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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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浙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
显示 , 小额贷款公 司从2 0 年底 的不  ̄ 5o , 08 ]o 家 发展到2 l年 1月 O1 2
大部 分省市注册资本上限卡得较死 , 基本上都是27 , q, 只有广东 、 元 上海等少数省份在2 1 年提高到 了5 02 亿元 。 较低的注册 资本 上限使 得民间资本 出路被堵 , 小贷公 司发展受限。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法定股东的人数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 O
让 回购业务的放开 , 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
增强盈利能力 , 而信贷资产转让规模5 %限制 , 0 也有 利于防范风险
的发生 。 而广东省发布的2 1 年《 0 2 关于贯彻 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 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 知》 对小贷公 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也有突破 , 对规 范经营1 以上 、 年 各项监管指标优 良的小 额贷款公 司, 经批准 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 ,如开展 中小企业融资 、理财等咨询业
融资研究 l i n i td n c gSu y Fa n
浅析小额贷款公 司融资 困境
辽 宁社会科 学院
一邢Βιβλιοθήκη 妍 、小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概 述
程度 上缓解 了小贷公司成立之初可贷资金不足的现状 。 但是 , 目前
( 小额贷款公 司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四年 的快速 一) 发展 , 无论是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都增长迅速 , 据央行统计数据

许小贷公司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 作, 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 规定 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
让业务 的, 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 司资本净额的5 %。 0 资产转
东缴 纳的资本金 ,目前股东的投资实力基本上决定 了小额贷款公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迈向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迈向村镇银行

设立 的条件和资金来源作 了具体规定。 浙
江省人 民政府 在这一背景 之下 ,于 2 0 08 年7 月印发 了《 江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 浙
众存 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和长期贷款 ; 办理 业务而 已。 浙江小额贷 款公 司的主发起人
国 内结算 ; 办理 票据承兑 与贴现 ; 事同 从
的社 区性和扶贫性 , 这类机构可 以不缴纳
税 费 , 享 受 一 定 的政 府补 贴 率苑圈 庆 女 为 0
嚣髯 藏 羹 冀 蓍羹
定贷 款利率的0— 倍 .4 9
公 众存 款 目前 不能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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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省小额贷款公 司定义为执行 国
限公 司 。
的 目的都是为 了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 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 , 但实际上两者的差别还是 比较大 的, 具体异 同性见下表 :
批 准机构 与监 管机构 的不 同决定 了
调整放宽农村 地区银行业 金融机 构准入 政策更好支持社会 主义新 农村建设 的若
干意见》 下称 《 ( 意见 》 ,意见 》 幅放宽 )《 大
两者 的 比较
浙江小额 贷款公 司与村镇 银行设 立
构 营业许可证 , 其经 营范 围 、 资本 充足率 的要求完全与商业银行相 同, 而且其 主发
内 容
不 同的 概 念
国际上对小额贷 款组织并没 有确定
统一 、 准的定义 。 标 一般 而言 , 小额贷款组
浙 省、贷 公 江, 款 司 j 额
4 4
此村镇银行是理 人 一 点来 看 , 这 浙
资本 金和 向不超过 两家 金融机 构融 入不 超过资本金 5 % 资金 ,许多小额贷 款公 0 司都面临着 “ 无米下 炊” 困境 。 的 村镇银行 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 理论上不存 在贷 款资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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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股 权 比 例
有 限责任 公司 ≥ 自然 人 全 5 0 元 ; 股 份 0万 企业法 人 国 有 限公 司≥1 0 00 其他 社会组 力 兀 织
、 、பைடு நூலகம்
足 够 积 极 性 投 入 到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中 ,更 没有 长 远 的 经
无 单 一 东持股 ≤ 股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l% O
营 打 算 。调 查 显 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在 完 成 申
请 牌 照 、控 制 风 险 、做 好 运 营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后 ,最
终 也 只 有 2 - 0% 的权 益 。 较 低 的 投 资 回报 效 率 ,促 03
①单~ 最大股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股 ≤注册资本 北 5 0 万元 00 自然人 、企业法 总额3 % 0 ;股 份 尿 有 限 公 司 ≥ 1 人 、其他 社会组 亿 无 ②注册 资本 总额 兀 l %≤ 其 他 单 一 股东 持股 ≤注 册 资本总额2 % 0 申 请 前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净 资 产 ≥ 5 o 万 元 人 发起人 ( 0 0 主 或最 3 0 万 元 ≤ 有 00 民 币 (山 区 县 大股 东 )及 其关 限责 任 公 司 ≤ ( 、 区 ) ≥ 方 合 计 持 股 市 联 2 元 ( 0 境 内 自然人 、企 0 0 亿 1 0 5 2 0 万元 )、资 比例 ≤4 % 其 5 万 元 ≤ 山 区 县 业法 人和其他 社 负债 率 ≤2 中 每 产 亿 个 主 发 江 ( 、区 )≤ 2会 组织 ;境 外小 0 市 元7 %,申请前 亿 元 ) ,5 0额信 贷组织 或金 续 3 会 计 年 人 ( 最大股 0 0 连 个 起 或 苏 度盈利 且利润 总 )及其 关联方 东 万 元 ≤ 股 份 有 融机 构 ;省 级业 ≥1 0 万 元人 计持股 比例 ≤ 额 00 合 限 公 司 ≤2 元 主管部 门认可 币 ( 区 县 0 亿 务 民 山 2 %, 1 %≤其 (0 0 2 0 万元 ≤山 的其他投 资人 。 余单个 股东及其 区县 ( 市、区 ) ( 、区 )5 0 关联方 持股 比例 市 0 ≤2 亿元 ) 万元 ) ,其 中最 ≤注册 资本 总额 末年 度净利 润 ≥ 的l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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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
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该主要法人股东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主要股东出具的所涉及款项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二)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该主要法人股东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起止时间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首次借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借款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此后,继续向同一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应参照首次借款,在借款到账或归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拆借对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利率、期限。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借入资金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交易合同及情况的说明。

包括:交易资产的总金额、融入资金的数额、交易费用、交易的时间、回购期限、受让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

(二)如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还需提供受理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平台名称、地址、该平台举办单位等情况或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后,继续与同一对象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交易的,在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实际交易情况。

到期完成资产回购,应于回购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第九条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备案后,方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的资产转让服务。

(一)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允许从事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服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含有与从事资产转让(交易)服务相应的内容;
(三)具备为资产转让(交易)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通过各地工商部门政务网站提交或填报融资报备的相关材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工作。

融资监管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相应制度,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实施监管中,其监管的重点是:
(一)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
(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应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整体情
况按期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全省情况后定期反馈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工商部门在融资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或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设置风险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三)进行全省通报,暂停融资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五)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试点资格,责令整改;
(二)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退出机制;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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