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体育运动学校(二期)游泳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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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苏住建建〔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19号),2023年6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含第一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建筑市场检查采用各县级市(区)抽选专家组成检查组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全市共随机抽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具有工作面的装饰工程项目共计300个(房建226个,市政33个,装饰41个)。

总体上看,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较为规范,基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施工和监理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工程质量受控,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基本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到位。

本次综合检查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23份,相关隐患问题已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闭环。

此次检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各等级资质企业平均分,以及监理企业平均分如下:二、主要问题(一)实名制部分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时间不足70%;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情况不佳,各类检查记录内容敷衍、流于形式;现场管理人员与实名制系统备案人员不一致,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部分装饰工程的管理人员存在照片考勤嫌疑;部分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上墙,装饰项目各类管理制度缺失较多;少数装饰项目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

游泳馆建设标准(a4)115

游泳馆建设标准(a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建标――2009(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09 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提出了游泳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建标――2009(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09 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苏州体校招生标准2023

苏州体校招生标准2023

苏州体校招生标准2023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3年苏州体校招生标准苏州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也是一个注重体育发展的地方。

为了培养更多优秀的体育人才,苏州市体育局制定了苏州体校招生标准,以确保选拔到最具潜力和天赋的学生,为他们提供优质的体育训练和教育。

一、学生选招对象苏州体校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年龄在12岁至15岁之间,具有基本的体育素养和潜质。

在选招过程中,将优先考虑体育特长生,具有优秀的运动基本功和潜在的竞技天赋。

二、选招程序1. 报名及资格审核招生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参加选招。

学生必须提供完整的报名资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体育特长证明、学业成绩等材料。

招生委员会将对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继续参加选招。

2. 体育测试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将参加体育测试,测试项目包括身体素质测试、技术水平测试和心肺功能测试等。

体育测试的结果将成为选招的重要依据,体现学生的体育综合素质和潜力。

3. 体测成绩综合评定根据体测成绩和其他综合评定材料,招生委员会将对每位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在综合评定中,将综合考虑学生的体育特长、学业成绩、品行表现等因素,以确保选拔到最具潜力和天赋的学生。

三、培训内容苏州体校将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体育训练和教育,包括专业技能培训、体能训练、心理素质培养、学业辅导等方面。

学校将配备专业的教练团队和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培训环境和条件。

四、教育保障苏州体校将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教育保障,包括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奖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

学校将关注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通过个性化教育和辅导,帮助学生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五、总结苏州体校招生标准旨在选拔和培养更多优秀的体育人才,为社会输送更多高水平的体育专业人才。

学校将秉承严谨、科学、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提供最优质的体育教育和培训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
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18
•【文号】建标〔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体育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
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4〕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3-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公共游泳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8日附件:《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01.23
•【字号】苏住建质[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
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3〕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经专家抽查考核、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和公示等相关程序,“苏州世茂运河城22#地块11#楼”等470个工程项目获“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希望各获奖单位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再创精品工程,其他施工单位要以此为榜样,积极参加创建优质结构工程活动,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苏体经〔2023〕69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体经〔2023〕6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文广体局),财政局,南京体育学院,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管理,鼓励各地举办高质量体育赛事,满足我省人民对高质量体育赛事的需求,根据《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4号)和《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创建体育特色品牌赛事的指导意见》(苏体综〔2023〕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20230822(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8月30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苏教体卫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体卫艺〔2023〕10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现将《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3月23日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方案〉的通知》(苏教体卫艺〔2014〕7号)、《关于印发加强苏州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体竞〔2021〕14号)精神,进一步浓厚全民健身运动的氛围,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馆的功能,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经研究,决定逐步恢复全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

现就规范做好我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在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让更多市民能就近就便安全锻炼身体,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服务使用效率。

从2023年4月1日起,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逐步恢复向社会开放。

可参考的开放条件:一是对外开放场馆设施安全;二是对外开放的场馆和教学区隔离。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统筹,多方参与。

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

(二)因地制宜,科学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组织,制订完善各项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要引导市民科学锻炼、文明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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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体育运动学校(二期)游泳馆、射击馆、运动员公寓”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苏住建抗[2010]23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2.07
【实施日期】2010.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体育运动学校(二期)游泳馆、射击馆、运动
员公寓”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37号)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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