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2019年度申报普通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评审材料清单及要求.doc

附件一:2019年度申报普通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评审材料清单及要求1. 人社职称系统打印的《报评名册》(加盖主管区、委、局公章)一式3份及电子版,主管局开具的委托代评信,并附《__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
务必在报评名册“是否破格”栏后标注一列“申报次数”,填写内容为“首次申报”或“重新申报”或“三次及以上”;2. 《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见附件二);3. 人社职称系统生成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3份,中级一式2份(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不接受任何非系统生成和打印的表格);4. 人社职称系统生成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16份(一律用A3纸打印或复印,不接受任何非系统生成和打印的表格),加盖单位公章;5. 聘书、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单位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6. 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原件(含立项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报送数量要求:“论文、著作(教材)”正常申报的最多不得超过6篇(部),含代表作;破格或越级申报的最多不超过8篇(部);“科研成果”最多不得超过5项;7. 专业不对口人员须提供“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的试卷及审批表;8. 《评审表》中“推荐委员会(小组)意见”栏内,须通过系统填写学校推荐小组推荐票数,不可手填。
《评审表》“公示情况及单位推荐意见”栏内,须在学校公示情况及同意推荐意见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9.申报副高以上职级,需要同行专家对申报人2篇“代表作”的共4个鉴定意见。
每个“代表作”鉴定意见,要将复印件3份放入3份《评审表》内(放于“任现职后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情况”页后,注意遮盖鉴定专家姓名);代表作鉴定意见表及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的原件一并报送。
申报人要履行承诺义务,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各高校要做好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如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等行为,将按照《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津人专[2001]22号)及天津市和国家有关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沈阳师范大学的2010年职称评定文件

2010年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发布人:人事处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10]101号),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发[2010]49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0年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条件(一) 专职辅导员晋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相应职务,按《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辽教发[2008]69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二) 评审图书资料系列按《辽宁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10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三) 评审实验系列正高级职务按《关于做好2007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附件1《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副高及以下职务按《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25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四) 评审中专教学岗位按《关于印发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辽教发[2004]4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五) 评审教育管理系列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19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六) 评审中小学系列按《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27、28号)等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七) 评审艺术系列按《辽宁省艺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8号) 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办法执行。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辽宁大连)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称工作已经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调控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管理资格,单位自行聘任职务的原则,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评价机构,实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评审(考试)工作。
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建立评委会委员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评部,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条件,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社会化评价,属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
为了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服务,现将评审政策、报评程序、材料规范等编印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供大家使用。
有关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更详细内容请查询大连人事编制网(htt p:www.r sj.dl.g )、大连人才网(ht tp:www.dl—r )。
一、评审政策(一)正常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根据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大部分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对学历、资历的要求如下表: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通过考核确定取得表中括号内特别注明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生考核确定至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一律参加全国考试取得。
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毕业生,不执行考核确定政策,一律参加评审或考试。
2003年以后入学取得的《专业证书》不按照学历对待。
学历、资历的年限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12月31日)。
(二)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学识水平的要求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应具备本专业《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21年辽宁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21年辽宁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
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2.0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21年辽宁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经辽宁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下列人员获得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予公示。
本公示发布后,对通过人员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1月12日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反映。
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署真实姓名。
信访的有效时间以邮戳为准。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邮编:110032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1月5日。
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5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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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申报 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岗位任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本专业著作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2、 主持或参与完成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4、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 果、社科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5、省级以上本专
业学会(含系统和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二等奖 1 项 以上。
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5 条中的 2 条以上: 1、 在具有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或在 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限 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
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有科研单位图书 馆、资料室的专业人员,2 篇学术论文均须在省级 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独立或合作出版有 ISBN 书号或内部准印证号的
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 书、资料事业发展和领域的拓宽,按照岗位需要, 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而及时补充、更新知识;(2)了 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了解本专业的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理论、新知识、新技术。(2)熟悉本专业领域文献 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4)熟悉本专业技 术领域计算机应用知识,能够根据需要运用计算机 进行有关的专业技术;(5)了解与本岗位有关的其
它专业知识。2、能力与业绩(1)能够正确运用基 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定技术难度的科研 或业务,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 (2)能够正确运用各种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人社发[2016]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4.05【实施日期】2016.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5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书主要包括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
第三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证书,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试取得的证书,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负责全省证书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全省证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接到国家证书后,对照合格数据,按照专业、数量、证书编号进行清点、核对、登记、入库,并按各市考区分发。
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按要求统一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第六条证书由发证机构使用专用证书打印机打印,字体统一、内容规范。
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证书分别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和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打印,证书中“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考试合格的最后科目的考试日期,“签发日期”一栏为证书打印日期。
辽宁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辽宁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图书馆事业的进步和发展,结合图书资料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设为图书资料专业。
二、评审等级:图书资料系列评审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一)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要求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国内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5篇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科学分析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本专业学术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专业论文评选一等奖论文1篇,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得少于3篇(不含学术论文集、增刊、年刊);或撰写并正式出版(指有ISBN标准书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编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编著的字数10万字以上)或合作编著2部(本人编著的字数合计达10万字以上)。
(三)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大型专题性文献信息开发2项以上(包括编制专题数据库),文字量不低于300万字;2、主持2种以上大型二、三次文献的开发与编制工作,并承担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的撰写工作;3、主持省级以上1-2项大型古籍整理项目,承担此项目的开发研究、主校、审核等工作;4、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5、主持或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文献采选条例,能够承担本馆文献采访审查工作,并在规划地区文献资源布局、开展地区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起重要作用;6、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标引工作细则,能够承担文献标引审校工作,并在全国文献标引标准化工作中起重要作用;7、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文献著录细则,能够承担文献著录审校工作,并在全国文献著录或机读目录格式标准化工作中起重要作用;8、全面主持本馆编目工作,组织并参与本馆文献标引、著录、机读目录格式细则的制定与修改,在本地区文献编目标准化工作中起重要作用;9、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读者服务工作,制定读者工作条例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且社会效益显著;10、主持并承担重大参考咨询服务项目或定题跟踪服务,每年不低于2项;11、主持缩微、音像、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系统开发和组织实施;1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规划,撰写实施方案、调研报告;13、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在工作中有创新、有开拓,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与肯定;14、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7名,子项目限前3名;15、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3名,子项目限前2名;16、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2名,子项目限第1名;17、参加市级以上的业务知识(技能)比赛,获第1名;1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优秀服务成果特等奖。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广局、厅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权限凡在我省从事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艺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文化厅组建辽宁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其他部门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地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不再组织评审。
二、评审标准2017年文化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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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试行)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图书馆事业的进步和发展,结合图书资料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设为图书资料专业。
二、评审等级:图书资料系列评审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国内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5篇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科学分析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本专业学术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专业论文评选一等奖论文1篇,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得少于3篇(不含学术论文集、增刊、年刊);或撰写并正式出版(指有ISBN标准书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编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编著的字数10万字以上)或合作编著2部(本人编著的字数合计达10万字以上)。
(三)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型专题性文献信息开发2项以上(包括编制专题数据库),文字量不低于300万字;
2、主持2种以上大型二、三次文献的开发与编制工作,并承担较高质量的提要、
文摘、注释和综述的撰写工作;
3、主持省级以上1-2项大型古籍整理项目,承担此项目的开发研究、主校、审核等工作;
4、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5、主持或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文献采选条例,能够承担本馆文献采访审查工作,并在规划地区文献资源布局、开展地区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起重要作用;
6、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标引工作细则,能够承担文献标引审校工作,并在全国文献标引标准化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7、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文献著录细则,能够承担文献著录审校工作,并在全国文献著录或机读目录格式标准化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8、全面主持本馆编目工作,组织并参与本馆文献标引、著录、机读目录格式细则的制定与修改,在本地区文献编目标准化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9、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读者服务工作,制定读者工作条例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且社会效益显著;
10、主持并承担重大参考咨询服务项目或定题跟踪服务,每年不低于2项;
11、主持缩微、音像、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系统开发和组织实施;
1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规划,撰写实施方案、调研报告;
13、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在工作中有创新、有开拓,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与肯定;
14、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7名,子项目限前3名;
15、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3名,子项目限前2名;
16、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2名,子项目限第1名;
17、参加市级以上的业务知识(技能)比赛,获第1名;
1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优秀服务成果特等奖。
(四)计算机要求
1、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计算机A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满45周岁的申报者可免试。
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二)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要
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学术研讨会上发表5篇以上(含5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得少于3篇(不含学术论文集、增刊、年刊),获得省级以上图书馆学会专业论文评选一等奖的论文不得少于1篇;或编著并正式出版(指有ISBN标准书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编著的字数达8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编著(本人编著的字数合计达8万字以上)。
(三)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大型专题性文献信息开发1项(包括编制专题数据库),文字量不低于200万字;
2、参与1种大型二、三次文献的开发与编制工作,并承担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的撰写工作;
3、参与1项省级以上大型古籍整理项目,担任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具备高超的古籍修复技术(相当于一级古籍修复师的技术水平);
4、主持或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文献采选条例,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起重要作用(能够承担本馆文献采访的审校工作);
5、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标引工作细则,能够承担文献标引审校工作;
6、参与制定、修改本馆文献著录细则,能够承担文献著录审校工作;
7、指导某项具有一定影响的读者服务工作,参与制定读者工作条例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且社会效益显著;
8、承担重大参考咨询服务项目或跟踪定题服务,每年不低于1项;
9、参与计算机系统维护、应用软件开发、音像、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10、主持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了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
11、参与制定本地区或本馆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规划,撰写实施方案、调研报告;
12、主持县区以上图书馆具有较大影响的大型活动或制定大型业务建设的发展规划、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13、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5名,子项目限前2名;
14、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3名,子项目限前1名;
15、参加市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业务知识(技能)比赛,获前3名以上成绩;
16、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贰等奖、优秀服务成果一等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四)计算机要求
1、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计算机B级以上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满45周岁的申报者可免试。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论文和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至少具备其中一条;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三)论文为本专业的论文,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的奖励项目;
(四)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条件仍按辽文人发[2004]21号文件执行;
(五)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条件不再执行;
(六)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