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变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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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康变频: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7

合康变频: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

2010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0年7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

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7月25日下午两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 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法规类别】股票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09]146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464号)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申请报告》(合康变频字〔2009〕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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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_中金公司_侯振海_策略研究:投资策略报告,2010年四季度投资策略,股市“再泡沫化”能否实现?_20

投资策略_中金公司_侯振海_策略研究:投资策略报告,2010年四季度投资策略,股市“再泡沫化”能否实现?_20
投资策略报告 研究报告
2009 年 10 月 10 日
A 股策略
研究部
侯振海
分析员,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209100102
houzh@
王慧
张博
分析员,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210030003 分析员,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209080100
wanghui@
zhangbo@
股市“再泡沫化”能否实现?
2010 年四季度投资策略
投资要点: ► 我们认为 A 股的走势 “长期取决于经济面,中期取决于资金面,短期取决于政策面”。 ► 从经济面上看,人口结构和资源要素限制继续制约发达国家经济增速及其经济政策效果,使得“贬值本币”成
为其普遍采用的策略,货币政策的目标开始向转嫁矛盾性的汇率博弈。货币供应增速的内生性特点加强,已过 人口拐点的发达国家宽松的货币政策无法推升本国货币供应,只能使大量资金流向资本市场和国外,推升新兴 市场国家通胀和资产价格水平。在这一国际背景下,中国房地产矛盾更趋突出。中国居民住宅总市值已超名义 GDP 的 2 倍,占居民财富总值的 6 成以上。而中国的人口结构拐点也将在 2014 年发生,因此如何避免房价近期 大涨未来大跌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在政府无法采取真正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来抑制房价短期内过快上涨的前 提下,行政性措施和区域差别性措施将是唯一选择。 ► 从资金供应上看,根据居民对于收入进行消费和投资配置的数据进行测算显示:当前居民储蓄意愿已经偏低(仅 略高于 07 年),进一步储蓄搬家的空间不大。而且今年居民部门配置于股市的新增资金量实际上并不低。个别 权重股滞涨拖累了大盘股指,实际上掩盖了今年市场整体流通市值大幅增加的事实。我们的测算结果显示,2011 年居民部门可流入股市的资金将大体将与今年持平。从资金需求上看,四季度中小盘股票的限售解禁股将取代 银行融资成为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压力来源。按照自由流通市值测算,如果不考虑解禁和新股需求,至年底市 场仍有约 15%的市值上升空间,如考虑解禁和新股的资金需求,则空间将缩小至 7%。 ► 从政策上看,促转型将是“十二五”规划的核心,其两大主线内容一是消费规模扩大与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 二是区域经济+城镇化。投资者可关注包括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的 投资机会。 ► 在升值、经济下滑、资产价格泡沫和通胀的选择中,目前市场预期的方向只能是资产价格泡沫和通胀。因而, 股市将出现较强的“再泡沫化”预期。在这种预期的驱使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市场资金面压力相对较轻的 四季度前期,A 股市场会有相对良好的表现。A 股四季度出现先上涨后调整的走势概率较大。这是因为四季度 前期是有利因素集中体现的时期,这些有利条件包括:房地产政策处于出台后的一段观察期、短期经济走势向 好、海外资金风险偏好上升(美元贬值)。而到了四季度后期,有利因素将逐渐减少,不利因素将逐渐增多。这 些不利因素主要包括:房地产政策再度进入博弈期、如房地产销量大幅下滑,则政策风险降低但经济增速将出 现反复、在美国中期大选和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宣布之后,美元可能开始反弹,届时海外市场风险偏好也可能 将有所回落、市场资金面的压力在四季度中后期将逐步加大。 ► 估值提升的机会有望从小盘股转向中盘股。大盘股也有望先走出一波估值回归的行情。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走 势将出现分化。从行业板块配置上讲,我们认为四季度前期需要突出的是“通胀预期”、“政策利好预期”和“超 跌反弹”三大主线。从通胀主题上看,主要包括:农业、食品饮料、零售消费、有色金属和煤炭等资源类股票。 政策利好预期涵盖的板块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相关板块和产业转移中西部开发概念。超跌反弹主要以估值修复 为主题,主要包括部分前期超跌的周期性股票的反弹,我们相对更为看好地产、煤炭和保险。本轮行情可能持 续性不强,但短期力度较大,建议投资者近期可配置高贝塔的周期性股票,而四季度后期,我们依然看好盈利 增长确定性强的消费和医药类个股。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提高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餐饮企业可按本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店及加盟店的数量及变动原因。

(三)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包括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装修支出及摊销政策,报告期内各直营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桌/座流转率、顾客人均消费等。

(四)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店面租赁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续租权利、产权瑕疵及对门店持续经营的影响。

(五)发行人现有各加盟店的控制人、店面名称、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以及报告期内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六)发行人现有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作安排,历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比例,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加盟店停业或关闭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会计师应核查披露数据是否准确。

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一)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

(二)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推广模式及各门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方式。

(三)发行人选择新店地址的条件,以及防范新店与现有门店竞争的措施。

(四)在正常情况下新店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时间。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欧菲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0-08-02

欧菲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0-08-02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 h e n z h e n O-f i l m Te c h C o.,L td.(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控股股东欧菲控股、股东香港裕高、股东恒泰安科技、欧菲控股股东蔡丽华及香港裕高股东蔡高校分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蔡荣军、蔡高校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郑伟鹤及监事蔡华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同创伟业和创新资本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0-08-03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0-08-0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经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 (苏国资复[2010]50 号)批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 股东中新创投、昆山资产分别将持有的本公司 681.8182 万股和 118.1818 万股(合 计 800 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 8,000 万股的 10%计算)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计算。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新创投、昆山资产的禁售期义务。
1-2-3
释义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股份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沪士电子
董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碧景控股
指 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
沪士控股
指 沪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新创投
指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拍有限
指 合拍友联有限公司
杜昆电子
指 杜昆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资产
指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华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骏嘉
指 昆山市骏嘉控股有限公司
指 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组 装电子零件用的基板,是在通用基材上按预定 设计形成点间连接及印制元件的印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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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
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64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本次发行总量的20%,即不超过600万股;
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
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1月6日在
全景网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一、网上路演网址:全景网()。

二、网上路演时间: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9:00-12:00)。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人
员。

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请阅读2009年12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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