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长大研(2008)318号文)
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1)

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树立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奖励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长安大学关于学生奖励与资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先进班集体奖和单项奖等奖项,获得者颁发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奖,授予三好学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一等及特等奖学金;(二)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及一等奖学金;(三)优秀毕业生奖,授予优秀毕业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三等及二等奖学金;(四)单项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特等(2000~4000元/人·学年)、一等(1000~2000元/人·学年)、二等(500~1000元/人·学年)、三等(200~500元/人·学年)、四个等级。
奖学金的评选比例、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应在对学生德、智、体、美综合考核(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美育等占10%)的基础上进行,学生综合考核办法及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由各学院(部)应依规定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五)优秀学生奖的评选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尊师爱校;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4.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5.优秀学生标兵还应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获得公认与好评;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学术活动、文体等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威信,工作成绩突出;2.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3.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5.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还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各方面都能起到表率和榜样作用。
长安大学公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

长安大学公路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暂行)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3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研学【2016】140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研学【2016】141号)以及《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本综合测评细则适用于公路学院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MBA、MPA研究生除外)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研究生。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年级为单位进行测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以研究所为单位按专业方向,分类测评。
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综合测评按学年进行,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生本人进行自评总结、计算得分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经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核查评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德育测评分则德育成绩=50+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一、德育基本分德育基本分为50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人际关系良好。
4、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卫生情况良好。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社会实践,严格按照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开展学习和科研活动,科研工作进展良好。
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3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研学[2016]140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41号),进一步完善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以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
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为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MBA、MPA研究生除外)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学金发放标准与参评范围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设置不同的等级,标准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一年级硕士新生中来自“211”高校的推免生在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基础上,上浮0.2万元。
第六条各班奖学金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中工业设计工程和机械工程专业按照两个班级对待。
一年级硕士生不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或不合格者;(三)参评学年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者;(四)不按时注册和缴纳学校规定费用者。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按录取当年情况确定开始就读第一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以后参加在读年级的评定。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定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学术活动和科研能力的实际情况,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范围长安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留学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除外)。
国家和学校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奖学金标准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制定的《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五条评定条件的构成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术成就条件组成,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术成就条件的排名次序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六条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术成就条件 1.博士研究生(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20.40.20.2M M M M M =+++ (1)其中,1M :是指上一学年课程总平均分数;2M :是指上一学年发表论文、专著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见附件1)之和;3M :是指上一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及竞赛获奖得分(见附件1)之和;4M :是指上一年参加科研工作情况得分(见附件1)之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123400.60.20.2M M M M M =+++ (2)其中,1M 、2M 、3M 、4M 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长安大学论文组稿中心-8月份期刊汇总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学位课在总成绩里占 0.7*0.7=0.49,非学位课在总成绩里占 0.3*0.7=0.21;学位课成绩的计算 是按照每门课成绩乘以相应的学分相加,再除以总的学位课学分。英语 是 3 个学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是 1 个学分,数值分析 、数理统计与随机过程 、自然辩证法 是 2 个学分,一般总的学位课学分是 15,非学位课学 分也是 15. 假设每门课是 80 分。 3 80 2 80 2 80 2 80 3 80 1 80 2 80 80 , 0.7 M 1 80 0.7 0.7 80 0.3 0.7 56
M 0M 1 0.5M 2 0.2M 3 0.3M 4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学术成就条件评定量化计算办法
一、 M 1 的计算
M 1 0.7M 11 (上一年培养计划中所列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 0.3M 1 2 (上一年培养计划中所列非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
二、 M 2 的计算
M 2 M 21 (发表论文累计分数)+ M 22 (论文被检索累计分数)+ M 23 (科研成果获奖累计分数)+ M 24 (获得专利累计分数)
主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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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I003-5168; CN41-1081/T; 上中国期刊网、知网 ISSN1007-5070, CN13-1035/C
长安大学保研细则

第五章推荐程序第十七条由学生自愿申请,院、部根据推荐条件,依据学校制定综合排名办法,按专业学科进行综合排名。
学校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突出创新性人才的选拔,对文艺、体育及社会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十八条综合排名办法:文化课成绩+附加分文化课成绩:前3年(五年制前4年)∑(课程成绩分×学分)/∑课程学分附加分:附加分为下列5项内容之和,总分值最多不能超过5分。
1、获得国家、省(部)级学科竞赛、学术科技竞赛加分细则:获奖情况加分分值国家级学科竞赛特等奖、一等奖5分/次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3分/次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2分/次省(部)级学科竞赛一等奖3分/次省(部)级学科竞赛二等奖2分/次省(部)级学科竞赛三等奖1分/次国家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5分/次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3分/次国家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二等奖(银奖)2分/次国家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三等奖(铜奖)3分/次省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2分/次省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二等奖(银奖)1分/次省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三等奖(铜奖)其它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特等奖、一等奖3分/次其它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二等奖2分/次其它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三等奖1分/次其它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一等奖2分/次其它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二等奖1分/次其它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三等奖0.5分/次学科竞赛、学术科技竞赛的具体项目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团体(小组)获奖者名次排名第一记全分,排名第二记全分的50%,排名第三记全分的25%,其余排名记全分的10%。
同一作品(项目)同时在全国及省级竞赛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参加不同竞赛项目获奖的,分值可以累加。
长安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二十条 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参加外校竞(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 德育加分细则
第十二条 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学习成绩=【∑(课程成绩×学分数)/∑课程学分】×100%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
一年级:学习成绩=【∑(公共课程成绩×学分数)/∑公共课程学分】×100%
二年级:学习成绩=【∑(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数)/∑专业课程学分】×80%
三年级:学习成绩按75分计。
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
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
5,获院级红旗团支部班级的成员加0.2分,主要负责人加0.5分。(获校级,省级在此基础上递加0.5分)
(二)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1分。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XXXX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且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品学兼优;(四)踊跃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奖学金等级、比例及标准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5%、60%、15%。
第五条奖学金评审时间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一、二学年奖学金于研究生下一学年的9月初启动,11月底完成评审;毕业奖学金于研究生应届毕业当年的4月初启动,毕业前完成评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一)违反法律、法令、法规者;(二)个人档案、人事关系从我校转出者;(三)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四)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拖欠学费者;(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六)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七)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八)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九)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十)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三章综合测评与评审办法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G)包括基本素质测评(G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四部分。
基本素质测评(G1)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研究生辅导员牵头负责;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和科研创新能力(G3)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和研究生教育秘书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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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长大研(2008)318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定原则
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学术活动和科研能力的实际情况,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定范围
长安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留学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除外)。
国家和学校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学金标准
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制定的《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 评定条件的构成
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术成就条件组成,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术成就条件的排名次序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术成就条件 1.博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12340.20.40.20.2M M M M M =+++ (1)
其中,
M 1:是指上一学年课程总平均分数;
M 2:是指上一学年发表论文、专著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见附
件1)之和;
M 3:是指上一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及竞赛获奖得分(见附件1)之和;
M 4:是指上一年参加科研工作情况得分(见附件1)之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123400.60.20.2M M M M M =+++ (2)
其中,M 1、M 2、M 3、M 4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2.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12340.70.10.10.1M M M M M =+++ (3)
其中,M 1、M 2、M 3、M 4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123400.50.20.3M M M M M =+++ (4)
其中,M 1、M 2、M 3、M 4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3.在评分计算公式中,博士生、硕士生的M 1由学院审核: M 2、M 3、M 4由导师和学院负责审核。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长安大学奖学金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
奖学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对研究生进行奖助的政策、规则、方案,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2.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是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奖学金管理工作。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3.学院设立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以学院为基础形成校、院两级运作体系。
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应由学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负责对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实施细则评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院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在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4.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立和管理应公正、透明,杜绝不正之风。
第九条 评定程序及时间 1.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入学成绩确定。
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后逐月发放本学年度奖学金。
2.对在校研究生,学校在每年9月1日开始启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自上一年8月31日至本年9月1日之间取得的各项学术成就。
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由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定。
3.各学院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应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定结果于9月25日前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后于10
月初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个人申诉
1.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日内做出答复。
2.如研究生对本学院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领导小组答复后5日内向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其它相关问题
1.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奖学金评定。
2.提前攻读博士的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后按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
3.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申请复学后,恢复发放。
4.上学年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直接列入三等奖学金。
5.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自办理出国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奖学金。
返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申请,经学院审核,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批,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
6.研究生提供的评定材料必须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7.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其奖学金评定作如下处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六个月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年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至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2008年12月25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09级新生起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学术成就条件评定量化计算办法
2.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1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学术成就条件评定量化计算办法
一、1M 的计算
1110.7M M -=(上一年培养计划中所列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120.3M -(上一年培
养计划中所列非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 二、2M 的计算
2M =21M -(发表论文累计分数)+22M -(论文被检索累计分数)+23M -(科研成果
获奖累计分数)+24M -(获得专利累计分数) 各项累计分数的计算见表1—表4:
表1 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表
说明:1)国际期刊是指境外出版的重要外文期刊;
2)一类期刊是指《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中的一级学会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中的核心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二类期刊是指《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中的重要学术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中的扩展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
4)三类期刊是指一般公开出版的期刊和国内会议刊物(包括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年
会论文集);
5)正式出版的编著著作计分相当于在二类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
6)国际会议有正式出版号的文集按一类期刊计分,无版号的按二类期刊计分; 7)在作者排序一栏中,2-1表示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2-2表示为非导
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表2 研究生论文被检索计分表
说明:论文被检索应出具检索证明。
表3 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表
说明:1)获奖者必须持有获奖证书。
2)同一项目获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奖计算一次。
表4 研究生获得专利计分表
说明:获得专利者必须持有专利证书。
三、3M 的计算
3M =31M -(参加学术会议累计分数)+32M -(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累计分数)
说明:参会者应提供会议通知、大会报告邀请函、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署名文章,作为参会证明。
表6 研究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计分表
说明:1)获奖者应持有相应获奖证书;
2)同一项目获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奖计算一次。
四、4M 的计算
4M =上一学年内参加科研项目累计分数。
表7 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计分表
说明:1)研究生参加的科研项目一定是长安大学科技处备案的在研项目;
2)每个研究生只能填报两项科研项目;
3)参加情况由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最终统一由学院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