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重要修订事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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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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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至第十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主要变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主要变化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现行实施细则取消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其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一般而言,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兼营行为涉及的税种。

现行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而原实施细则规定,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与这一规定相协调,现行实施细则相应修改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3.销售退回与折让。

现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增加了关于销售退回与折让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4.价外费用。

现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价外费用的规定中增加了以下内容: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农产品和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现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学习心得(五篇模版)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学习心得(五篇模版)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学习心得(五篇模版)第一篇: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学习心得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学习心得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结合旧条例有以下几点学习心得.一、三种兼营方式纳税迥然不同,一种兼营是指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是指均应征收增值税的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二种兼营方式是指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不仅销售额要分别核算,建议各自的进项税额也尽可能区分清楚.第三种兼营是指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里的核定应当指的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核定应当取得同级地方税务局的同意,否则国税部门核定销售额多了,地税部门核定营业额势必少,如果地税部门不认可,这样的处理就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假设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仅经营汽车销售,还有汽车清洗服务,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既有销售汽车同时提供清洗的混合销售行为,又有仅提供清洗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怎么办?笔者认为从方便纳税人角度以及简化征管考虑,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建议一律作兼营处理。

其实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从旧条例的分不清楚全额征收增值税修改为现行的核定征收,其本意即是照顾地方财政的利益。

二、价外费用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与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致,将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再纳入流转税计税依据,其理由很充分,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并没有从中赚取利润,同时间接为政府提供了服务,对于这种行为倘若纳入流转税计税依据只是凭空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因此对这些费用应当作为代收代付款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增值税条例

新增值税条例

新增值税条例新增值税条例是指对现行的值税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目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税种之一。

在我国,值税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值税条例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和税收征管需求。

二、目的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完善我国的值税制度,促进税收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便利化,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稳定性。

三、主要内容1. 调整税率结构: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率结构,通过适当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提高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税负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税率。

2. 规范税收征管: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方式,强化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精细性。

通过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强纳税人信用管理、优化税务服务等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税收合规和风险防控:新增值税条例将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合规和风险防控监管,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监测和预警机制。

同时,对于税收违法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优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新增值税条例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完善纳税人的申诉和诉讼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同时,通过提供更加便捷的税务服务和加强纳税人培训,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纳税意愿。

四、预期效果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的预期效果:1. 促进税收收入的提高: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和加强税收征管,有望提高税收收入水平,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合理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2020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下文是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自2007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该办法给予奖励。

据了解,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曾施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奖励工作,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鼓励群众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少重大案件从检举中获得线索。

但是,受税收违法行为复杂性和地区发展差别性,以及检举奖励经费来源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就同一案件兑奖数额缺乏协调,有些检举人就奖励数额、奖励范围提出异议。

针对上述问题,《暂行办法》在遵循鼓励原则的同时,对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等作了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检举奖励工作。

《暂行办法》沿用了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一些条款的内容,例如,检举奖励的对象为实名举报人;根据检举人贡献的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的金额标准计发奖金,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不领奖的视为放弃权利;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征得检举人的同意,物质奖励之外可以给予公开表彰等。

与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相比,《暂行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条款[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务院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条款[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务院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条款[税务筹划优质文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规。

具体修改如下: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修改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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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篇1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篇2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篇3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篇4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篇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023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篇6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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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重要修订事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在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订前的简称原《条例》)全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事项归纳浅析如下。

第一部分《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及历次修订回顾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首先是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2008年11月作过一次大的修订(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据国务院第666号令于2016年2月6日将第十三条关于申办一般纳税人需认定修改为登记。

本次根据国务院第691号令再次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二部分本次修订涉及内容比较简单的有以下这些(一)征税对象(应税行为)的扩大。

将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大应税行为正式增列新《条例》,体现了依法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的宗旨。

修改后的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并由此带来一个常用专业词组的修改:新《条例》将原《条例》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统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五类应税行为统称为应税销售行为。

以后,都要习惯销售劳务、销售服务这种表述了。

此外,新《条例》还对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

(二)正式确定了营改增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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