一学难求,扰乱了中小学招生秩序,妨碍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含答案)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含答案)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含答案)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一. 单项选择题1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未满(C )周岁的公民。

A. 10B. 16C. 18D. 203•教师要关注( C)学生的全面发展A.优秀学生B.单亲家庭学生C.每一位学生D.智障学生4.师德的灵魂是(A )A.关爱学生B.提高修养C.加强反思D.提高业务水平5.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之间的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特别需要通报的内容有(A )①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②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③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④其他有关学生安全的信息A•①®③® B. C.②③④D.②③6.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教育是(A )A.义务教育B.中等教育C.职业教育D.高等教育7.“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学的知识,教职员躬亲共学;要学生守的规矩,教职员躬亲共守。

”这是近代教育家谁的名言?(D )A.布卢姆B.晏阳初C.陈鹤琴D.陶行知8.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A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A.①②®©⑤B. ®®®@C.②®©⑤D.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 )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渝教办基函[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渝教办基函〔2012〕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委直属单位:2011年,我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十项规定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使我市中小学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区县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的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评估方案的通知》(渝教基〔2010〕67号)和重庆市教委有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系列文件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态度积极、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二、申报、评审程序及表彰办法(一)申报1.各区县在自查基础上,于2012年2月22日前向市教委提出申报,同时提交“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区(县)申报表”(见附件)。

2.上年度已被评为“示范区(县)”的,要按评审要求对2011年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公章,于2012年2月22日前报市教委。

3.今年行政区划已做出调整的綦江、大足、万盛、双桥区按调整后的行政区进行申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渝教策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教管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校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积极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的理念,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

坚持育人为本,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法治教育,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法治教育。

市教委牵头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道德与法治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各校要完善学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稳定的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鼓励各地各校在不超出学校师生比的基础上配齐法治专职教师,为中小学法治教育提供支持。

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和区县相关部门对专(兼)职法治教师开展常态化培训,增强学校法治教育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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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委《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六条规定,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教师形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第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禁侮辱、谩骂、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严禁赌博、斗殴、酗酒;
三、严禁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
四、严禁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
五、严禁在上课时抽烟、使用移动电话或寻呼机;
六、严禁随意停课、调课、违规补课教师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学校的有关直接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学生伤残、死亡等后果特别严重的,对所在学校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涪陵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歧视差生、残疾生、弱智生和贫困生。

三、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乱招生。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学生、家长钱物,训斥和刁难学生家长。

五、不准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六、不准在行课期间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七、不准挤占其他课时,随意缺课、调课、断堂、拖堂。

八、不准在教学过程中敷衍塞责,着奇装异服,吸烟和使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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