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义
企业所得税法讲义

企业所得税法讲义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种。
它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纳税义务、税率计算、税收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企业所得利润征收的一种税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核算期内,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税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根据企业所得的金额来计算和征收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申报义务和缴纳义务。
1. 申报义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中需要包括企业的纳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信息。
企业需要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填报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2. 缴纳义务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应纳税额缴入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保留好缴款凭证,作为缴纳证明,并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是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率档次。
根据不同的利润水平,企业将按照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纳税金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20%、25%和30%三个档次,适用的税率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为了促进企业税收合规和管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行严格的监管。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和审核,以确保企业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缴欠缴税款。
五、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做出了一些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义鼓楼国税局高少捷企业所得税立法改革必要性及若干基本问题一、现行所得税法简介内资: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通过1994年1月1日实行外资:法案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4月9日通过1991年7月1日实行二、新法立法背景1、市场经济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
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企业资本融合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以企业性质设置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式。
2、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造成内外资有别,内资竞争处于劣势,压力增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将逐步取消,从做大做强民族经济,开拓海外市场考虑,也要求公平税负,因此应按世贸公平竟争原则,削减区域性优惠,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和税收环境。
3、现行内外资优惠政策不一,外资优惠政策多于内资,存在滥用优惠;另外,一实用文档些内资企业和个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到某避税地成立公司再通过境外或某避税地成立的公司投资到境内“返程投资”享受优惠,造成骗取优惠导致税收流失和引资水分较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利用外资603亿,其中有30%外资实为中资。
4、税制不规范,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据统计,外资企业实际税负14%,内资企业实际税负24.53%,均低于法定税率,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内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条文总共只有50条规定。
税法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必将导致税法解释的随意性和排他性。
简单的税法条文往往产生各种不一致的理解。
特别是我国地域辽阔,“税、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们对各种经济现象认识程度不一,甚至会产生狭义的看法。
由于税法简单、笼统,给税法的解释执行带来很多困难。
5、企业划分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按企业性质划分,国际惯例按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划分,现行外资非完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而内资企业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判定,但在实际判断起来很难。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义

•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 【例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一个分支机构,又将境内的房产(与该分 支机构没有任何关系)对外出租收取的租 金。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特殊: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
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形式:是
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 清算所得。
•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 三、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纳税人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 一、纳税义务人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权 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 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 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 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按 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讲义共151页

新税法特点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纳税义务人; 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 新的优惠体系)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源泉扣缴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附则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 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 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部分 统一税率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内 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 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 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 区域优惠税率。
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 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讲义

税收基础知识所得税讲义1.1 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也称做“良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征收,所以企业一般都具有所得税的承受能力,而且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与纳税人所得多少直接关联,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因此企业所得税是能够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一个良性税种。
)1.4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在中国境内成立。
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组织。
具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判定是否是居民纳税人,税法采取了注册地标准与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对境外登记注册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企业所得的一种税收,由法律对其征收和管理。
下面将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详细讲解。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税率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所得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的。
企业所得额是指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三档:20%、25%和30%。
不同类型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率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总额计算法和分项计算法。
总额计算法是将企业的全部所得加总后,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分项计算法是将企业的各项所得分别计算税额后再加总。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还需要考虑一些税前扣除的项目,比如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扣除的费用项。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是企业必须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的。
企业需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一般分为按月和按季两种方式。
对于税负较大或者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季缴纳税款。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研发费用的支出、技术创新的投入等,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此外,对于某些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企业,国家也会推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和发展。
结语: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讲解,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税率及计算方法,同时也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相关要求,以及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也可以根据政策规定,合理利用减免和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义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框架-8章第1章--“总则”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了规定;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明确了企业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企业各项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第3章--“应纳税额”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第4章--“税收优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做了规定;第5章--“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的关联交易、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第7章--“征收管理”对企业纳税地点、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缴纳方式以及货币计量等做了规定;第8章--“附则”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做了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项目概述企业所得税相关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规定等。
(一)纳税义务人(对谁征?)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
(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旧政策)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政策)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的三个条件:①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
变更为法人所得税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专题讲义

企业所得税法专题讲义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是管理和监督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的法律,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根底。
本讲义将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征税对象、税率、计算方法以及税务登记等内容。
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企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 其他经济组织。
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的纳税主体、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依据和纳税方式等要求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 1. 及时申报: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2. 纳税登记: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3.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企业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合法避税:企业有权依法减少税负,但不得进行非法避税行为。
四、税率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
一般税率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所得,优惠税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利润法和简化征税法。
4.1 一般税率一般税率适用于企业所得中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局部。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所在地和所得额的不同,一般税率被划分为假设干档次,一般为20% - 25%不等。
4.2 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
优惠税率可能会比一般税率低,具体可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或政策进行参考。
4.3 实际利润法实际利润法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经营活动所得的金额,扣除一些允许的本钱和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税率进行计算。
4.4 简化征税法简化征税法是企业所得税的另一种计算方法,适用于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企业。
简化征税法按照固定的比例对企业所得进行计算,一般比率为5% - 1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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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今年通过了两个法律,这两法律都是关于财产保护问题。
物权法是保护物的利用,企业所得税法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力来保护企业财产;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涉及财产的存量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财产的保护涉及财产增量问题。
地方政府、企业对它的关注在某种意义上超过物权法。
因为物权法涉及到中国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问题,北大一位教授的一封信提高了社会对物权法的关注。
企业所得税法涉及中国要不要继续改革、怎样改革的问题,如果有人也给中央写信,这部法律影响也会很大。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意义(一)新税法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当时是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1993年前,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四个条例,1994年合并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
1991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1980年的《中外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过来的。
今天讲的是这两税合并,即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
我们讲要统一,要合并,究竟是要统一什么?这两部法律,一个是条例,一个是法律,内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公开化、透明度比较低。
外资企业虽然有法律但仍含有大量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1991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只有30条,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是20条,这次的企业所得税法是60条,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二)两税合并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经济全球化,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内在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现在的中国已经不同于改革初期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投资环境。
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相互交融的程度日益加深,国外的商品、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无限制地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更为自由,大量流动。
全球化使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融为一体,各国普遍采取一个经济开放政策,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国际化贸易提供制度保证,各国纷纷取消贸易障碍和限制。
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就在于怎样给市场主体一个法律定位问题,要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
只有机会平等,公平的竞争,才能得到资源最优化,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都是违反WTO要求的,它所蕴含的自由、公平、平等要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我们对内外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要重新反思。
我们给外资企业是超国民待遇是有背景的。
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有很多限制,因此通过税收优惠弥补对其限制。
但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准入的限制已经渐渐取消了,比如过去金融市场对外资有很多限制,现在都放开了,内资外资都一样。
如果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制,不利于民族企业参与竞争,不利于整个民族企业发展。
从这个意义讲,对外资企业一般不给与特殊税收待遇,完全按照国内企业的标准对待,既没有歧视也没有额外的税收负担。
在全球化背景下,统一税制的是同国际接轨。
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已经6年了,继续给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大大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因为这是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的。
(三)两税合并是中国经济继续改革的内在要求1.两套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虽然内外资企业法定税率都是33%,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税负在15%,因为他们在费用扣除的标准、税收优惠措施、优惠税率方面不一样。
如工资的扣除问题,外资企业对工资是据实扣除,内资企业是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在2006年前是800元,2006年提高到1600元,显然内资企业他们的负担太重了,外资企业享受优惠实际上是外资企业的税负转嫁到内资企业上。
2.税收优惠措施丧失了政策基础(1).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作用弱化。
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为了吸引外资,给外资大量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资最有吸引力的究竟是什么呢?经过大量国内国外的调研,吸引外资的最主要的因素是政局的稳定、廉价的劳动力、廉价的材料、广阔的市场,这些就是我们所讲的软环境。
中国目前的政局多稳定,政通人和,经济发展很快。
美国有911阴影,西班牙和英国有大爆炸,俄罗斯有车臣,南亚有海啸,唯有中国风景这边独好。
这是吸引外资最有利的条件。
再者,很多国家对我国给与的税收优惠是不承认的。
如美国,就是说中国给与税收优惠,这些外资企业并没有得到实惠,其在自己国家照样要纳税。
这在税法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税收绕让。
美国政府为什么不承认呢?它认为如果承认就是对资本的一种歧视。
资本投到本国和投到外国,待遇应当是一样的。
如果允许投到外国的资本享受优惠,意味着对本国资本的不公平。
这样,我们给与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把中国国库的钱无偿转移到外国去,他们不感谢中国政府,反而认为中国政府是傻瓜。
所以说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上是有所弱化的。
(2)外资企业适用的无差别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导向。
过去只要是外资一律给与优惠,这是一种普惠制。
普惠制的税收优惠像某些饭店宾馆业等等外资都愿意投,因为它投资小见效快,但这些对中国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
现在中国需要的是国外先进技术、需要高新技术设施,需要环保、节能、节水(设施)。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过去的三资企业中占大头的是合资企业。
因为那时政府的市场准入没有开放,所以外资需要中方背景的企业来影响中国政府。
但现在登记注册的大多是独资企业。
道理很简单,因为现在市场在开放,外方不需要中方,有了中方很有可能最先进的技术让中方掌握了,所以现在外方不想让中方参与,大量注册为外商独资企业。
有鉴于此,我们吸引外资就从量转移到质的方面,我们需要高端的先进的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导向的外资,我们对外资的引导,就是要把他们引到我们的产业政策上来。
(3)内外有别的税制成为避税的重要渠道。
两套所得税制外资的待遇远远高于内资企业,使得很多内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假合资、假合作,或者把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
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一下,再回来就变成外资企业,我们称之为“假洋鬼子”。
两税合并就是为了减少假合资、假合作问题。
还有一些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
因为我们有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还有经济开发区,在不同地方的税收不一样。
所以有不少企业在区内注册,享受优惠,但是在区外经营。
比如浦东,浦东有很多优惠。
有些企业就是在浦东注册经营在浦东以外,这种地域优惠制度还有什么用处呢?这种制度不该对外资也是不利的,因为其中有鱼目混珠的问题,使外资没有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一)各方利益博弈的立法过程财税法律问题,涉及多种利益的博弈。
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从1994年到2007年是13年,是多么的艰难。
这其中涉及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利益的问题。
立法机关希望他成为法律,行政机关不希望他一下成为法律;还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利益的问题,特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在进行利益的博弈。
因为商务部担心这部法律出来后会影响到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是商务部主管的事情,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管财务管税的,这之间有一个利益的问题。
还有中央和地方立法,很多地方反对。
还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内资与外资的博弈。
以下具体介绍:财政部在1994年税制改革就开始两税合并的调研。
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许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降低门槛。
这时如果中国进行两税合并,东南亚金融危机就会引发到中国来,基于这种考虑就停下来了。
在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2003年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这样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又提上议事日程。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了三十多位顾问的意见,也开了很多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
2004年底财政部长金人庆说中国在2005年有四大税制改革,其中之一就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
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逊仁高调支持。
于是一场利益博弈就开始了。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利益博弈始于2005年的1月。
54家跨国企业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提交一份报告,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是从来没有的。
哪有外资企业向中国政府施加影响施加压力的?这54家企业都是中国的跨国大企业,像微软、摩托罗拉、戴尔、三星等等。
他们希望给一个5年的过渡期,或者再长一点。
在2005年8月,商务部发来一个中国2005年1-7月全国吸引外资情况的报告:中国吸引外资直线下降,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搞两税合并。
为防止两税合并对吸引外资造成太大的冲击,商务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应当缓行。
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在不同场合纷纷表达了对这个两税合并影响外资引入的担忧,最突出的就是上海和广东。
这两个地方是外国投资者的聚集地,希望两税合并暂缓出台,而且缓的时间越久越好。
深圳市政府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打了一个报告要缓行两税改革,说深圳是特区就特在15%。
保持15%的税率,特区才好保持。
深圳是特区是邓小平在世指定的,当时说特区50年不变100年不变,他现在刚死了几年你们就要改变?西部也反对,说西部大开发才刚刚开始,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刚刚发挥引资的政策作用,所以也主张两税合并应当缓行。
以上反映了地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怎样进行利益诉求的问题。
在跨国企业,地方政府,各部委的重重阻扰下,两税合并进展缓慢。
2006年,两税合并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获得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被列入2006年内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中。
而且是要在2007年提交人大审议。
在2006年3月政协会议上,提案组将尽快进行两税合并列入一号提案。
有关部委又征求了30多个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这个调研包括到广东上海到东北。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但2006年9月,国务院才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及说明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只能改到10月份审议。
这时商务部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打来一个报告,说现在香港正在改选特首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中有很多人在大陆有投资,这时审议会引起震动,建议缓到12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了。
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一次通过作出将该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这个法律审议完以后,在今年的1-2月份,利用地方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团到地方讲,让地方统一思想——这部法要出来了。
这个法律如果再不出来,到2008年更不可能因为北京要开奥运会,怕给外商误会,这样就只能放到2009年了,那样对中国影响太大了,所以只能在2007年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