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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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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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章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变更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验证原件),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省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省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三)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册报省中心做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提取销户处理;(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中心办理注销登记:1.被撤销的单位,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3.解散的单位,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昆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8•【文号】中银司[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2.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中银司[2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1999年11月8日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我行获准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制定了操作规程,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文)转发你行,以供你行拓展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时参考。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开展,将给我行带来大量的对公存款,也为开展住房贷款创造有利条件,请各分行务必抓紧、抓好这一工作,并根据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望各行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资金存款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中银司〔1999〕10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促进我行住房资金存款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0年1月20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函》(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233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共同制定了《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均可按照此操作规程,就近选择中国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5号【颁布时刻】2001年08月06日【生效时刻】2001年08月06日【全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条件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发放和收回第五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第六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第七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治理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进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执行中遇到的咨询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地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按照本地区具体情形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五条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托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

第六条经办行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汇缴、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代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为缴存职工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来源:大金所导读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4号文”)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投资,限制方式为停止部分相关资管产品的备案。

难免令大家产生这些问题:受到的限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的角度逐步解读该文件。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收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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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93‟63号)
第一条为了搞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住房基金)的缴存、结算、融通、信贷等业务,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对全市的住房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房改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动用;确定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并逐步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过渡。

全市房改的各项政策性金融业务,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信贷部)办理;经营性金融业务,由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

第三条我市房改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由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

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五华、盘龙两区在本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我金融业务;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在本行和其它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

其他专业银行应积极配合房改,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贷部应与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及代办费取费标准等。

代办费的标准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信贷部为银行内部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地完税。

信贷部实现的盈利,交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转入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

第五条信贷部要严格按房改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稽核和监督。

第六条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个人公积金的全部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
2、办理城市居民的住宅储蓄业务和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和住宅合作社的存、贷款;
3、代办房改委托贷款;
4、代理发行回收昆明市住房债券;
5、办理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的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借用资金的存贷、结算业务;
6、办理房地产系统住房资金的存款、贷款业务;
7、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8、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信贷部应协助市住房基金管理对处各类住房基金的调度与结算,加强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在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供应及符合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或经营性信贷业务促使资金滚动增值。

第八条信贷部的会计核算,执行人民银行审定的《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向上级行信贷部、同级人民银行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等,接受市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暂行规定》,信贷部要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并严格按人民银行关于房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条信贷部在专业银行的存款资金,由专业银行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信贷部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中,委托银行现有网点办理资金收存和信贷等业务的,按下列标准付给手续费:
1、存款业务按月平均余额万分之五计算;
2、贷款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的百分之三计算;
3、手续费按季划转,计入信贷部的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留给信贷部的利润,信贷部可按主管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应付福利费等。

第十三条昆明市住房基金的有偿使用年度计划,由“信贷部”根据房改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负责编制,经市房改办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审核,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专项贷款,并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凡属政策信贷业务中对单位、个人的住房贷款,实行低息优惠,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关于房改贷款的优惠利率执行。

贷款只能由银行划转,不能划到个人帐户或支付现金。

其余贷款,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贷款办法和利率。

贷款结息方式与银行贷款结息方式相同。

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到担保人负责清偿或由信贷部按规定处理抵押资产。

第十五条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应根据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和住房债券额度确定贷款额度,单位建房贷款最高期限不超过三年,购房期限不超过一年;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造价或购房价的百分之七十,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申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房产及有价证券作抵押,或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方能办理贷款手段。

第十六条信贷部的存、贷款利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存、贷款结息方式与银行存、贷款结息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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