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令第23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章行政许可审批的费用
第五章行政许可审批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和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 可审批申请书等格式文件和审批指南等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需经费列入厅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 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厅行政审批处应当依照规定,在厅行政服务中心和“湖北省水利厅”上向社会公示厅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和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送达,其他 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条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使用“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文头和“鄂水许可〔20XX〕XX号” 文号,加盖“湖北省水利厅”印章。
第六条厅行政审批处和其他处室(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制度制定: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其他处室(单位)负责制定各 项具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行政审批处参与相关文件的制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实施厅行政许可审批,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体情况,会同或 委托相关处室(单位)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统一送达;厅相关处室 (单位)配合厅行政审批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勤政 廉政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 “三集中”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利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水利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备注项目子项1 其他权力类01239086-X-QT-0001取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460号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水行政许可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水行政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示前款所列事项,为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查询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提供必要便利。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宁夏水利厅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办法(征

附件宁夏水利厅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审批立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投资项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
报送国家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县(区)审批立项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技术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以及上述三阶段合并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是指水利厅有项目审查审批职能的处室;技术审查单位指具有水利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项目申报单位指市、县(市、区)水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项目审查审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相关规划和行业规程及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查审批程序第七条拟申报审查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或者区域水利规划、水利综合规划、自治区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专项债券准备清单、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照水利厅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计划,压茬推进各项申报审查工作。
第九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本级水利项目。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已列入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在审批项目建议书。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皖水政[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政﹝2010﹞454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由省水利厅组织的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的专家评审和管理工作:(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三)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六)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七)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审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书(表)。
第二章专家管理第三条省水利厅建立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
根据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的专业特点,专家库设立相应的子库。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二)应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五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放宽到中级职称;(三)能够公正、公平、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五次同步测试题(附答案和解析)

1、由杆体穿过岩石的节理裂隙面,锚头伸人并张开嵌入岩体内,依靠磨擦和挤压孔壁的反力而起到锚固作用的锚杆是( )。
A、砂浆锚杆B、楔缝式锚杆C、预应力锚杆D、无粘结锚杆【参考答案】:B2、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住手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
A 、5日B、5 个工作日C、7日D、7 个工作日【参考答案】:A3、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应经项目法人允许,并通知( )。
A、设计单位B、管理单位C、被监理单位D、质量监督机构【参考答案】:C4、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某水库大坝工程级别为 5 级,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为( )。
A、大型B、中型C、小型D、小(1)型【参考答案】:B【解析】:5、根据《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12-2000,碾压混凝土水胶比,应根据设计提出的混凝土强度、拉伸变形、绝热温升和抗冻性等要求确定,其值宜小于( )。
A、0.5B、0.6C、0.7D、0.8【参考答案】:C6、根据《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DL/T5397-2022,3 级不过水浆砌石围堰堰顶安全超高值下限值为( )。
A、0.4B、0.5C、0.6D、0.7【参考答案】:A7、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d 内,将进度对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A、15B、20C、28D、35【参考答案】:C【解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允许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对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土石坝施工中,非黏性土的砂砾石填筑标准中的相对密度不应低于( )。
B、0.5C、0.75D、0.8【参考答案】:C9、根据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防洪标准,建造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 ) 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
河道项目审批规定及申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7、审批依据、程序和时限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27条、《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19条、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省水利厅、省计委转发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函([1992]鲁水政字第21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
办理对象及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防碍防洪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书;2、项目可研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图纸;⑴项目河道位置图;⑵申报用地实测地形图(1:500),如属堤外地要增加河势图,河床断面图(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及上、下游各100米共三处横断面);⑶项目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基础平剖面图(断面应包括两岸防洪大堤);⑷项目主要建筑物纵横剖面图;3、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安全生产承诺等)。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大中型河道的开发、整治及临河建筑(审批)办事程序:1、立项审批:建设单位向河道(水库)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经河道(水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开工许可: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应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计划报送河道(水库)主管机关审核,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考题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60题,单选37题,多选23题)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年7月8号公布并实施。
A.2002B.2003C.2004D.2005答案:D.2005关键词: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2.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 )等法律法规,制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答案:A.B.C.D.关键词: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条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的行为。
A.区域水事活动B.特定水事活动C.合法水事活动D.局部水事活动答案:B. 特定水事活动关键词: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C.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D.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答案:B.C.D.关键词: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5.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A.适用B.不适用C.可以参照D.不得参照答案:A.适用关键词: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条6.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A.不属于水行政许可B.属于水行政许可C.不适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适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答案:A.C.关键词: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条7.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 )、程序和期限。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7.08•【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5.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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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设定该水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评价意见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送该水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水行政许可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十二条水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水行政许可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设立专门的水行政许可办事机构,集中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
但是,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章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水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代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三)代理起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示前款所列事项,为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查询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提供必要便利。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期限予以公告。
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便民的需要,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