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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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 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1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例题【例题·多选】法的形式的含义包括()。

【2020延】A.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职责B.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C.法律规范的历史沿革D.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E.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答案】DE【解析】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例题·单选】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答案】D【解析】选项A属于行政法规;选项B属于地方性法规;选项C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单选】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A.安全生产法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C.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答案】D【解析】《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由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部委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

《安全生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一)法律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七)国际条约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在中国,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其地域、民族、职业、身份等差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 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不仅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

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具有平等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高低、贫富贵贱,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4. 法律具有保护性: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5. 法律具有可追溯性:法律一般有追溯力,即对过去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也可以适用新法律。

当法律有变动时,一般会规定过渡期,确保公民有足够时间了解和适应新法律。

6. 法律具有权威性: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大家都应当尊重法律,依法行事。

总之,法律的效力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
全体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第二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基本知识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二、法律的特征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同,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

但法律不直接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到确认、保护和发展,以实现其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特征。

当然,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强制力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国家强制相结合来实施的。

三、法律的分类对法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在此介绍几种常用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在我国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国的根本性问题,诸如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任何其他立法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法院还是他
本人将更难以面对国人。本案堪称绝妙的判决就产生于这两
难境界之中。
马歇尔宣布司法审查原则
• 马歇尔首先作了一个试探:要求麦迪逊国务卿解释不发任 命状的理由,被告根本不予理睬。所以马歇尔做出了一份斩 钉截铁而又不需要任何人执行或者“理睬”的判决:“本院 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 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 效;“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 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最后, 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前者将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
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后者在人口稀少但
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后者
设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以任命。
马伯里的请求。 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 (二)法的理论渊源:那些促进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 和哲学原理。
例如科斯定理( Ronald Coase)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 的情况下,无论权利如何配置,产权的初始分配不影响 资源配置的效率。即如果交易成本极低,法律对权利义 务的分配就不大可能对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法律的任 务在于明晰界定产权。
律。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三种。 • 次要的法源是附属性的法源,在诉讼中通常居于次要地
位。次要法源通常包括权威的理论和公认的价值。
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的关系
• 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法源效力高于次要法源,只有在无主要 法源可资援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次要法源。

法律基本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 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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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效力层次
概念: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 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 的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 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或称法的效力等级或 效力阶位。 原则:一般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上 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特殊原则: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法 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三、法的效力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指法适用于那些人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属地主义为主,兼采属人主义、保 护主义。 5、普遍性管辖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 通常一般法在一国领土范围内 有效,特别法在特别范围内有效。 领陆 领水(内水+领海) 领空 底土
(三)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的追溯力。 1 生效: 明示生效:宣布公布日当日生效、宣布其他日期 生效、条件具备之日生效。 默示生效:公布之日生效。 2、失效: 明示失效:明文宣布废止法律;新法代替旧法, 新法明示相应旧法失效。法律自定失效日。 默示失效: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动失效;事过 境迁,旧法因失去意义而自动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概念:指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有效。 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 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实体法通常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溯及既往只能是个别特例。 程序法通常采取从新原则。
思考题 1、法的渊源的概念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法的分类 4、法的效力层次原则 5、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法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 法的效力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 条约。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公法与私法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公法:调整公共主体或公共主体与 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维护公共利益 的法律(法无允许即为禁止) 私法:调整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维 护私人利益的法律。(法无禁止即 为允许)
3、社会法的出现 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出现了经 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它 们是以传统公法要素与私法要素为基 本框架、以传统公法与私法的调整方 法为原形的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 素,称为社会法。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普通法:是指在英国的中世纪形成和 发展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 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 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三பைடு நூலகம் 法的效力
一、概念 广义: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 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 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包括非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 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 (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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