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思考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一、行政裁决基本理论阐述(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于是在理论界产生了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不同的解说,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
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这种行政裁决除了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外,还直接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相对人实施制裁,提供救济。
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
狭义说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第三种学说已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作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笔者对这个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它比较准确地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行政裁决概念除了理论认识不统一外,不同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使用“裁决”这一法律术语的涵义也很不一致,许多规定徒有行政裁决之名而无行政裁决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
此外,一些本属于行政裁决的规定却采用了诸如“责令”、“处理”、“调处”、“仲裁”等术语。
笔者建议今后在立法中为“行政裁决”统一其名,同时规范其他相关法律术语,杜绝现在这种法律术语混乱不清、交叉使用的现象。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探讨行政裁决的性质可谓行政裁决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对其概念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又关系着对行政裁决所有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设计。
笔者认为,行政裁决同时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特征,行政裁决权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有机结合:1.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进行的司法裁判(居间)活动,属于行政司法范畴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决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水利相关内容摘编 5月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
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在“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机制”中提出,以市县域为整体,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布局道路、供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防洪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
统筹规划城乡污染物收运处置体系,严防城市污染上山下乡,因地制宜统筹处理城乡垃圾污水,加快建立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长效机制。
在“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机制”中提出,健全分级分类投入机制,对乡村道路、水利、渡口、公交和邮政等公益性强、经济性差的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对乡村供水、垃圾污水处理和农贸市场等有一定经济收益的设施,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并引导农民投入。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中提出,完善农业绿色发展制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方式,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和轮作休耕制度。
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中提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通过政府对公共生态产品采购、生产者对自然资源约束性有偿使用、消费者对生态环境附加值付费、供需双方在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中的权益交易等方式,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市场体系。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过程,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引发的群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违法违规手段对待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作为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推动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拓展和深化,更在于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定义和特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1. 灵活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调整执法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2. 快速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秩序。
对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一些思考

用不 同 的程序 规则 。裁判 所 的程 序 的非 正式 性恰 好满 足 了行政 管 理 的效率 性要 求。 3 行政 裁判所 的审 理具 有 灵活 性 。 众所 周 知, 英美 国家 的判 例 法是 其重 要的法 律渊 源,普通 法 院在 审理 过 程中 要受 到遵 循先 例 原则 的限 制。这 一点 裁判 所 与法 院有 着根 本 的 不同 ,行政 裁判所 在 审 理行政 纠纷 的过程 中完全 不 受先 例 的制 约 。裁判所 的职责 是 要 做 出在 当时情况 下 的正确 的 裁 决,而 不 是去 盲 目地遵 从 其先前
.
政 裁决 机构 的独 立性 问题 ,有许 多学 者提 出在 中国建 立类 似 英国 的行 政 裁判所 , 者认 为在 目前 情况 下 , 种改 革的 方法有 一 些不 笔 这 太现 实 。 目前在 行政 处 理制 度 中,行 政处理 机关 基本 上有 两种 设 置, 一是作 为 附属 于某个 行 政机 构的 一个职 能部 门, 设置在 该机 构 内部 。一 是 作为 独立 于某 个 行政机 构 的一个 专 门机构 ,设 置在 该 机构 之外 。显 然 ,后一 种 设置 更能 保障 行政处 理机 构独 立 于某 个 行政机 构 ,维护 其 中立 性 。鉴 于 目前 我 国行政 处理 机关 大部 分屈 于 前一 种情 况 , 他 们一 下子 改成 后 一种不 太现 实 , 将 且成 本 过高 , 建 议法 律对 该类 职 能 部 门的性 质和 地位 予 以明确 ,规定他 们 具有 相 对独 立的 法律 地位 ,其在 处理 纠纷 过程 中不 受所属 机构 的任 意 干 涉 。此外 , 做到 处理 人 员 的相对 独立 。处 理机 关的人 员 不应 要 该 都是 公务 员 , 还应 吸收 一 部分 专家 , 学者 , 或者 是相 对 人代表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的 民事纠 纷进 行 审查 , 并作 出裁决 的行 政行 为 ¨ ] 。这 是 一种 依 申请 而 进行 的居 问裁 判 。 与行 政执 法 活
动相 比, 行政裁决更重视公正的价值取 向, 而相较于司法活动, 行政裁决又拥有绝对的效率优势, 更加切 合 现 代社 会管 理 的需 要 。 目前 我 国 的行政 裁决 主要 有 权属 纠纷 裁决 、 侵权 纠纷 裁决 、 损 害赔偿 纠纷 裁决
等几 类 , 相 关 规定 散见 于 法律 、 法规、 部 门规 章 中 , 尚未 形成 统一 的制度 体 系 。
相 比之下 , 西 方法 治 发 达 国 家 “ 行政裁决 ” 的范 围则 更 加 广 泛 。美 国 的 “ 行政裁决” 又称 “ 委 任 司 法” , 是 由独立 管 制机 构 (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g u l a t i o n A g e n c y , 简称 I R A) 与一般 行政 机 关行 使 准 司法 裁判 权 ,
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 能够有效地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 , 缓解 、 分担审判机关的压力 , 降低纠纷解
决 的成本 , 起 到 及时 调整 社会 关 系 的重 要 作用 。
2 0 1 4 年1 0月 ,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 出的《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要“ 健 全行政裁决 制度 , 强化 行政机关 解决 同行政管 理活 动密 切相 关 的 民事纠纷 功 能 ” 。这 是健 全 我 国社 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的一项重要决策, 对于新形势下化解 民间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
义 。2 0 1 5年 2月 , 最 高人 民法 院发布 《 关 于全面深化 人 民法 院改革 的意见—— 人 民法 院第 四个 五年改革 纲
要( 2 0 1 4 -2 0 1 8 ) 》 。该文件指出, 要“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 、 仲裁、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等纠纷解 决机制 与诉讼 的有机衔接 、 相互协调 , 引导 当事 人选择适 当的纠纷 解决方 式 , 推 动在 征地拆 迁 、 环 境保 护 、 劳动保 障 、 医疗卫 生 、 交 通事 故 、 物业 管 理 、 保 险 纠纷 等 领域 加 强 行业 性 、 专 业性 纠 纷解 决 组 织 建 设, 推 动仲裁制度 和行政裁 决制度 的完善” ④。在此背景下 , 行政裁决 的制度价值 已经逐渐得到关注与重视 。
问题 。 为健全 我 国行政 裁 决制 度 , 完善社 会 矛盾 预 防化 解机 制 , 上 述 问题 亟待 解决 。 美 国的委 任 司法制 度、 英 国的行政 裁 判所 制度 、 日本 的行政 争讼 制度 对 我 国行 政 裁 决的 完善具 有借 鉴 意义 。
关键 词 : 行政 裁 决 ; 多元化 纠 纷解 决机制 ; 司法 改革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5 ) 0 6— 0 0 0 8— 0 8
行政 裁 决制 度何 以必 要
一
、
( 一) 行 政裁 决 的含 义与 特征
依通 说 , 行政 裁决 是 指行 政机 关依 照 法律 的授 权 , 对 当事 人 之 间发 生 的 、 与 行政 管 理 活 动 密切 相 关
收 稿 日期 : 2 0 1 5—0 9—0 1
作者简介 : 齐树洁( 1 9 5 4 一
) , 男, 河北武安人 , 厦 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师 , 研究方 向诉讼法学 ; 丁启 明( 1 9 8 8 一
) , 女, 黑
龙江哈尔滨人 ,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诉讼法学 。
① 2 0 1 4年 , 我国各 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5 2 2 . 8 万件 , 同比上升 5 . 7 %, 受理一审商事案件 2 7 8 . 2 万件 , 同比上升 8 . 5 %。其中 ,
受理知识 产权案件 l 1万件 , 同 比上升 1 0 % 。民事 案件受 案量连续 l 0年 上升 , 法 院承受 巨大 的审判压 力。参见周强. 最 高人 民法 院工作 报告 [ N] . 人民法院报 , 2 0 1 5—3— 国行政裁 决制度 的思考
河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5午 第 6期 ( 总第 1 5 2期 )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裁 决 制 度 的思 考
齐树 洁 丁启 明
( 厦 门 大学 法学 院 , 福建 厦 门 3 6 1 0 0 5 )
摘 要: 基 于对 司法 中心 主 义的反 思及 司法危机 的倒 逼 , 当今 西方法 治发 达 国 家不 断 完善 多元化 纠
综 观现 代 法治进 程 , 社会 冲 突 的复杂 性推 动着 纠纷 解决 机 制 的变更 , 不 同特 征 的纠纷 需要 多样 的 纠 纷 解决 手段 。面对 大量 专业性 较 强 、 与行 政管 理密 切 相关 的纠 纷 , 传 统 的审 判 方 式显 得 力 不从 心 , 司法 资 源 的有 限性进 一 步 凸显 。为确 保这 些争 端 得到公 平 、 快速 、 经 济 的解 决 , 裁 判 主 体需 要 具 备 专 门 知识 和 行政 经验 , 而这正是 普 通法 官所 欠 缺 的。美 国 、 英 国、 日本 等 国 的司法 实践 证 明 , 行政 裁 决是 一种 行之
纷解 决机 制 。其 中, 行 政 裁 决以其 主体 专 门 、 裁 决 专业 、 程序 简化 、 裁 判 高效 的优 势 , 在 纠 纷 解 决 方 面发 挥 着 重要 的补 充作 用 。 目前我 国行政 裁 决制 度存 在 适 用范 围缩减 、 程序 不规 范、 救 济方 式 尚未 系统化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