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1]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抽样检验公告模板(不合格)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告***年第**号关于**批次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的通告近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抽检食用植物油、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3类*批次样品,不合格*批次,不合格项目见附表。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由小作坊名称为***生产的小磨香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9 μg/kg,规定为<= 10μg/kg。
检验机构为***。
(二)由小作坊名称为***生产的***,酒精度检出值为13.6%,规定为11~13% vol。
检验机构为***。
(三)由小作坊名称为***生产的***,铝(以干基计)检出值为684 mg/kg,规定为<= 200 mg/kg。
检验机构为***。
(四)由名称为***生产的***,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235 g/kg,规定为不得使用。
检验机构为***。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小作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责令小作坊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2.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3.部分检验项目说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本次检验检验项目一、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一)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二)检验项目植物油抽检项目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
二、酒类检验项目(一)检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葡萄酒》(GB/T 15037-2006)(二)检验项目白酒抽检项目包括:甲醇、氰化物、铅、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三氯蔗糖葡萄酒抽检项目包括:酒精度(仅限预包装食品)、甲醇、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以糖精计)、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二氧化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以下称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所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称复核检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注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所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以下均称检验报告)。
注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
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 复检 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
☐其他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要求

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用时间 不计算在内。因客观原因不能 完成审核的,经本单位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
异议协助审核及 通报
受理部门
/
应当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 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
异议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时,相关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异议审
序号
1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要求
工作步骤 行为主体 时限要求
工作内容
备注
异议申请提出 异议申请受理
异议申请人 受理部门
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 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
内
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 起7个工作日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向实施抽检工作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 议的,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需提交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 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 果通知书;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 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 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 样单;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如使用);
(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 明材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 对抽样及样品真实性有异议,完成异议审
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3
异议审核
受理部门
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及判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管理、异议处理等业务工作要点

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 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 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 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4.5 样品制备
统一制样(信息、均匀、专业,例外) 样品数量(均匀性要求) 防止污染(工具、包装容器、人员;五氯酚酸钠、氯霉
素、孔雀石绿等) 项目优先原则(易变、易损失、易降解) 打开包装后样品的保存 样品制备依据: 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 2763、GB 2762、GB 2760、检验方法等
蜂蜜?
• 豆干再制品与大豆蛋白制品?
小麦粉?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正确的抽样对象
样品均匀性-现场分割
样品均匀性-三层五点
样品均匀性-四分法
4、样品数量
抽样数量要满足检验的要求,必要时还要满足复检所需要样 品。 样品数量主要考虑的是,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如黄曲霉毒素B1,GB 5009.22-201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 族和G族的测定》规定液体样品、半流体样品不少于3个包装, 不少于1L的样品;固体样品不少于1kg。 液体样品和半流体样品:食用植物油、酱油、酿造酱、发酵 豆制品等,要进行黄曲霉毒素B1的检测至少需要抽取3个包 装,且不少于1L。
检验机构样品管理规定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2 样品的接收与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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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
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 复检 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
☐其他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