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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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包括:(一)企业经营净利润,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实现的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市属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依法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依法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从2011年起,对我市市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收益按10%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市管企业清理低效资产压缩管理层级突出主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5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1、科学制定五年规划,明确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

按照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总体部署,各市管企业要科学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五年规划,提出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分时间节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

2、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找准用力方向。

各市管企业要确定重点培育的核心骨干企业和优势中小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按照上市公司标准打造股份制公司。

研究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公司改造的方式和工作方案,通过对标查找短板,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引入具有相应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推动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三年内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优势中小企业要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实现加快发展,形成二层级核心骨干企业和三层级优势中小企业梯队发展格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促进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首选进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二、市管企业是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资产的协议转让及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损失核销资产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

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津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起草、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文件;(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其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出资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津政发〔2005〕60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20〕12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国资委党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国资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和委管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及评价、合规审查、风险应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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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自身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关于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发展定位、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制定国有经济进退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
(二)组织编制本市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三)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四)对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六条企业是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注重突出主业,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九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长远发展规划,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十条发展战略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
(五)规划实施步骤;
(六)实现目标的措施;
(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发展战略规划的报送、审核
第十一条直接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单位及所属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二条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发展战略规划的有关文件包括:
(一)发展战略规划的正本及编制说明;
(二)决定和审查发展战略规划的程序性文件;
(三)相关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四)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的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核准管理,对直接监管单位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关于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于直接监管单位报送的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反馈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作出决定的,须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四章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规划,是企业在规划期内经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目标。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每年对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与规划目标进度进行对比评价。

直接监管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单位及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实施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调整。

第十九条企业对其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直接监管单位的重要子企业的范围,由市国资委与直接监管单位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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