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88330575传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筒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检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承检机构包括承担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及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二)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三)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五)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六)具有承担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检验任务的工作经历;(七)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相关的工作规范:1. 抽检标准:制定抽检食品的标准,包括抽检对象、抽检方法、抽样数量等要求。
抽检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制定。
2. 抽样方法:规定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等。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确保抽到的样品真实反映市场上的情况。
3. 抽样数量:根据抽样目的和风险评估,确定抽样数量。
数量应足够,能够对食品样品进行充分检验。
4. 抽样地点:规定抽样地点,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店等。
抽样地点应有选择性,覆盖不同供应链环节。
5. 抽样时机:规定抽样时机,包括生产过程中、流通环节中、销售时等。
抽样时机应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
6. 检验方法:制定食品抽检的检验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程要求。
7. 报告与公示: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抽检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被抽检样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检出结果等。
8. 风险监测: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措施和方法。
风险监测应全面、连续、动态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9. 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来源、风险程度等。
评估结果可用于制定抽检标准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可以是加强监督检查、限制或禁止销售某些食品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执行这些规范的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均应接受本细则规定的抽检程序和要求。
二、产品种类抽检产品应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可追溯的原则。
四、抽样方法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一致性。
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类别和特性进行选择,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五、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食品类别、批量大小以及检验项目的要求确定。
抽样数量应足够进行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同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抽样单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抽样数量等信息。
抽样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被抽样单位。
七、封样与运输抽样后应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封样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及时送达检验机构。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八、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确保检验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九、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判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
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12-31【生效时间】2015-02-01【关键词】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 食品添加剂明胶1.1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明胶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明胶。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23-1。
表23-1 产品种类a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品添加剂明胶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品添加剂明胶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3-2。
表23-2 食品添加剂明胶企业规模划分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明胶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明胶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明胶产品。
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3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指国家、省、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进行监测的工作。
第三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实施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风险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对食品进行分类监测,并合理配置监测资源。
第五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监测水平,加强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共同监管的格局,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监督抽检工作第七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公正、平等、依法进行,不得有偏袒或歧视。
(二)科学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基于科学和技术手段,选择合适的抽检方法和技术标准。
(三)全面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覆盖全省、全市、全县(区)的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对不同食品进行抽检。
(四)动态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调整监测重点和频率,及时发现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五)有效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依法开展,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不合格食品不流入市场。
第八条监督抽检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食品仓储和运输企业,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监督抽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和抽检比例,并根据食品安全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抽检工作。
第十条监督抽检应当采取随机抽样方法,代表性抽取食品样品,对样品进行化验分析,检验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的工作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工作规范中的内容:
1. 抽检对象和频次:明确抽检的食品种类和抽检频次,根据食品种类的风险程度和重要性确定抽检的优先顺序和抽检比例。
2. 抽样方法和标准:规定食品抽样所使用的方法和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
3. 抽样地点和时间:明确抽样地点和抽样时间,包括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段的抽检要求,以保证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4. 抽样数量和比例:根据食品种类和抽检目的确定抽样数量和比例,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 样品保存和运输:规定样品的保存和运输要求,包括保存温度、保存期限和运输方式等,以保证样品的质量和可检性。
6. 实验室分析:明确实验室的分析方法和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分析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7. 结果评定和报告:规定抽检结果的评定标准和报告要求,包括结果的合格性判定、异常结果的处理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
8. 监督和核查:明确抽检工作的监督和核查机制,包括抽检结果的定期通报和公开、抽检工作的评估和改进等。
9. 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追责等。
10. 培训和管理:规定抽检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抽检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纪律和责任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的效果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豆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豆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豆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
非发酵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浆工艺生产的非发酵豆制品,包括豆腐类、豆腐干类、腐竹类。
其他豆制品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
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豆制品加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豆制品加工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7-2。
表17-2 豆制品加工企业规模划分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12-2003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蜡样芽胞杆菌检验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食菜、豆制品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20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GB/T 5009.121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T 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82 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碱性橙染料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N/T 0285 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1547 进出口食品中甲醛的测定液相色谱法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226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乌洛托品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SN/T 3536 进出口食品中酸性橙Ⅱ的检测方法NY/T 1723 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DB33/T 703 食品和农产品中多种碱性工业染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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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1号附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4)3 挂面 (7)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17)6 方便食品 (22)7 速冻面米食品 (2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2)1 食用植物油 (32)2 食用油脂制品 (39)3 食用动物油脂 (43)三、肉及肉制品 (47)1 生鲜肉 (47)2 预制肉制品 (53)3 熟肉制品 (61)四、蛋及蛋制品 (72)1 鲜蛋 (72)2 蛋制品 (74)五、蔬菜及蔬菜制品 (80)1 蔬菜 (80)2 蔬菜制品 (85)六、水果及其制品 (93)1 新鲜水果类 (93)2 水果制品 (96)七、水产及水产制品 (104)1 水产品 (104)2 水产制品 (110)八、饮料 (124)1 瓶(桶)装饮用水 (124)2 果、蔬汁饮料 (128)3 蛋白饮料 (131)4 碳酸饮料(汽水) (136)6 固体饮料 (142)7 其他饮料 (146)九、调味品 (150)1 酱油 (150)2 食醋 (154)3 酱类 (157)4 固态调味料 (161)5 半固态调味料 (167)6 液体调味料 (172)7 食用调味油 (176)8 味精 (178)9 鸡精调味料 (181)十、食糖 (185)十一、酒类 (190)1 白酒 (190)2 啤酒 (193)3 黄酒 (196)4 其他蒸馏酒 (199)5 葡萄酒 (202)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06)7 配制酒 (210)十二、焙烤食品 (215)1 糕点 (215)2 月饼 (219)3 饼干 (223)4 粽子 (226)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31)1 茶叶 (231)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36)3 焙炒咖啡 (240)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44)1 膨化食品 (244)2 薯类食品 (248)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54)1 糖果 (254)2 巧克力及制品 (258)4 可可制品 (265)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69)十七、豆及豆制品 (274)1 豆类 (274)2 豆制品 (275)十八、蜂产品 (282)1 蜂蜜 (282)2 蜂王浆 (285)3 蜂花粉 (288)4 蜂产品制品 (290)十九、冷冻饮品 (295)二十、罐头 (300)二十一、乳制品 (310)1 液体乳 (310)2 乳粉 (321)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25)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28)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40)1 婴幼儿配方食品 (340)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9)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54)4 其他配方谷粉 (358)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36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62)2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366)3 复配食品添加剂 (369)4 食用香料香精 (372)二十四、餐饮食品 (376)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1.2 产品种类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小麦粉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小麦粉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T 5009.209 谷物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GB/T 21912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GB/T 21913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503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3137 出口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3-乙酰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5-乙酰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代谢物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指定检验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按照标准GB 5491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0kg(不得少于20个包装单位),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在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中扦取样品。
样品基数较大时(包数大于150时),扦样包数应不少于3%。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
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1.5.3 样品处臵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1.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小麦粉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1.6 检验要求1.6.1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2。
a1.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1.8 异议处理复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2 大米2.1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大米。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2.2 产品种类大米按类型分为籼米、粳米和糯米三类,糯米又分为籼糯米和粳糯米;按食用品质分为大米和优质大米;按加工精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2.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大米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大米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2.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19649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3372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502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