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役权”到“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再塑造
谈农村阶层合理分化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1兀 【 I 盖目
宅基地 使 用权
可耕土地被 白白浪费。这一阶层对 闲置的
宅 基 地 有 强 烈 的 利 益 诉 求 ,即作 为扩 大农 业 生 产 、进 行 规 模 化耕 作 的 土地 。但 我 国
当 前 我 国 农 村 阶 层 的 分 化
改革开放 以来 ,我国社会 阶层 出现 了
等带来 了l的 乡土观念的改变,农 民开始 B
从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 的价值观念转 变为符 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价值观念 。农 民的 不同部分 ,以职业为导向,以占有 资源和 取得利益为动力, 不断进行演化和组合 , 形
宅基 地使 用 权 制 度 的 具 体 构 想 。
通过学者的研究及我国农村 的实际情
况可 以看 出,伴随着农业产业化 、农村工
业 化 和 城 镇 化 的 发 展 ,农 民 阶层 构成 发 生 了很 大 变 化 。 传 统 的 农 民阶 层 已 经分 化 出
关键 词 :农村 阶层 分 化 完善
义务 教 育 与 高 等 教 育 的 发 展 普 及 ,城 乡户
开始 , 我国每年 大约有 1 %的人 口转化为城 市人 口;除此之外 ,每年还有 1 4亿人 口 在城市 和农村 之间像候鸟一样迁徙 ,等待
进 入 城 市定 居 的机 会 。 大 规 模 的 城 市 化 进
籍制度的松动 、农村社会保 障的逐步推进
人 、 无职 业 者 。
地是全家生活 的保障 ,土地是其赖以生存 的基础 ,他们需要更多的土地进行规模化 耕作。但随着工业化、 市化进程的加快 , 城 致使农地非农化加快 ,农地被 占,土地减
影 响 ,不 同 阶 层 对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产 生 了不 同 的利 益 诉 求 。 因此 ,本 文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宅基地产权型塑-市场、制度与惯习

宅基地产权型塑:市场、制度与惯习关于《宅基地产权型塑:市场、制度与惯习》,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一方面产生了对建设用地的大量需求,另一方面则出现了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现象,两者之间的张力引发了人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关注。
与主流学界的制度产权研究路径不同,本文试图从调研经验入手,对农村宅基地“事实产权”的表现形态和内在机制展开分析。
“事实产权”可以视为制度产权的一种社会适应,它的形成与市场、制度和惯习紧密相关。
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宅基地产权的利用模式,是形成宅基地权能配置规则的经济基础。
在此基础上,宅基地“事实产权”的形塑一方面受自上而下法律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受自下而上地方惯习的影响,市场、制度与惯习的互动最终产生了实践形态的宅基地产权。
从“事实产权”出发,最终可以对当前各种宅基地问题进行全新且更为合理的解释。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宅基地产权制度产权事实产权区域差异区位差异〔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12-0030-08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纷繁复杂的土地问题开始出现,宅基地问题是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分支。
当前宅基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人口流动与宅基地闲置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转移,农村开始出现闲置的房屋与宅基地,空心村问题凸显。
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研究院的调研数据显示,当前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率约为10%~15%,此即意味着当前已经有近2000万亩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韩康、肖钢:《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启动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改革研究》,《理论前沿》2008年第13期。
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未来20年,每年还将有上千万亩宅基地闲置”。
李宁:《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思考》,《农业研究与应用》2012年第5期。
其二是城市外延区域的征地拆迁矛盾和小产权房问题。
我国农村宅基地权利的产生与演变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权利的产生与演变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诞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
①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迁经历了农民私人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个阶段,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制度也相应经历了从农民私人以所有权人身份自主使用到农民以他物权人身份他主使用的历史性变化。
1949年10月1日,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我国在农村开展了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与房屋分给无地无房农民为手段,实行“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是一次全面对我国农民土地与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运动。
其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处理土地与房屋纠纷的历史追溯起点。
土地改革所确立的农民宅基地权利,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居住权理念设计;二是在分配方式上,以农民个人为单位、平均分配、无偿取得;三是确定了农民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地位,允许其买卖、出租、抵押等。
农民土地私有制实施几年以后,私有制的固有缺陷逐渐显露。
为了克服此缺陷,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逐步推行了以农业集体化为核心的农地制度改革,将生产资料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
随着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也归集体所有。
到1962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止,我国农村土地一律为集体所有,不再存在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形式。
②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雏形,由此而形成。
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进行了逐步调整。
该调整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申请与审批程序、用地标准与基本使用规则。
⑨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称《土地管理法》)虽然以专章对乡(镇)村建设用地进行了规定,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其具体内容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并无多大差别。
【管理制度)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管理制度)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管理制度)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宅基地和耕地是⼴⼤农民得以安⾝⽴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这壹基本⽣存保障的俩⼤⽀点,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权或⽤益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农民的⽣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
于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发展史上,倡议或实施不同的宅基地和耕地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变迭,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向均有着⼗分巨⼤的影响。
事实上,我国新近三⼗年的改⾰开放进程便是由上世纪七⼗年代末期开始的以“分产到户”为表征的耕地制度的改⾰开始的,且由此衍⽣和推进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明建设,其成功有⽬共睹。
能够说,建⽴和健全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地制度,事关我国⼋亿多农民的⽣存品质,事关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局,也事关⽬前正紧锣密⿎地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于农业⽤地⽅⾯,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农村⼟地承包运营法》,⽤法律的形成明确地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长期⽽有保障的⼟地使⽤权,且就农村⼟地承包运营权的取得、保护和流转等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但于农村宅基地⽅⾯,虽然新分布的《物权法》于第三编“⽤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权”制度,且于第壹百五⼗⼆条对宅基地使⽤权作了法定定义,即“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但根据第壹百五⼗三条“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的规定,宅基地使⽤权制度⽬前仍显得零散、紊乱,缺乏系统性和周全性。
本⽂拟通过对现⾏宅基地制度的梳理,勾划其结构框架,进⽽论证其完善路径。
壹、对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经过对新中国建⽴以来我国现有全部涉及农村宅基地使⽤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1]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28⽇《⼟地改⾰法》、1954年《宪法》、1962年9⽉27⽇中共中央《农村⼈民公社⼯作条例修正草案》、1963年3⽉20⽇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壹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8⽉28⽇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79年2⽉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节录)》、1981年4⽉17⽇国务院《关于制⽌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5⽉14⽇国务院《国家建设征⽤⼟地条例》、1982年2⽉13⽇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4年8⽉30⽇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1986年《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及其后各次修正案、1990年1⽉3⽇国务院批转国家⼟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作请⽰的通知》、1995年3⽉11⽇国家⼟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的通知》、1995年《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1998年11⽉4⽇《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2000年6⽉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建设有关政策》、2001年3⽉30⽇国发6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意见的通知》、2004年《中华⼈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年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1⽉2⽇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2⽉3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意见》等。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亟需现代化构造,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了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后,探讨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的思路和方法,包括制度设计、责任到人、民主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等方面。
结合实际案例,我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代化构造,不仅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还有利于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统筹和管理。
最后,我们提出了加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促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现代化构造,制度设计,责任到人,民主管理,市场化运作一、前言宅基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当前农村土地问题中的热点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宅基地的用途和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我们需要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现代化构造,推进宅基地使用权保护和管理的改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自1988年开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逐渐成为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成为了农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的重要推动力量。
但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财产权保护不足、土地资源浪费、管理缺乏规范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的思路和方法为了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我们需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
这一进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包括制度设计、责任到人、民主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等方面。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对于制度进行改革,将宅基地使用权视为明确的财产权,并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我们也可以将责任下放到基层,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并推动实现民主管理和市场化运作。
四、实际案例分析在解决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实例。
比如说,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执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青浦区的做法, a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This practice has been effectiv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also strengthenthe management of rural areas and protect the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运作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河南省信阳市的做法,将宅基地的流转权利上市,让土地成为流通的资产,实现了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的双赢。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自中央十八届三中会全以来,以完善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突出宅基地财产权属性的政策导向和理论争鸣就从未停止。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即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政策基础。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设置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高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解决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增加农民收益,通过制度供给改造和平衡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和财产收益功能。
丰富和扩张宅基地使用权能,保护农民收益成为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
标签: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新形势下对宅基地利用作出新安排,在坚持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基础上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地不足和现有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宅基地经济利用不充分问题,回应宅基地经济利用现实需求而进行的战略性布局,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为内容,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申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严禁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建设别墅和高档住宅。
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非单纯的赋权扩能,其前提就是要落实“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和保障农户资格权1。
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长期以来宅基地制度作为集体土地制度中的特色存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有其屋”的生存需要。
学界普遍认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能放弃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居住保障性功能,相反,要先确认和坚持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以此為前提再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
改造和完善宅基地权能构建,必须要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同时,还要确保土地利用中的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刚性指标能够落实。
宅基地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宅基地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近年来,宅基地制度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它是指将农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划归个人或家庭,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一项制度安排。
宅基地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如今已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
一、宅基地制度的起源宅基地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被视为国家的基本财产,而农民只能作为土地的使用者,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然而,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和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渴望日益增加。
二、宅基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宅基地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农民逐渐获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民无法将土地作为资本进行流转和经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开始试行宅基地制度,将土地使用权划归农民个人或家庭,使农民能够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或非农业经营。
三、宅基地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宅基地制度在中国农村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宅基地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归属感和投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其次,宅基地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宅基地获得额外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宅基地制度还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四、宅基地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尽管宅基地制度在农村改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宅基地制度的实施存在着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政策执行情况不一,导致了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公平。
其次,宅基地的流转问题也成为制度实施中的难题,一些农民难以流转宅基地,限制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此外,宅基地制度与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也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总之,宅基地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
它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 了 体 现 农 村 土 地 的 社 会 保 障 功 能 ,切 实 保 护
收稿日期 2018-11-16 基 金 项 目 司 法 部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项 目 “集 体 土 地 ‘三 权 分 置 ’的 理 论 解 析 与 法 制 革 新 ”(17SFB2032)
20
农 民 的 利 益 ,现 行 法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取 得 和 流 通 进 行 了 诸 多 限 制 ,使 得 带 有 浓 厚 身 份 属 性 的 宅 基 地 使用权具有人役权的性质外观。形成于古罗马时 期的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 之 物 的 权 利 ,其 本 质 是 通 过 使 用 他 人 之 物 来 满 足 个 人本身的使用和收益。④ 人 役 权 制 度 的 形 成 晚 于 地 役权,具有一定的 社 会 保 障 功 能,有 助 于 解 决 特 定 人的生活和养老问题。
2019 年 3 月 Mar. 2019
从“人役权”到“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再塑造
温世扬 韩富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刻有“人 役 权”性 质 的 烙 印,虽 实 现 了 社 会 保 障 功 能 ,却 难 以 实 现 土 地 的 财 产 价 值 和 融 资 功 能 。 宅 基 地 “三 权 分 置 ”政 策 是 对 土 地 私 权 的 细 分 ,以 求 拓 展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我 国 民 法 典 物 权 编 宜 采 取 “地 上 权 ”的 塑 造 路 径 ,回 应 “三 权 分 置”的政策指引,突破“人役权”的制度障碍,并需完善相 应 的 制 度 设 计。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应 予 以 适 当 “解 禁 ”,从 而 回 归 其 财 产 权 本 质 ,促 进 融 资 功 能 的 实 现 ;借 助 确 权 登 记 完 成 之 契 机 ,采 取 登 记 生 效 主 义 规 则 ,实 现 物 权 变 动 的 公 示 ;探 索 有 偿 性 的 取 得 机 制 ,并 采 取 区 别 对 待 的 方 式 构 建 ; 宜采取自愿为基础的退出、补偿模式,并完善保障农民利 益 的 多 重 补 偿 机 制;应 强 化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防 止 其 弱 化 和 虚 空 ,落 实 集 体 成 员 权 ,实 现 农 民 权 利 的 保 障 。
关 键 词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再 塑 造 ;理 论 归 正 ;制 度 设 计
一 、问 题 的 提 出
我 国 高 度 重 视 “三 农 ”问 题 ,对 于 土 地 制 度 进 行 不断探索,以寻求 更 加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农 地 制 度。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制 度 是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的 产 物 ,在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背 景 下 ,该 制 度 显 示 出 浓 厚 的 本 土 化 气 息 。 自 土 地 革 命 在 根 据 地 展 开 以 来 ,我 国 土 地 制 度 也 在 不 断 发 展 和 变 革 ,宅 基 地 的 立 法 变 革 也 随 着时代发展在不断演进。2018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提 出 深 化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并 探 索 宅 基 地 “所 有 权 、 资格权和使用权的 ‘三 权 分 置’”,适 当 放 活 宅 基 地 适 用 权 的 流 转 ,旨 在 促 进 闲 置 宅 基 地 和 农 屋 的 再 利 用,① 防止土 地 资 源 的 浪 费,更 好 地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展和满足农民 的 融 资 需 求。 我 国 《物 权 法》将 宅 基地使用权归于 用 益 物 权 的 框 架 体 系 之 内,《物 权 法 》仅 用 寥 寥 数 文 对 其 进 行 了 框 架 式 规 定 ,《土 地 管 理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成 为 重 要 的 参 照 依 据 。 基 于 社 会 保 障 之 目 的 ,现 行 法 规 制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并 没 有 真 正 “解 禁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受 到 了 诸多限制,存在着明 显 “弱 物 权”的 特 征,法 律 并 没 有赋予其收益和处分 权 能。②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使 得 经 济 基 础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但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随着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以及城乡流动的日益频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的资源资产是农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农村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针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制度变革是土地制度演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 58 卷 第 2 期 Vol.58 No.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内容和规则却基本没 有 变 化。③ 随 着 新 时 代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十 几 年 前 制 定 的 《物 权 法 》以 及 与 之 相 配 套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也 需 要 在 发 展 中 不 断 完 善 。
随着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以及城乡流动的日 益 频 繁 ,“赋 予 农 民 更 多 的 财 产 权 利 ,有 效 盘 活 农 村 的资源、资产”是农 村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大 举 措,也是农村制度 改 革 的 重 要 方 针,包 括 宅 基 地 使 用权在内的制度变革是土地制度演进的重要组成 部分。恰逢民法典 编 纂 的 时 代 契 机,加 之 “三 权 分 置”的政策指引,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制 度 变 革 已 经 势 在 必 行 。 究 竟 是 按 照 “三 权 分 置 ”的 政 策 指 引 ,通 过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制 度 “分 解 ”来 实 现 ,还 是 通 过 宅 基 地 制 度 本 身 的 再 塑 造 来 实 现 ,是 宅 基 地 制 度 变 革 的 两种不同路径。本文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境 反 思 为 出 发 点 ,通 过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人 役 权 ”性 质 的 制 度 障 碍 进 行 分 析 ,并 对 “三 权 分 置 ”的 政 策 进 行 解读与反思,提出了 “地 上 权”的 塑 造 思 路,并 探 究 与 之 相 关 的 制 度 设 计 ,以 期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制 度 的 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