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
行政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裁决工作的具体情况,我进行了相关调研,并总结了以下报告:一、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行政裁决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地行使申诉和辩护权利。
2. 认真听证原则:行政裁决在裁决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3. 法律规范原则:行政裁决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裁决的结果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行政裁决的程序1. 申请: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请求行政裁决。
2.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必须及时受理,审核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 调查: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宣告: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宣告裁决结果,并向当事人送达。
5. 实施:当事人按照行政裁决结果进行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实践情况1. 行政裁决工作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大量行政争议,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 行政裁决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裁决过程不够透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到位,裁决结果的执行不够及时等。
3.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裁决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加强行政机关的裁决能力和效率,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裁决工作的启示1. 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裁决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和公正。
2. 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障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加强行政裁决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行政裁决的了解和认同。
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决定。
它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速、高效和简便的特点,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首先,行政裁决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公正和专业性。
行政裁决机关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行政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行政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公正的裁决结果,为当事人提供了信心和保障。
其次,行政裁决制度具有便捷和高效的特点。
相对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简单明了,可以迅速解决行政争议。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行政裁决机关的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经过上诉程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再次,行政裁决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权益,还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裁决结果的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最后,行政裁决制度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制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决策的效果和公信力。
同时,行政裁决机关还可以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和解释,完善和补充行政法规,推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解决行政纠纷,又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改革中,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行政裁决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具体行政案件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裁决的定义、种类、原则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加深入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定义和概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特定的行政案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处理和决策能力,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行政裁决可以解决行政案件中的争议,调处行政行为中的矛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行政处分裁决: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等。
2. 行政许可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事项作出批准、许可或者准予的决定,如建设项目的许可、营业执照的颁发等。
3. 行政确认裁决: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实或者行为进行认定的决定,如婚姻关系的确认、国家特殊补贴对象的认定等。
4. 行政赔偿裁决:指行政机关对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决定,如因行政错误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三、行政裁决的原则在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1. 法定性原则:行政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作出决定。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裁决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方或滥用权力。
3. 独立性原则: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裁决权力,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扰。
4. 决定性原则: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5. 透明度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公开透明,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申诉和监督的途径。
四、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申请:行政裁决机关接收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并确认受理范围和条件。
略论我国行政裁决

略论我国行政裁决作者:卜小清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行政裁决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
所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改进和完善当下我国行政裁决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本文集中阐述了我国行政裁决的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诸多具体对策,以期对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裁决有所启迪。
【关键词】行政裁决;现状;对策一、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一)相关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完善1.关于行政裁决从概念到法律救济的诸多问题,目前法律均缺乏统一、具体、明确之规定,仅有的一些规定也因相互间不一致甚至矛盾而给行政、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混乱,这是导致行政裁决不能有效地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直接因素。
[1]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裁决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甚至是地方行政规章为自己设定行政裁决权。
2.就目前规定行政裁决的实际情况看,有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有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有的直接规定“裁决”。
这种规定的不统一、不清楚,导致的是裁决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对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以及因不同的裁决方式、裁决结果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比如对于“调解处理”,是指只调解不裁决,还是调解不成再裁决,不同的机关对此可能做出不同的理解,最终就造成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时犹豫不决,甚至对属于自己裁决范围的纠纷也置之不理,拖延了纠纷的处理,激化了矛盾,透支了政府公信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后续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二)裁决主体不明确,缺少裁决的专门机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行政裁决机关是居中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作出处理的机关,因此,必须保障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像英国那样独立的行政裁判所,而是在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理行政裁决,这就不免对其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产生怀疑,[2]由此也带来了如下所述的诸多弊端。
行政裁决定义

行政裁决定义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行政裁决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行政裁决呢?行政裁决,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行政裁决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这些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获得了相应的裁决权力,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能够进行行政裁决。
其次,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这些纠纷通常与行政管理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比如土地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
再者,行政裁决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会启动行政裁决程序。
最后,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裁决的产生有着其必然性和重要性。
在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不可避免。
而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虽然权威,但可能存在程序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
行政裁决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行政机关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能够更迅速、更有效地解决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相对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行政裁决的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
在自然资源领域,比如土地、矿产等资源的权属争议,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裁决。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专利、商标等方面的侵权纠纷,也可能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
此外,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行政裁决同样发挥着作用。
行政裁决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理和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会举行听证。
最后,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及可诉性研究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及可诉性研究摘要:迄今为止,行政裁决制度业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以其解决争议的便捷性、时效性为行政管理机关所青睐。
作为一项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多年理论界的研究和实践的验证,行政裁决制度确实还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本文通过对这一裁决制度的理论及实践中的做法的研讨,明确它的缺陷与不足,在保留其精华的基础上,去其糟粕,使这一制度更具理论性和可操作性,在今天的时代发挥其更大的功能。
关键词:行政裁决主要问题及完善可诉性一、行政裁决制度概述行政裁决制度的出现有其现实的必要性,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冲突也随之增多,行政管理活动也因此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量出现的民事纠纷又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法院在解决这类纠纷方面越发显得力不从心,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裁决应运而生。
我国学界对行政裁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所谓广义的行政裁决,即指行政机关解决所有纠纷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不论解决的是何种性质的纠纷,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裁决。
而狭义的行政裁决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狭义的行政裁决的定义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做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
笔者对这一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这一定义比较准确的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行政裁决是用行政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不仅实现了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又可以衔接司法程序来进一步解决处理不当的纠纷,保证了司法的最终审查权,符合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行政裁决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表现,但是这种行政权又带有司法权的性质,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是作为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从性质上来说,行政裁决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权。
论我国的行政终局裁定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终局裁定制度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是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原则,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原则,对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又产生了行政终局裁决制度。
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合法性毫无质疑,但是对于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此种制度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吗?面对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存在,我国能否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一、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理由行政终局裁决制度,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对于某些行政纠纷由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政裁决作为最终的裁决,人民法院对此不再受理。
这里所称的法律,特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法律。
换句话说,只有法律才能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权。
[1](一)我国行政终局裁决的现状从我国现有的有关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规定来看,行政终局裁决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明示型的行政终局裁决,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对案件的最终裁决权。
2.选择型的行政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间进行选择,但是,一旦选择了行政救济,就等于认可了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权。
3.隐含型的行政终局裁决。
我国行政法并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依然将其列入其范围,因为该类行为所隐含的意思就是,行政相对方在遇到以下情形时,不能向法院寻求救济。
(二)我国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立法理由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在上述领域的终局裁决权,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1.某一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2.因不可抗力事件使行政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
3.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因素使得司法在此问题上无能为力。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我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
首先,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关键。
行政裁决机构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应当根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定,分设不同级别的行政裁决机构。
这些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和行政实务知识,并且具备一定的行政经验。
此外,行政裁决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案例数据库,以便于裁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借鉴,提高裁决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其次,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裁决的公正,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程序规范和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此外,行政裁决机构还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并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意见。
为了提高裁决的效率,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处理。
同时,行政裁决机构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对于有异议的裁决进行复审,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程序的公正。
最后,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关键环节。
对于行政裁决机构的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以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行政裁决的裁决结果也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和监督,保障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裁决案例的公开和信息公开应当得到加强,以便公众和权益受损方能够及时了解和监督。
总的来说,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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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论文摘要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制度。
论文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管理行政机关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
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
(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
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
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
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决以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为特定条件,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裁决的首要程序是先行申请。
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是裁决行为存在的必要程序和先决条件。
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未向行政裁决主体主动申请,行政裁决主体无法实施受理、裁决等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
行政裁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仲裁性,突出了绝对的法律效力。
此外,这种行政裁决行为中有“不告不理”
等典型的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5.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的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且行政裁决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裁决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模糊:我国行政裁决这一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中进行独立、明确的规定。
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多来自于单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这就使得我国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裁决,如何对行政裁决进行行为的归类产生了分歧,目前我国比较认可的是上文中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定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其他的理论学说。
将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内部决定也纳入行政裁决的概念中,且没有形成统一认可的理论。
行政裁决的概念这一最基本的理论没有成形,使得行政裁决的其他理论和制度建设举步维艰。
2.对行政裁决的性质认识矛盾:对于行政裁决的性质,我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居间性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其同时具备了四个特点:平等性,强制性,被动性和法定性。
但行政裁决的性质不论是对司法方面还是对行政方面而言都是矛盾的。
(1)行政裁决与司法矛盾。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仲裁行为,对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进行司法性活动,而这本来是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其法律授权与司法的独立性天然冲突(如房屋拆迁问题本属行政诉讼管辖,却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代为决定)。
(2)行政裁决与具体行政行为矛盾。
我国的行政法理论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这与行政裁决中“居中平等,依申请”原则是明显不符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裁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后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其性质的认知处于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夹缝之中,使得行政裁决的追求价值、目的、标准、行政救济都没有准确合理的界定,导致行政裁决具体制度的构建难以开展。
3.行政裁决的范围模糊不清。
目前,我国只是依据单行法律,将行政裁决大致分为民事确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和民间纠纷四类。
但法律并未具体的明确行政裁决涉及的纠纷范围,上述四种特定民事纠纷包含了公共资源确权,土地纠纷,环境污染损害,食药安全损害和拆迁补偿以及民间组织调解纠纷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的纠纷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其解决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如食药安全损害由行政机关处罚由法院判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属于公益诉讼等)。
行政裁决范围的模糊不仅使得行政裁决的权限过大干预正常司法,也使得行政裁决的适用不具有确定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行政裁决的主体缺陷。
行政裁决的主体在法律中并没有单独做出明确规定,只是根据相关具体法律的规定或惯例设置行政裁决主体。
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裁决机构大都隶属于某一行政机关,不具备法律意义完整的独立性,中立裁判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行政裁决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
显而易见地,我国行政裁决主体存在一定的缺陷。
5.行政裁决的外延纷杂、不准确。
由于我国行政裁决的概念的界定没有统一的理论,使得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外延的理解各不相同,且名称适用缺乏严谨性和规范性。
行政裁决法定名称不尽相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处理;(2)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裁决赔偿损失;(4)责令恢复;(5)责令采取补救措施;(6)裁决;(7)裁定。
诸多概念的混用,使行政裁决概念的外延模糊不清,使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的权责制度混乱,不利于理论上的归纳和制度上的规范。
6.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缺乏。
现阶段,行政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地规定行政裁决的所有程序,行政机关主体根据具体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依一般行政程序进行裁决活动,也可以自行制定一套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裁决活动,行政裁决的时效、程序、公示、监督、救济等程序没有明确规范。
程序上的混乱和缺乏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实施效力和实体正义。
7.行政裁决的救济缺失: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救济制度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作为一项行政行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更应该有充分的救济制度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
权利。
但我国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行政裁决的救济属性有很大偏差。
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行政裁决却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4条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6条和第21条等等都将该领域的行政裁决明确列入民事诉讼的范围。
这与行政裁决的属性相悖。
三、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建议
结合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和笔者对行政裁决理论的研究分析,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提出以下的建议。
1.缩减行政裁决的范围。
改变以类别对行政裁决进行范围界定的模糊做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行政裁决的范围,删去与司法诉讼相重叠的部分,只保留公共资源的民事确权,劳务合同工资,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等方面作为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2.独立设立行政裁决的主体。
成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依法在管辖范围、管辖级别、管辖职能内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
使行政裁决兼具体专业性和技术性。
3.规范行政裁决的外延和程序立法。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是大势所趋,非常有必要的。
用一部详尽的专业法典来明晰行政裁决的范围、裁决程序、救济途径公示制度和监督体制,使行政裁决行为纳入有法可依的执法环境中。
4.完善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的完善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是增加救济途径。
把行政裁决均纳入行政复议之中,行政裁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是其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便于相对人快速维权。
另一方面明确行政诉讼属性:行政裁决不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尽管行政裁决的所涉领域是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行政裁决的做出本身是以行政权干预民事,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对行政裁决的救济也就应该采用行政诉讼来进行,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
行政裁决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完善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社会发展的行政裁决法律体系,才能充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不断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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