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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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农经[2016]2574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农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深化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于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提升农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公益导向。

各级政府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快从农业领域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向社会资本“合作者”和项目“监管者”转变。

在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以增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目标,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国家将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国家将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涉农项 目,涉农 项 目管理 办法 ( 南) 中已将农 民专 主 管 部 门 在 支 指 业合作 社 纳入 申报范 围 的 ,要 继续 给予 支持 ;尚未 明 持 有 条 件 的 农
确将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纳入 申报 范 围的 ,应 尽 快纳 入并 明确 申报条 件 ;今后新 增 的涉农 项 目 ,只要适 合农 民 专 业合 作社 承担 的 ,都 应将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 纳人 申报 范 围 ,明确 申报 条件 。 支 持有 条件 的农 民专业 合作 社 承担涉 农项 目的基 本 原则 是 :涉农项 目主管部 门应 当积 极支 持有 条件 的 有关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与 涉农 项 目建设 。委 托 和安排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承担 的涉 农项 目的现行 申报 渠道 、资 金 来 源渠道 和管 理方 式保 持不 变 。 3 涉 农项 目的 范 围、条 件及支 持 方式 31 支 持范 围 . 支持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承 担 的 涉农 项 目主要 包 括 : 支持 农业 生产 、农业 基 础设施 建设 、农 业装 备保 障 能 力建 设和农 村 社会事 业 发展 的有 关财政 资金 项 目和 中 央 预算 内投 资项 目 ,凡适 合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承担 的 , 均应 积极 支持 。 32 支持 条 件 . 涉农 项 目主管部 门应 当支持 具备下 列 基本 条件 的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承 担 相 关 涉 农 项 目时 ,要 根 据 项 目性 质 , 合 理 确 定 支 持 方 式 。具 体 支 持 方式 为 :①支 持符 合项 目申报条 件 的合 作社 独立 承 担 ;② 支持 有关 部 门或单 位把 合作 社纳入 涉农 项 目实 施 单位 的范围 。 4 有关 要求 各 地涉农 项 目主 管部 门要加 强对 项 目资金使 用 情 况 的监 督 检查 ,加 大指 导力 度 ,及 时 总结 典 型经 验 ,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鄂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2007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已成为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

同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出实效。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一)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年11月20日)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思路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打造xx农业经营形态的重要途径,是培育xx农民的有效载体,是xx支农保农的重要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大局的大事,纳入现代农业和xx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要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以畜牧业、蔬菜水果等特色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以合作社生产加工、合作社购销服务为xx,坚持农民自愿、主体地位,坚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坚持专业化生产、多种形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引导登记一批、扶持推广一批、培育发展一批。

二、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市、县农业部门负责乡村管理的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工作;乡镇由经济发展综合办公室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工作。

按照“先专业生产,再专业合作”;“先群众意志,后组织建设”的运行规律,以xx个有产业基础的地区和领域作为XX的培育;农民需求意愿强烈的合作生产加工和合作购销服务被视为xx发展形成。

充分发挥专业村、优势农产品基地、专业市场、xx龙头企业和各类涉农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引领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三是多层次、多渠道培训Xx省培养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负责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辅导员、法人代表;市县xx培训市县xx农民专业合作社县乡辅导员、法定代表人;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

“百万中学生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阳光工程农业科技培训等。

在各地开展,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作为xx培训对象并提高其管理水平。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关于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建议-范文模板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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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建议-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建议课件来源关于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建议一、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自主兴办、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是农民通过实践创造的。

自201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连农户,上联政府、企业、市场,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村土地流转,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有力地促进了南阳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例如:****茶叶专业合作社是201X年注册成立的,经过4年的发展,统一印制**茶叶产品包装,“**茶叶”产品商标已申请为**省著名商标,实行了产、供、销一体化服务,被国家农业部等12部委认定为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合作社已发展社员230人,带动农户350户,发展茶园种植面积3500亩,引进炒茶机械50余台。

201X年经营收入530万元,可分配盈余总额360万元,社员年均收入12500元,为**加快**茶产业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二、存在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普遍存在规模小、投入少、运作不规范、组织化程度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带动辐射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建议市财政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三、建议:1、市财政从市财政资金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市级以上的示范社实行以奖代补制度,使示范社能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承担国家专业对口的涉农项目,让入社社员切实感受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带来的优惠扶持政策,提高入社积极性及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动 ,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 ,准确记录和反映生产运营状况和 批、财务预决算 、资金管理 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 财务运行情况 ,准确计算和分析成员权益变动和年终盈余分 度建设 ,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 ;认 真做好合作社资产保
配 ,为 内部 管 理 更 加 规 范 、 质 量 提 升 更 加 明 显 奠定 坚 实基 管、资产 台账登记 、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 面的制度建
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 ,各地深入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环境的必然要求。中央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 关于支持有条件 行动 ,在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下了很大气 力,取得了积 家涉农项目,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 《
农经发 极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合作社 的财务管理存在着不记账或只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国家有关涉农项 目的意见 》(
经济上要维护成员的物质利益 ,政治上要维护成员的民主权 查制度建设 ,定期对合作社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 ,及时发现 利。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成员入社出资 ,以及合作社在生产 和纠正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经营 中形成的权益要按相 应标准量化到每一位成员 ,完整准
( ) 二 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合作社要按照 《 会计基础
现提 出如 下 意见 。
也在陆续出台。切实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 ,全面贯彻落实 各项扶持政策 ,必须以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为基础 ,这样既
有利于促进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
充分认 识做 好财 务管 理工作 对促 进合 作社 合作社 发展 的大好 环境 。
健康发展 的重 要性
础。
设 ,确保合作社的资产安全 ;认真做好合作社货币资金、采
( ) 二 做好财 务管理 工作是维护合作社成员物质利益 购 、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确保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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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促 进 农 业稳 定 发 展 农 民持 续增 定 的具 体 体 现 ,是增 强 基 层 科 技 创 新 担 涉 农 项 目的基 本 原 则 :涉农 项 目主 09
收若 干 意 见 》 ( 发 [ 0 9 1 ) 中 2 0 ] 号 关 能 力 ,促 进 农业 社 会 化 服 务体 系建 设 管 部 门应 当积 极 支 持 有条 件 的 有 关农
支 持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承 担 的 涉农
项 目主 要 包 括 :支 持农 业 生产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农 业 装 备 保 障能 力建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是 广 大 农 民 群众 合 作社 承 担 涉 农 项 目的总 体 要 求
的积 极 探 索 和 伟 大 创造 ,是 稳 定 完善 和 基本 原 则
农村 基 本 经 营 制度 的有 效 途 径 ,是推
支 持 有 条 件 的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承 设 和 农 村社 会事 业 发 展 的 有 关财 政 资
动农 业 经 营体 制机 制 创 新 、提 高农 业 担 涉农 项 目的 总体 要 求 :坚 持 以科 学 金 项 目和பைடு நூலகம்中 央预 算 内投 资 项 目。 凡 适
力 度 ,积 极 支 持 有 条件 的农 民专 业 合

三 、 支持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承

充分 认 识 支持 有 条 件 的
作社 承担 涉农 项 目。
担涉农项 目的范围、条件及方式
( )支持范 围 一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承担 涉 农 项 目的
重 大 意义
二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农 民专 业
1.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依 法登
拓 展 ,带 动农 民增 收 效 果 明显 ,市 场 专 业 合 作社 纳 入 申报 范 围 的 ,要 继续 记并 取 得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法 人 营 业执 竞 争 能 力 日益 增 强 ,正 在逐 步 成 为 发 给 予 支 持 ;尚未 明确 将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照 :
展 现 代 农 业和 建 设 现代 农业 产 业 体 系 社 纳入 申报 范 围 的 ,应 尽 快 纳入 并 明

2 .有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组织
中国农民 合作社
生 产 和 农 民进 入 市 场 组 织化 程 度 的重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将 扶 持 农 民专 业合 作 合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承担 的 ,均 应积 极
要 载体 ,是 构 建 新 型 农 业社 会 化 服 务 社 作 为 扶 持农 业 和 农 民的 重 要手 段 ,
体 系 的基 础 力量 。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以扶 持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加 快 发展 ,使 法 》颁布 实 施 以来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之 成 为 引领 农 民参 与 国 内外 市场 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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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传真
2o6第期 0年月 6 1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 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 目的意见
( 0 0 月4 ) 2 1 年5 日
为 贯 彻 落 实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重 要 组 织载 体 。 有 条 件 的 农 民 专业 确 申报 条 件 ;今 后 新增 的涉 农 项 目 , 法 》关 于 “ 国家 支 持 发展 农 业 和 农 村 合 作 社承 担 涉农 项 目 ,是 法律 赋 予农 只 要适 合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承 担 的 ,都 经 济 的建 设 项 目 ,可 以委 托 和 安 排有 民 专 业合 作 社 这 类 新 型 市场 主 体 的应 应 将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纳 入 申报 范 围 ,
于 “ 快 制定 有 条 件 的合 作 社 承 担 国 的有 效 途 径 ,是 支 持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民 专业 合 作 社 参 与 涉 农项 目建 设 。委 尽
家涉 农 项 目的具 体 办 法 ” 的要 求 ,现 加 快 发 展 的 重要 举 措 。 各 级 各 有关 部 托和 安 排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承 担 的 涉农
就 支持 有 条 件 的 农 民 专业 合 作社 承担 门 要 高度 重视 ,进 一 步 解放 思 想 ,提 项 目的 现 行 申 报渠 道 、资 金来 源渠 道 国 家有 关 涉 农 项 目 (以下 简 称 涉 农 项 高 认识 ,牢 固树 立 扶持 农 民专 业 合 作 和 管理方 式保持 不变 。 目) 具体 事宜 ,提 出以下意 见。 社 就是 扶 持 农 业 和 农 民 的观 念 ,加 大
支持有 条件 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 承担 。
( ) 持条件 二 支 涉农 项 目主 管 部 门应 当支 持具 备
发展 速 度 明显 加快 ,组 织 功 能 逐 步完 的现 代 农 业 经 营 组 织 为 目标 。对 适 合 下 列 基 本 条件 的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承 担
善 ,涉 及 产 业 门 类 日益 增 多 ,农 业 内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承 担 的涉 农 项 目 ,涉 相关 涉农 项 目: 部 增 收 潜 力 不 断 挖掘 ,服 务 内 容不 断 农 项 目管 理 办 法 ( 南 )中已 将 农 民 指
条件 的有 关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实施 ” 的 有权 利 。支 持 有 条件 的农 民专 业 合 作 明确 申报 条件 。
规 定 , 以 及 《中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社 承 担 涉 农 项 目 ,是贯 彻落 实 法 律 规 支 持 有 条件 的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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