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与转融券业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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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转融通证券出借

科创板股票转融通证券出借

科创板股票转融通证券出借(中英文版)Title: Innovation and Challenges of Stock Transfer and Borrowing 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oardTitle: 科创板股票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创新与挑战In the world of finance,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oard Market, also known as the STAR Market, has brought about significant changes.One of the most notable features of this market is the Stock Transfer and Borrowing mechanism, which has both innovated traditional financial practices and presented certain challenges.在金融界,科创板市场,亦称为星辰市场,带来了重大变革。

其中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便是股票转融通机制,它既创新了传统金融实践,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This mechanism has facilitated the trading process by allowing investors to transfer their securities to borrowers, who can then use these securities for short selling.In essence, it creates a more liquid and dynamic market, which benefits both buyers and sellers.该机制通过允许投资者将其证券转让给借入者,以此进行卖空交易,从而简化了交易过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证券出借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B、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C、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D、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8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2.下面有关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说法正确的是( )。

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股管理人制作并使用②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推介材料③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向投资者销售费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④募集材料应该揭露投资风险A、①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解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科创板与注册制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对照

科创板与注册制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对照

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网下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七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 第六条【出借标的范围】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
证券范围一致。
致。
第八条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
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 第三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 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顺序调整A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 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顺序调整B
第二十条 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应 第二十一条【转融券申报数量】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转融
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 简称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证券出借以多边
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
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7.15
•【文号】上证函〔2019〕1172号
•【施行日期】2019.07.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函〔2019〕117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以下简称《科创板转融通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科创板转融通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但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将获配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仅供该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除外。

二、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战略投资者承诺的上市公司获配股票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转融通业务介绍 课后测验100分

转融通业务介绍      课后测验100分

转融通业务介绍课后测验一、单项选择题1. 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模式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其中集中式又可以细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以下国家或地区转融通市场为双轨制的是(A )。

A. 中国台湾地区B. 美国C. 韩国D. 日本二、多项选择题2. 我国转融通业务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ABCD)。

A. 借入人B. 证券金融公司C. 证券出借人D. 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所3. 转融通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以下(ABCD )几个方面。

A. 建立了我国证券融通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B. 盘活长期投资者的闲置证券,挤压股价泡沫,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投资大盘蓝筹股,强化价值投资理念C. 向证券市场注入增量资金,为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D.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创新4.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其资金可以来自(ABCD )几个方面。

A. 自有资本B. 公司债和其它债务融资工具C. 短期融资券D. 次级债5.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成为转融通借入人需符合以下(ABCD )条件。

A.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B.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C.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D.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6. 境外证券借贷业务的开展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ABCD )等几方面的目的。

A. 满足套利交易需要B. 满足做市需要C. 建立空头头寸D. 满足证券交割需求7. 卖空交易可以分为(AD )两类。

A. 裸卖空B. 融券卖空C. 融资卖空D. 有担保的卖空三、判断题8. 转融通业务分为转融资和转融券。

(正确)9. 转融通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正确)10. 根据境外证券借贷的概念,证券出借期间,标的证券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借券人,期间产生的除投票权以外的经济利益,包括红利、红股、配股权等,借券人需在到期时归还给出借人。

转融通业务证券出借业务知识

转融通业务证券出借业务知识

转融通业务证券出借业务知识一、引言转融通业务是一种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融券业务,通过该业务实现证券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其中证券出借业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转融通业务中的证券出借业务知识,包括其定义、特点、运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二、证券出借业务概述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券商等金融机构通过出借自有证券获得利息收入的一种金融服务。

出借方将其持有的证券出借给借入方,借入方支付利息费用作为报酬。

证券出借业务可以帮助出借方获得额外收益,同时使借入方能够获得需要的证券并进行交易。

2.1 证券出借业务的特点•流动性: 证券出借业务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证券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风险控制: 出借方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减少潜在的风险。

•利息回报: 出借方通过证券出借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回报,增加资金收入。

2.2 证券出借业务的运作方式证券出借业务通常由证券公司、券商等金融机构提供,具体的运作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签订协议: 出借方和借入方签订证券出借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指定证券: 出借方指定要出借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3.质押担保: 借入方通常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物,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4.计息、还款: 借入方按约定向出借方支付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

三、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证券出借业务虽然可以为出借方带来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为了控制风险,出借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严格风险评估: 出借方应对借入方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多样化出借: 出借方可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降低单一证券带来的风险。

•提前清算机制: 设定提前清算机制,以应对借入方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

四、总结证券出借业务是转融通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出借方应充分了解证券出借业务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自身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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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下列有关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引入更高效的多空平衡机制,提供市场流动性,制度安排
上采取了一系列优化措施
B.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C.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D.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
合成交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下列可作为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人的有()。

A.公募基金
B.社保基金
C.保险资金
D.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 20分)
1 .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0天的区间内协商
确定。

我的答案:错
2 . 通过约定申报或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
的整数倍。

我的答案:对
3 .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
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现有业务规则不一致的,继续适用现有业务规则。

我的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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