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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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支付管理制度范本

贷款支付管理制度范本

贷款支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贷款支付管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

三、贷款支付流程1. 贷款支付申请(1)接受贷款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贷款资金前,需提出贷款支付申请。

(2)贷款支付申请内容包括贷款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

2. 贷款支付审批(1)贷款支付申请经贷款管理部门初审合规后,报贷款审核部门审批。

(2)贷款审核部门审核贷款支付申请内容,符合规定后,予以批准。

3. 贷款支付执行(1)贷款支付审批通过后,贷款管理部门将支付指令发送至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根据支付指令办理贷款支付手续,支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贷款支付管理1. 资金监管(1)贷款管理部门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模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资金监管模式包括资金监控系统、资金监管人员、资金使用监督等。

2. 贷款支付核对(1)财务部门在办理贷款支付手续时,需按照贷款支付申请进行核对。

(2)核对内容包括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

3. 资金使用跟踪(1)贷款管理部门需对贷款支付后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测。

(2)跟踪监测内容包括资金是否用于合规用途、资金是否按时支付、支付对象是否合规等。

五、贷款支付记录1. 贷款支付台账(1)财务部门需建立贷款支付台账,记录每笔贷款支付的相关信息。

(2)支付台账内容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用途等。

2. 贷款支付凭证(1)财务部门需保存贷款支付凭证,包括支票、转账凭证、收据等。

(2)贷款支付凭证需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归档保存。

六、贷款支付风险防控1. 贷款支付风险评估(1)贷款管理部门需对贷款支付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2)风险评估内容包括支付对象信用风险、支付渠道安全风险、支付用途风险等。

2. 贷款支付监测(1)贷款管理部门需建立贷款支付监测机制,定期监测贷款支付情况。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解读与操作执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解读与操作执行
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解读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要点 三、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
主要内容
有效控制 总量
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加强贷后管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重点条文解读——总则
第2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适用机构范围
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 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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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解读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要点 三、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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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遇到的问题
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能在借款人账上停留多久? 能否将贷款资金打到借款人账上,在贷款人监督 下逐步对外支付? 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什么审查责任? 如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 能否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及时提供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21条 承诺条款
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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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解读——合同签订
第22条
违约责任条款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未遵守承诺 突破约定财务指标
重大交叉违约
合同中至少要有本章要求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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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解读——发放和支付
第23条 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 第24条 贷款支付方式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50万元以上的 贷款资金支付用于流动资金用途的也要适用
注意老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发放支付 防范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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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要点
严格执行借款人自主支付管理要求 做好借款人自主支付后的跟踪检查工作 做好对借款人的动态监控工作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的贷款管理,明确贷款流程、风险管理措施等事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及其员工。

第三条贷款申请流程2.银行根据客户信息进行资信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审批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按照内部审批流程作出审批决策。

4.贷款决策经过确认后,向客户发放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客户信用等因素确定,须经银行内部审核程序。

2.贷款利率的调整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贷款担保1.贷款担保可以采取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2.借款人的担保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还款管理1.借款人按时还款是履行贷款协议的义务,银行要加强对还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2.借款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还款的,可以向银行申请展期或者减免等特殊处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七条风险评估1.银行对每一个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客户信用、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风险因素的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银行内部有关风险评估的标准和流程要透明可查。

第八条不良贷款管理1.存量不良贷款应及时清收、处置,银行要建立不良贷款专项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贷款的处理工作。

2.银行要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的预警和控制,建立不良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第九条信用风险管理1.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对贷款提供风险权重,以便计算出符合风险组合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2.银行要确保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内部控制、风险分担等方式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第十条利率风险管理1.银行应该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对存在利率风险的贷款进行监测和控制。

2.银行要加强利率风险的量化和评估,确保对利率风险的管理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报告第十一条内部监督1.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内部审计机制,监督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业务管理1. 贷款申请(1)客户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2)银行工作人员接收贷款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客户身份、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

2. 贷款审批(1)初步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应提交给银行内部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评议。

(2)审批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决定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3. 贷款发放(1)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出具《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

(2)客户与银行签署《贷款合同》,支付贷款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4. 贷款管理(1)客户在贷款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2)银行应定期对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3)客户如有违反贷款合同、拖欠还款等行为,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提醒、减免等。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1)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行业环境等因素,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2)对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应审慎考虑是否发放贷款,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 资金监控(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机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2)对于出现资金挪用、违规投资等情况,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贷款资金。

3. 风险预案(1)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及应对措施。

(2)对于恶意拖欠、资金挪用等重大风险事件,银行应及时启动风险预案,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四、贷后管理1. 贷后跟踪(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对客户的还款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

(2)对于出现拖欠、逾期还款等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并根据情况调整还款计划。

贷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贷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贷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竞争、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贷款流程、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贷款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审批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贷款审批权限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等级、贷款额度、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划分。

第七条贷款审批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申请贷款,提交相关资料;(二)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三)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四)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五)贷款发放。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责任制,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十条贷款发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审批手续齐全;(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四)贷款担保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应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转借或者违规使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二)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三)贷款担保情况变化;(四)贷款风险变化。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后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收回、责任移交和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贷后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区别管理、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部门横向制约、信贷风险预警管理、信贷档案保管、责任移交与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1.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账户资金往来、信贷资金实际投向、信用等情况,了解客户生产、经营、销售及财务状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2.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3.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更新;综合报表平台信贷数据补登;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5.根据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并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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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经营性小微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小微金融事业部针对个人生产、经营所发放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营贷”是指小微金融事业部向辖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所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目标客户
本办法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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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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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在营销部设立发放与支付管理岗,负责本支行(部)的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发放与支付管理岗位职责
第四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发放与支付管理岗位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严格履行贷款支付管理审核职责。

(二)负责审核授信业务申请放款前限制性提款的落实情况,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三)负责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资料进行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四)建立客户贷款支付台帐。

(五)负责对营业部提交的放款授权申请进行审核。

第三章职位要求
第五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发放与支付管理职位要求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我行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独立思考,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

(三)应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司信贷工作满三年。

第四章贷款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六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在发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
(三)各支行、总行营业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八条除特殊情形外,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发放个人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各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五章支付审核流程
第九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单独设立支付审核岗位,支付审核岗位人员设置为1人。

第十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接受客户提交的申请办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所填写的提款通知书,并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主办客户经理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后,送交支付审核员审核。

第十二条支付审核员审核主办客户经理送交的客户提款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三)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各支行、总行营业
部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审核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放款借据送交营销部经理审阅,并报送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后,支付审核员按照上述资料登记贷款支付台帐,并将借据送交营业部门进行审核放款。

第十五条营业部门审核借据无误后,提交授权申请至本支行营销部支付审核岗,支付审核员审核无误后,授权放款。

第十六条营业部门接到放款授权后,按照客户提款通知书提供的支付对象账户内容,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客户的账户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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