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困境
“性贿赂”行为犯罪化不足取

近来各界颇多议论所谓“性贿赂”问题。
赞成立法制裁“性贿赂”的观点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干部拖下水,并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性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1对此,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试从理论层面予以分析,也祈有助于刑事立法的科学化。
一、犯罪学视野下的性贿赂行为:社会失范行为的一种在犯罪学的视野下,“犯罪”只具有事实意义,只是一种事实的存在而非法律的存在,它们一般不具有法律的规范评价的属性,尚未进入司法的视野,所以犯罪学的功能只在于一种描述,描述某种现象,从现象出发探究其形成的原因,揭示其发展的规律。
犯罪存在首先是一种社会存在,犯罪存在的社会解释,就是对犯罪形成原因的解释。
2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行为也是探讨刑法学研究的犯罪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在现实社会的性贿赂行为及其存在状况进行考察,是讨论是否将性贿赂行为予以犯罪化,将其纳入刑法的射程之内的前提和基础。
实际上,“性贿赂”的称谓本身并不准确,其本质内容是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指的是,一方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达到满足生理欲望和感情需要的目的,而另一方或利用自身姿色投怀送抱自荐枕席,或借用、雇用美色勾引,从对方手中获取财物和利益。
值得提出的是,将权色交易概括为“性贿赂”本身也还有待商榷。
同时,“性贿赂”的提法,也存在误区。
“贿赂”一词,《现代汉语辞典》中的解释是:“1,用财物买通别人……2,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3“贿赂”指的是用财物,而“性”并非财物,因此,两者并列,本身就存在矛盾。
因此,“性贿赂”的提法值得推敲。
从一些案件的查处来看,权色交易较多的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成分出现的。
如成克杰案、胡长清案,成克杰和胡长清的罪行主要是受贿,是他们与行贿者的权钱交易。
基于此,我们可以说权色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贪官进行权钱交易的一个动因或者一种手段。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摘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领导下,我国加强反腐工作部署,和廉政党风建设,反腐工作形成一个新形势,性贿赂问题也频频被曝光在公众视野,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现状、国际性贿赂情况和该种贿赂的特点其危害性,并提出这一行为作对的必要性。
从我国古今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性贿赂应入刑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性贿赂入罪必要性法律责任一、背景(一)社会现象近年来,社会上频频被媒体爆出有关“性贿赂”的新闻。
用“美女”来诱惑目标几乎弹无虚发百发百中。
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例如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与两任纪委书记“多有交集”以色谋权。
2013年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网上流传不雅视频。
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出入私人会所,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红楼事件,不仅进行权色交易,并以此威胁掌控官员。
(二)现有相关规定中国建设法治文明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反腐倡廉,从十八大之后,中国加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
但我国目前的刑法仅仅是将各种物质利益、能够以金钱来衡量的财产、各种财物作为贿赂罪的内容范围,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很多贪污腐败案例中,出现了新型的腐败模式——性贿赂,也就是权色交易。
中国目前的刑法并未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规范的内容,而是依靠党纪政纪来约束,而党纪政纪规定的处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不足以威慑多数有心之辈,导致部分违法分子趁虚而入,肆无忌惮的开展权色交易,导致性贿赂问题越来越严重。
所以说,面对更加复杂的犯罪模式,当前的法定贿赂罪名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①参见薛之白:《中国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张昆生被开除党籍》,载与联合早报网,/realtime/china/story20160513-616543,访问时间2017年2月18日。
的需要。
所以,要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规范中,拓展法定贿赂范围。
我国“性贿赂”入罪问题

我国“性贿赂”入罪问题作者:张琳琳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8期张琳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摘要:我国的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限制在“财物”的范围之内,此种限制使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使其得以逃脱刑法的制裁,继而逍遥法外。
因此,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已刻不容缓。
本文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对“性贿赂”入罪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为打击“性贿赂”犯罪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净化官员廉洁从政环境,达到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的效果。
关键词:性贿赂;入罪;学理基础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随着反腐斗争建设和党风廉政的进一步深入,行贿受贿的形式也更加隐蔽与多样化。
由原来的单纯物质性财产利益,演变成了披着人情外衣的性贿赂和情色贿赂。
其中,性贿赂因其侦查难、取证难等特征,已日益成为主流的贿赂方式,其危害性甚至已超过了财物性贿赂。
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贪腐官员涉及性贿赂问题并不鲜见。
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曾特别委托北京东方枫叶咨询有限公司就“性贿赂”对全国公众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69.9% 的被访者提到这种现象是“严重”的,其中17.3%的被访者认为“非常严重”。
84.7% 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
与其他形式的腐败案件相对比,性贿赂不仅导致公权力的滥用,还将严重动摇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还会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因而将“性贿赂”纳入刑事立法,已是民心所向,符合公众对刑法的社会期许,捍卫了政府的公信力。
一、“性贿赂”问题提出及我国现状2000 年,在江苏常州召开的“2000 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一位与会者向研讨会递交了一篇名为《应设立“性贿赂罪”》的论文,起初并没有人注意到这份论文的内容,因为论文的作者金卫东当时还只是一名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但当这篇论文公诸于世后,马上引发了一场大型讨论:性贿赂到底是不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多样化和丰富化,与此同时,依托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出现新型化。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轰动大众的高官落马的案件,更是给司法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难题。
其中,非物质形态犯罪下的权色交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借助社会媒体的发展和传播,社会大众可能对权色交易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可是对具体形式的“性贿赂”可能要了解的比较少。
“性贿赂”犯罪虽然早已出现,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性贿赂罪”这个罪名,也就是说“性贿赂”并没有被写入刑法。
这就使得司法对其犯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阻碍。
加深社会对“性贿赂”犯罪的认识和了解是本文对“性贿赂”犯罪讨论的理论目的,而对“性贿赂”入罪难问题的讨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其入罪难的讨论,对司法的指导意义是论文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性贿赂;权色交易;定罪量刑Abstract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es become diverse and enrichment, while relying on social development arising from the emergence of new forms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some sensation in society public officials sacked cases, but also to the judiciary presents a variety of problems. Among them, the non-material form of crime under the right color trading has aroused widespread public concern and discussion.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spread of social media, the public may have some power and sex trad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but on the specific form of "bribery" is less likely to understand. "Bribery" criminal although already appeared,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did not "bribery crime," the charges, that "bribery" has not been written to the Criminal Code. This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ir criminal justice legislation, 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Deepen society "bribery" crim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article on the "bribery" criminal theoretical discussion purposes, while the "bribery"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its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s on the judicial guiding significance is the paper's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ribery; right color trading;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目录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性贿赂概述 (1)一、性贿赂的定义 (1)二、性贿赂的由来和本质 (1)三、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2)第二章性贿赂犯罪理论 (3)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3)二、性贿赂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4)第三章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一、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二、我国刑法对贿赂的规定 (5)第四章性贿赂犯罪入罪可行性 (6)一、性贿赂入罪的讨论 (6)二、性贿赂入罪的司法建议 (9)三、结论 (10)第一章性贿赂概述一、性贿赂的定义众所周知,贿赂无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种行为,都是某人用给予报酬的方式收买他人,以达到为己办事的目的。
最新-解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 精品

解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摘要性贿赂俗称美人计,此类现象自古就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贿赂已经成为重要的贿赂手段,它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高于财物型贿赂。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
有学者提出性贿赂应该受刑罚处罚,但我并不认为性贿赂该入罪。
本文旨在阐述性贿赂入罪的非合理性。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化;非合理性一、性贿赂概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思想观念更加解放,需求也多种多样,单纯的财物贿赂已经不能满足受贿人的欲望,于是性贿赂便成为了行贿人的首选,因为它能满足受贿人的生理欲望与精神需求。
下面对性贿赂的种类及特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性贿赂的种类按性贿赂的实施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可以将性贿赂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性贿赂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与受贿人发生性关系。
2.间接性贿赂间接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与第三人共同谋划,由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
其中还有付费的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出钱请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
司法实践已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只运用性贿赂方式,而是同时运用财物贿赂与性贿赂两种手段。
二性贿赂的特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性贿赂已经成为腐蚀官员的重要手段。
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财物型贿赂。
这是因为与财物型贿赂相比,性贿赂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隐蔽性行贿人在进行性贿赂前往往会精心策划,以使其不易被发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再加上目前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越来越发达,使得性贿赂具有很强的时间和空间的转移性,所以更难被发现。
2.不可挽回性性贿赂一旦发生,即使受贿人后悔,但是由于害怕被人发现影响自己的婚姻、事业以及名声,就很容易会对行贿人言听计从,牢牢套住,这是单纯的财物型贿赂所不能实现的效果。
3.混合性从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贿赂案件来看,单纯的性贿赂却并不多,往往都便随着非常严重的经济犯罪。
关于性贿赂入法的相关问题

关于性贿赂入法的相关问题作者:陆佳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摘要】性贿赂并非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但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性贿赂。
然而我国刑法没有对此的明文规定,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援引作为对性贿赂打击的规定,但这仍然需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
那么,法律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性贿赂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取证和量刑,仍然值得深思。
【关键词】性贿赂;入法;反腐败公约一、性贿赂的概念和特征(一)性贿赂的概念性贿赂,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不正当的性服务的行为。
而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界定,仅限于收受和给予财物行为,对“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收受、给予财物外其他亵渎权力的行为并无规定,这显然是对以其他形式亵渎权力的放纵,这也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上的漏洞,因而性贿赂入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性贿赂的法律特征1非财产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的对象指的仅仅是财产,但“性贿赂”中的“性”并非是一种财产,它只是人的一种正常生理需求,因而性贿赂不具有“受贿罪”中的财产属性。
就受贿者而言,满足的是一种生理感官上的刺激,实则并无财产利益的获得。
就行贿者的行贿方式而言,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行贿者本人直接提供性服务,二是行贿者雇人提供性服务。
两者的共性在于提供的都是非财产性的性服务。
2隐蔽性性贿赂多是以提供性服务谋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因此,其提供性服务的时间、地点一般都经过周密计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同时在现代社会,性贿赂的转移速度之快,使得一般很难被发现,也使之留下的证据少、取证难,这也是性贿赂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
3社会危害性性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性关系,以直接满足受贿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为目的,通常使受贿者在收受性贿赂后迷失自我,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作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行为,产生严重的恶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性贿赂”入刑问题思考

J o u r n a I o f An h u i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c l e o f Po l i c e Of f i c e r s
“ 性 贿赂" 入刑 问题 思考
黄 成
( 中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1 0 0 8 7 2 )
关 系有着 密切 关 系 , 但又 有很 大 区别 。 对于“ 性贿 赂 ”
如何 规 制 、 要不 要入 刑 的问题 , 学界 形成两 种截 然对
础 深厚 ,符 合对贪 腐犯 罪保持 高 压态 势 和严厉 打击
的政 策 。
立 且大 致旗鼓 相 当的意 见 .考 虑进 去 民意及舆 论 的
“ 性贿 赂 ” 需 要作 为 犯罪 处 理 的理 由 , 入 刑论 的 学 者归 纳 了很 多 .其 中 比较具 有共 性 和代 表性 的大
致 集 中在 以下几 点 :
行 为 显得单 薄乏力 ,依 靠党 纪政 纪而 缺 乏刑法 的介 入也 难 以有 效 治 理 “ 性贿 赂 ” 。有 学者 指 出 , 相关 法 律、 条 例等 颁布 施 行 多年 , “ 性贿 赂 ” 不见减少 , 反 而
贿赂” 已成为 一种非 常普 遍 的权 力腐 败模 式 , “ 性” 能
在 1 9 9 7年修 订刑法 的时候都 曾被理 论界 讨论过 . 此
后 的一些 法律 修改 或者学 术会议 中 .又不 断地被 提 及 。“ 性 贿赂 ” 尚无 确切 的概念 , 通 常认 为 , 它是 指 以
像 财物 贿赂 一样腐蚀 、 拉 拢公 权力 , 它所 榨 取到 的不
【 摘 要 } 生 贿赂” 问题 的 讨 论 存在 一些 误 区 , 其 社 会 危 害被 人 为放 大。 “ 性贿赂” 可 以在 现 有 法律 框 架 内解 决 。 入 刑 是 刑 法依 赖
惩治行贿犯罪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惩治行贿犯罪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作者:祝立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如影随形,某种意义上讲,行贿是受贿犯罪的源头所在,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广泛的社会传染性,很强的腐蚀性,诱使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关键词惩治行贿犯罪现实困境解决路径作者简介:祝立忠,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50-02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及反腐败形势政策将受贿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的现实困境,虽然近年来惩治受贿犯罪的力度有增无减,但受贿仍以惊人的速度在四处蔓延,究其原因之一就是对行贿行为稍显放纵,因此在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将枪口对准此类犯罪的始作俑者——行贿人,为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本文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行贿低惩治率着手,分析惩治查处行贿犯罪的现实困境,并结合我国关于行受贿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操作层面就该困境的解决路径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惩治及查处行受贿犯罪提供助益。
根据高检院近年来发布的数据以及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立案侦查一起受贿案件,往往能牵出人数众多的行贿人,但最终对行贿人行贿犯罪立案侦查的很少,能够诉到法院并得到判决的就少之又少了。
深究造成这种现实尴尬困境主要有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规范层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个条款的规定将行贿的犯罪构成限制的过窄,从立法的角度就已经将对行贿犯罪行贿的打击面大大缩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如一个滤网,将很多行贿行为分流出去,即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在面临追究刑责时候,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也会选择其给他人行贿完全出于无奈,所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司法解释将不正当利益解释为“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违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解释的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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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邸制” 官 是一种官 员的住 房制度 。它
既 是 中 同官 员 循 利 住 房 的一 种 传 统 , 是 也
西方 国家 目前多采用 的官 员住 房制度 。官
邸 只 能 在 官 员 任 职 期 间 居 住 , 人 没 有 产 个 权 。从 国 外 经 验 和 我 Βιβλιοθήκη 的 实 际 状 况 看 , 实
对 失 当 , 敢 担 当责 任 , 不 以致 错 欠处 置 良
机。
中 国 劳 动 关 系 学 院T 会 系 许 晓 军 教 授
行“ 官邸制 ” 的范围 , 限定 在县 、 、 宜 市 省级 领 导干部以及中央正处 以上异地任 职的官 员 。国家领导人 , 当时 也应该考 虑建 立 适
调 动 后 必 须 马 上 从 官 邸搬 l。 二 是 也 可 以 叶 』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的 严 厉 整 肃 , 不 意 味 着 必 并
须 一味地 单独 入法 , 必须兼 顾其 可操作 还 性 , 分考 虑 到对 社会 可能造 成 的影 响 。 充 “ 性贿 赂 ” 现象 终不过 是腐 败 的变种之 一 ,
需 实 现 3个 突 破
由权力 问责转为制度 问责。要建立有
效 的 行 政 问 责 制 , 要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法 规 需
什么 不 同 , 难道 也 因此就将 “ 金钱贿 赂 ” 与 “ 力贿 赂 ” 权 单独 人罪 ?并且 , 果制 度本 如 身对公共利益和权力 保持高度警戒 ,性贿 “
作保 障 , 必须 通过 法律 明确规 定行政 问责 主体 、 问责对象 、 问责方式 、 问责程序 、 问责 事项等 。 由柔性 问责 变 成 刚性 问责 。从 我 国 现 有 的制 度 安 排 上 来 说 , 方 公众 对 地 地 方 主政 官 员 的官 帽要 有 重 要 决 定 权 , 主 政 官 员 以 自己 的政 治 形 象 、 人 名 誉 作 个 为 政 治 行 为 的 担 保 , 要 以此 为 行 政 不 也 作 为 付 出代 价 。在 实 际 T 作 中 , 化 问 强 责 制度 的刚性 。
赂” 自然 不 可 能有 什 么 预期 收 益 。 我 倒 觉 得 , 全 可 以 参 照 国 际 通 行 做 完 法 , 属 于 腐 败 范 畴 的 坚 决 清肃 ; 暂 未造 对 对
人在原籍 已经买 了房改 房 , 以不能享 受 所
购 房 补 贴 , 能 按 市 场 价 买 房 。 对 已经 无 只
偿得 到住 房者 必须 采取措施补足余额或 者 退房 。四是对那些 适用“ 官邸制” 的退休 官
员 , 该 鼓 励 其 回原 籍 颐 养 天 年 , 应 国家 在 政 策 上 制 定 相应 的 补偿 政 策 。
家行政学 院教授 汪玉凯在《 习时报》 文 学 撰
提 , 大张旗鼓 清理 官员住 房 , 应 建立 “ 官
邸 制 ” 。
面对劳资 纠纷 , 政府 本应“ 秉公 、 中立 、
居 间 协 调 ” 但 F丁 对 劳 动关 系 运 行 机 制 、 。 } 1
的中国社 会切实践行 民主 、 尚法 治 、 崇 尊重
探 索 异地 任 职 干部 “ 邸制 ” 革 路 官 改
径 。 领 导 干 部 从 外 地 到 新 的 任 职 地 , 是 一
应该 说 , “ 贿赂 ” 罪 的想法很 美 将 性 人
好 , 遭 遇 了不 具 操 作 性 的严 峻 现 实 。 对 但
一
可 以选择 由国家提供 的官邸。住官 邸也要 交房租 , 可以 比市场价低一些 , 但 住官 邸不 享受房 租S j 不 再担 任领 导职务或 丁作 F, n 3,
遏 制官 员 住 房 腐 败
中国行政体 制改 革研究 会秘 书长 、 国
主 义社 会的 伦理诉 求 。共 享 , 会主 义社 社 会的价值 追求 。 民主 、 法治 、 利 、 权 富强则是价值观的实 践展开 , 是反 映奋 斗目标 、 发展主题 、 政治文 明建设任 务等要求 的T具性 范畴 。在今 日
官 邸制 。
性 贿 赂 入 罪 的现 实 困境
有 网友呼 吁 , 刑法》 在《 中增 没“ 性贿赂
罪 ” 。
认为, 在社会转 型期 , 上劳动炎系和T会 补
作用 这一课 , 不仅 会使饱 受 劳资矛盾 困扰
的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干 部 受 益 , 目随 着 西 部 而 _ 大 开 发 力 度 的 加 大 , l 西 部 地 的 干 部 给 f ] 提 前 打 好 劳 资 矛 盾 的 “ 防 针 ” 也 十 分 必 预 , 要 。杨 琳 ) (
er spec l lve
以“ 邸 制 ” 官
和谐 , 会 主义社会 的本 质状 态 。公 社
正 ,十 主 义 丰 会 的 价 值 指 向 。 爱 , 会 丰会 十 社
生大 罢T 的新 闻时 , 以为那些 离我们很 还 遥远 。但现 实是 , 随着经 济社会 的发展 和
深 层 次 矛 盾 的 积 累 , 资 矛 盾 已 经 成 为 当 劳 今 中 国社 会 的 主要 矛 盾 之 一 。 中 央党 校研 ” 究 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说 。
权 利 、 富 民强 是 实现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值 观 围 的关 键 , 有 对 它 们 的切 实 践 行 也 就 没有 社 没 会 主 义 核 心价 值 观 的 真 正被 实 践 。
劳资矛 盾调处 方法 、 T会 如何发挥 作. 等 } _ } J
缺 少认 识 、 究 和 预 案 , 些 地 方 党 政 干部 研 一 面对突 发劳 资矛盾 事件往 往惊 慌失措 、 应
其 根 本 目的 在 于 以此 换 得 对 公 共 利 益 的 占 有 , 与 那 些 赤 裸 裸 的金 钱 和 权 力 交 易 没 这
完 善行 政 问 责 制
自己到市场上 按市场 价租房 , 同家提 供租 房补贴 , 如果不担 任领 导职 务后就不 能享
受 租 房 补 贴 。 三 足 自 己买 房 。 南 于 领 导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