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法_期末考试小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单项选择题
1.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
2、《保险法》基本原则包括:(保险代位原则)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
5、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7、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个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可以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只凭保险合同的规定就可索赔)
8、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不包括哪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
10、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下列选项中那个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3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1、在再保险中,哪个不符合法律规定?(通知投保人向再保险人交付保险金)
12、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13、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不包括:(财产利益)
14、无效保险合同主体合格主要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
15、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保险标的的有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
16、无效保险合同不包括:(主体的变更)
17、保险欺诈不包括以:(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18.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以下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都是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19.甲企业为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为300万元,甲企业发生火灾,设备全部烧毁,
经有关部门评估,企业设备总价值为200万元。
保险公司应向甲企业支付多少赔偿金?(200
万元)
20、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3万元。
2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
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
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
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
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6、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
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8、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
至13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
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9、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3 )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0、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
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
他股东过(50%)的同意。
35、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6、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
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
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50%)以上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9、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
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
向他人募集股份。
40、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
定。
4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
(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
由认股人组成。
43、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
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
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4、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50%)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45、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6、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B )
48、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
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
49、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
1
至19人)。
50、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51.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54.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5.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6.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7.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100%)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58.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 50%以上)通过的表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9.有限合伙企业由( 2 )个以上( 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0.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 1)个普通合伙人。
6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 50% )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
现后( 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
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62.自合伙
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未确定
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6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
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64.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
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15)日内向企
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
65.以下关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
关系说法错误的是(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
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66.关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内部转让须经合伙人的半数以上同意)。
6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
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企业法人)
68.某合伙企业三个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10
万、10万元,但对利润分配比例没有在合伙协
议中约定,当事人对赢利获得的20万应如何分
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9.为了保
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
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
70.在如下选项中,(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
地位)不是合伙企业的特征:
71.以下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说法中,哪一
个错误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建立执
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72.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3、以下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中,需要支付对
价的是哪一个?(善意取得)
74、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
票)
75、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种情况下,付款
人不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收
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
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76、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
措施是:(和债务人协商)
77、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汇票复本持
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78、支票有害记载事项不包括:(以不具有法定
资格的人为持票人)
79、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汇票
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
的关系)
80、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技术性、统一性)
81、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受让人、背书人、
保证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
8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票据资金
关系)
83、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票据预约
关系)
84.下列各项不属于所有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
事项的是(票据付款人)。
85.汇票附有条件
的保证(保证行为无效)。
86.票据的签章被伪造的,持票人应向(票据
上的其他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
87.当
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他不能向(其后手)行使
追索权。
87.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
措施是:(和债务人协商)
88.出票日期是1995年5月31的见票后定期
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1995年6月30日)
89.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的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适用(行为地)法律。
90.依票据法原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是什么?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
和资金关系)
91.上海某公司经理甲某携带以美国某银行为
付款银行的汇票赴北美洲办理业务,途中不慎
将汇票丢失,失票人甲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
用何地法律?(美国)
92.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不可以行
使追索权?(汇票出票人死亡)
93.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本
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94.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出
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
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
9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
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
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96.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
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日。
9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
出之日起( 5)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98.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
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
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99.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
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
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10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
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10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 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0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
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
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起(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
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日内未答复
的,视为解除合同。
2
10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日,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10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05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6.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 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107.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8.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09.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110.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111.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12.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3)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3.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
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 5)日内作出决
定。
114.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 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1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后,最先应该清偿的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
给职工的补偿金)
116.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 和解协
议)与(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
权。
117.(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 破产财
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8.(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
(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9.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
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120.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
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
(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
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
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121.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
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
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
债权人。
12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
务人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同时向人
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规定
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
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12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
之二以上。
124.以下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
哪一个是
错误的?(管理人可以自行根据工作的需要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2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
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
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6、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日。
127、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
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
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
人。
12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
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
得买卖该种股票。
129、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
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
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13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13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
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3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
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3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
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
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
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
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35、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上
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
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3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
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并予公告。
137、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
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
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138、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139、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
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40、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