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合集下载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度奖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度奖学金评定细则

五、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学金; 六、无故拒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拒不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 作安排者。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分标准及量化指标 第八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考核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 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 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量化指标计算方法 总评成绩=学习成绩+实务技能+科研奖励+其他奖励加分 1、学习成绩:指考核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最终平均成绩(英语免修者该门 不计入计算范围)。 2、实务技能:考核学年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 证书或者国家司法成绩通知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 试等),每项加 1.5 分。 3、科研奖励: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 CSSCI 来 源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 5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 CSSCI 来 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 3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全日制高 校学报、各省级社会科学期刊、正式法学类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上 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每篇加 1.5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其他正式 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正式出版的 文集等书籍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 0.5 分。 4、其他奖励加分 ⑴奖励证书: 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奖励者每项加 2 分;
一、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 第一条 兰州大学法学院成立由法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任副主 任委员,研工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 一负责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各类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评审条件要求,组织学院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一、基本情况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4、研究生在读期间只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6)不存在欠费情况。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组织1、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研工组负责人、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研究生班班长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2、评审程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院内公示5天,最终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初选名单。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3、评审依据按照“学术导向、质量为先、注重效率、体现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业绩"、“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三方面进行评审。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校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六、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研究生院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与《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科研业绩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学校当年文件下发之日。

(一)科研业绩(占70%权重)成果分类标准以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为参考依据。

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加分,第二作者之后署名不予计分)。

得分说明: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A类成果20分、B类成果10分、C类成果5分、D类成果2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10分、B类成果加5分、C类成果加1分、D类成果加0.5分(累加分值)。

以第二作者发表A类成果10分、B类成果5分、C类成果2.5分、D类成果1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5分、B类成果加2.5分、C类成果加0.5分、D类成果不计分(累加分值)。

网络成果每篇第一作者为0.2分,第二作者为0.1分;若该网络成果被转载,其第一作者累加0.1分,第二作者累加0.05分。

已发表成果被知名网络转载,累加原有分值的10%。

参编著作、教材等成果,2万字以上者按出版社级别核算分值(属社科查询中权威出版社目录按B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其他出版社按C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导师、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工组负责人、教学科研副院长、各研究所所长以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过程中的建议和申诉。

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委员:王芬宇委员:刘兴荣白天崔波王玉李芝兰牛静萍白亚娜丁国武孙应彪研究生代表:朱梦高彩云二、奖励名额和标准根据学校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解方案,我院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硕士生3人,合计3人。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研究生奖学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奖学金以任何名义拆分、组合或挪用。

三、评选原则1、评定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确保评选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鼓励研究生崇尚优秀、追求卓越,并积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杜绝挥霍浪费现象的发生。

3、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性作用。

学院将结合本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等其他奖项,重点考虑申请人的科研潜力、科研能力、科研成果、日常综合表现等方面。

4、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学院将同时综合考虑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研究生教育类型的差异,并充分尊重学科差异。

四、参评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且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1、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2、2015-2016学年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损失者;4、存在欠费情况的;5、在读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要求的。

基础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基础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基础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2018年9月修订)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学院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基础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体系构成参照学校奖助体系构成,学院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不同级别的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二、奖学金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中表现优秀者(不含延期毕业、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2014年后招录的自行缴纳学费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可以参评)。

延期1年内的博士研究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2.上一学年学位课程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3.在学术研究中,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4.或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5.评定学年未注册。

6.恶意拖欠学费。

四、名额分配1.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统一组织答辩确定获奖人员。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下拨金额,采取人均金额相对平均为原则分配到理学、中西医结合两个学科,由各学科组织评定工作。

3.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下拨金额,采取人均金额相对平均为原则分配至各专业。

在基础医学、理学、药学和中西医结合各学科内部,4人及4人以上专业单独计算,3人及3人以下专业合并计算。

4.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取统一排名的方式确定获奖人员。

5.国家奖学金获奖人选确定后,学院将收回其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业奖学金最低等次相应名额,结合学科或专业平衡、学生日常表现、特殊贡献、所在实验室科研绩效和成果、吸引优秀生源等情况进行重新分配。

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参考)

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参考)

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参考)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和树立研究生学术研究和综合素质提升的良好风气,发掘和培养优秀研究生人才,兰州交通大学特制定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交通大学全日制在册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分别对应学校评定的优秀学业成果、良好学业成果和一般学业成果。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学术道德素养、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应用等方面。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兰州交通大学的奖学金专项经费。

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每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于上一学年度结束后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学院组织实施,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第九条初审时,由学院成立的评审专家团队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评定初审合格者名单。

第十条终审时,评审专家团队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和审核,根据评定标准评定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结果由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并向学生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学院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四条学术研究成果是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专利申请、科研项目等。

第十五条学术道德素养是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严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纪律等。

第十六条科研立项是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应用是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参考,包括但不限于在实际应用中获得技术转化、产业化等成果。

第四章奖学金颁发与管理第十八条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获奖学生名单报送至学校奖励委员会,经审核后由校党委常务会议审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我校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为举措,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08〕54号)及《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0〕29号)的改革思路及总体精神,2012年,在原有基础上学校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同时增设助研助学金。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及比例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70%分别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3年,其中助研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资助。

具体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奖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参评范围
奖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

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学费,助研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四条参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
四、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五条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设置类别和基本标准以及评定程序等,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学校在每学年末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三、各学院、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定。

新生奖助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复试成绩,优先考虑推免生;在读研究生则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

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每学年开学前完成,评定结果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研究生院将审核后的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学费冲抵及助研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奖助学金的评定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研究生若对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可逐级向所在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应当认真予以受理并答复。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一、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
二、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考试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五、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六、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助学金,编入下一年级参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暂缓发放助研助学金:
一、获得助研助学金后出现欠费者;
二、开学后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三、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尚未取得学籍者。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停止发放助研助学金:
一、申请休、退学者自休、退学发文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
二、毕业者自毕业证书印发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
三、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者自办理出国(境)手续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

第十条MBA、MPA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由管理学院另行组织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必要时可修订或补充相关条例。

2012年3月1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