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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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题目(1)

行政诉讼法题目(1)

一、填空题(10分)1.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是 _____ 原则的体现。

2.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称为行政行为的 _____ 。

3.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_____ 居于主导地位。

4.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包括 _____ 、拍卖和协议三种。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_____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期限长于此的除外。

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包括列举式、概括式和 _____ 三种方式。

7.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 _____ 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8.原告所在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_____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9.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 _____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_____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30分。

)2.下列何项属地方派出机关(AC)A.街道办事处 B.村民、居民委员会C.行政公署 D.公安派出所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给付(A)A.民政部门向无劳动能力的公民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B.民政部门向见义勇为的某公民发放的奖金C.有关部门对抗洪抢险有功人员颁发的奖金D.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给予农民的补偿金5.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裁决(A)A.某环保局责令污染企业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决定B.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C.某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边界纠纷所作的裁决D.某行政主体对一行政纠纷所作的裁决7.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享有(AD)A.监督权 B.单方面任意变更合同权C.单方面任意解除合同权 D.制裁权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A)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拘留B.公安机关对拒不缴纳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者的拘留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D.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秩序者的拘留9.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殴打张某的李某处以2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处罚太轻而依法申请复议。

行政裁决课件

行政裁决课件
行政裁决课第件 十章 不利行政行为
种类
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 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 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如 《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政府处理……” 。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 关;
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
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其性 质。
行政裁决课第件 十章 不利行政行为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制裁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 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 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 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 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 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
行政裁决课第件 十章 不利行政行为
种类
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 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 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 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行政裁决课第件 十章 不利行政行为
种类
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 侵犯而产生的纠纷。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 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 出裁决。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 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

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处理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处理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处理流程一、纠纷产生。

1. 发现纠纷。

- 可能是村民之间互相发现存在土地使用界限不清、土地归属有争议等情况。

比如说,张家和李家都觉得村东头那块地自己有份,张家想在那块地上种树,李家却认为那是自己要用来放牛的地方,这就产生了纠纷。

- 也可能是村集体在进行土地规划或者资源分配的时候发现存在争议,像要在一片集体土地上建个小广场,结果有几个小组都声称这片土地归自己小组所有。

二、纠纷上报。

1. 内部沟通。

- 村民之间如果产生纠纷,首先应该尝试内部沟通解决。

就是坐下来好好谈一谈,把自己的想法、证据(比如老一辈传下来的说法、以前的耕种记录等)都拿出来说说。

要是谈得拢,那纠纷就解决了;要是谈不拢,那就得往上走一步。

2. 向村集体上报。

- 如果内部沟通失败,村民要向村集体(比如村委会)上报这个纠纷。

可以找负责土地管理的村干部,当面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包括纠纷涉及的土地位置、争议的焦点、自己这边的理由等。

三、初步调查。

1. 村集体调查。

- 村委会接到上报后,要安排专人(一般是熟悉村里土地情况的干部或者村里的老人等)进行初步调查。

- 他们会查看村里的土地台账(如果有的话),台账上可能记录着以前土地分配的情况、面积大小等信息。

还会走访村里的老人,因为老人们可能对土地的历史归属有记忆,比如以前这块地是谁家先开垦的,后来又怎么流转的。

- 同时,也会实地查看纠纷土地的现状,看看有没有什么明显的标记或者耕种痕迹等能作为判断依据的东西。

四、调解阶段。

1. 村内调解。

- 如果初步调查有了一定的结果,村委会会组织调解。

把争议双方(或者多方)叫到一起,在一个比较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调解。

- 调解人员会根据调查到的情况,讲道理、摆事实。

比如说,“根据我们查到的台账,这块地当年是分给老王家的,但是后来老王家有一部分土地和老赵家换过,所以现在这块地的归属得重新考虑。

”- 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者情况。

大学思修模拟题1

大学思修模拟题1

单选(共60 题,总分60 分)1. 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需要的满足,或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所具有的意义,称为()。

A. 人生目的B. 人生态度C. 人生理想D. 人生价值答案( 4 )2.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是()。

A. 办事公道B. 勤俭自强C. 诚实守信D. 爱岗敬业答案( 4 )3. 信念是()。

A. 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B. 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信仰不能被改变C. 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D. 人们对特定事物的选择与判断答案( 1 )4. 当前社会主义爱国者的宗旨是()。

A. 为人民服务B. 维护祖国统一C.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答案( 1 )5.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矛盾的统一体。

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指的是()。

A. 忽视个人利益B. 维护个人所属的小团体或单位的局部利益C. 要求人们把国家、民族、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D. 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集体、而集体可以完全不顾个人答案( 3 )6.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国务院有权制定的是()。

A. 宪法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答案( 2 )7. 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有()。

A. 女方怀孕期间B.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 女方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D. 结婚后一年内答案( 4 )8. 在抵御侵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形成的民族自强精神是()。

A. 坚持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誓死不当亡国奴B. 万众一心、共赴国难C. 不畏强暴、敢于同敌人血战到底D. 百折不挠、勇于依靠自己的力量战胜侵略者答案( 4 )9.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答案( 2 )10. 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是()A. 世界观B. 自然观C. 人生观D. 价值观答案( 3 )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A. 灵魂B. 精髓C. 基础D. 主题答案( 4 )12. 我们应当确立的高尚的人生目的是( )。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在行政领域内解决纠纷和争议的常见方式。

尽管这些概念听起来相似,但它们在法律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首先,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时,由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以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的特点是灵活性和非强制性。

它不依赖于法律程序,而是通过沟通和讨论来找到解决方案。

调解的过程侧重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妥协,以达到双方满意的共同意见。

不同于法院审判或仲裁过程,调解不需要明确的赢家和输家。

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达令双方满意的和解协议。

行政调解通常是一种经济、快速和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并审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最终作出裁定。

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并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决定,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与行政调解不同的是,行政裁决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

行政裁决通常采取书面形式,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裁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请求重新审理。

而行政仲裁是一种类似于法院审判的程序,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人员进行争议解决。

行政仲裁的特点是独立性和中立性。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辩论的过程,最终由仲裁员作出裁决。

行政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一般不能上诉。

仲裁的好处之一是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传统诉讼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与法院审判相比,仲裁可能缺乏透明度和一定程度的职业审慎度。

总的来说,这三种方式在行政领域中解决争议和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调解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更加强调协商和合作。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和审理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具有强制性。

而行政仲裁是利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来解决争议,类似于法院审判,但速度更快。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行政争议的解决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在治理社会中,如何正确合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政治体制运行中,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特别突出。

为此,各种行政诉讼机制应运而生,其中包括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政府部门下发的一种行政行为决定,涉及民事、经济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某些纠纷。

在行政裁决中,政府部门以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作为依据,发表在涉及纠纷各方面前法律效力的决定。

与民事裁判不同的是,行政裁决有管辖权和权利、裁量和处罚补救等特点。

行政裁决的主体可以是各种政府部门或者经政府批准的专业机构,一般来说,行政裁决机构是专门负责行政裁决的机构,其行政裁决范围由法律、法规或商定的合同来规定。

对于被行政部门实施裁决不满的当事人们,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赔偿来解决特定范围内双方争端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它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第三方机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一种途径。

行政仲裁通常由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地级以上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机构进行。

行政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由具有专业和公正性的仲裁人员进行仲裁,对行政机关和民事糾紛进行裁决。

行政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相较于前两种方法,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达到和解、宽容、和谐等社会和谐的愿望。

从制度上看,平常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区组织等部门内设专门机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在纠纷仲裁、裁决机构等工作过程中,加强与行政调解机构的联系,并将案件推向行政调解机构。

从过程上来说,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所设置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为了解决民间普及仲裁的一种途径。

根据司法实践的规定,行政调解必须强调自愿原则,双方必须经过协商、互相尊重,在与权力来源相同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使双方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达成协议,应当立即签署文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行政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行政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一、行政裁决效力概述
行政裁决是国家机关对于特定的行政案件所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效力的意义在于,当行政机关对某个案件做出决定时,持异议的一方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而上一级行政机关将依据行政裁决的效力来判定该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行政裁决效力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效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

三、行政裁决的执行
行政裁决的执行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裁决,被裁决方应当主动履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裁决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裁决执行中的争议及解决
在行政裁决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同的争议。

比如被裁决方认为行政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针对这些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合理解决。

总之,对于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裁决方应当主动履行或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执行以及诉讼。

同时,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通过合理的解决方式进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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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裁决李亚利管理科学系 08公共事业管理班学号:081444021摘要:行政裁决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文章从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开篇,探讨了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针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给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性意见,以期能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方案和措施。

关键词:行政裁决;基本理论;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完善方案一、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于是在理论界产生了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不同的解说,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

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这种行政裁决除了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外,还直接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相对人实施制裁,提供救济。

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

狭义说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第三种学说已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作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笔者对这个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它比较准确地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二) 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2.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

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

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

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目前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

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

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

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行时也应依法进行。

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公平。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

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回避。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

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调解。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

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职能分离。

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

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效率。

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裁决主体分散,欠缺独立性现阶段,在我国有权解决行政裁决的机构主要有三类:(1)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

我国通过一些行政法规、规章设立有行政裁决,如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专门机关。

专利、商标纠纷及劳动争议由专门机关管辖;(3)各级人民政府。

在这里,民事争议不管由哪级行政主体管辖,均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上的行政主体来管辖。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行政裁决机构绝大部分隶属于行政机关,基本上不具有独立性,中立裁判也就无从谈起,公正的行政裁决难以保障,而这也正是我国行政裁决主体的缺陷所在。

(二)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不统一我国现行颁布的一系列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裁决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所使用的行政裁决的名称不尽相同。

根据行政裁决的法定名称的差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处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裁决赔偿损失;责令恢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裁决;裁定等。

众多相关概念的混用使得行政裁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较模糊,制度性规定不能统一,直接导致了有关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的模糊态度。

(三)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清目前,立法所反映的行政裁决的范围问题颇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仅笼统地规定了权属纠纷、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等可以提起行政裁决,但并未具体规定行政裁决的明确范围,仅是个别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裁决,具体哪些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裁决,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

另外,对特定的民事经济争议,我国除一部分规定必须先由行政机关裁决之外,大多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这就不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

我国目前条件下,作为行政裁决对象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范围太窄,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长。

这不仅不能适应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发展需要,加重了法院的受案压力,也不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利用行政裁决的方式快速、低廉、便捷地解决纠纷的要求。

(四)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不统一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行政裁决救济途径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模式。

另外,由于我国对行政裁决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没法覆盖所有的行政裁决。

这样,我国的行政法目前只是从“个别”的角度而不是从“一般”的角度解决了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这种在适用上的不一致,造成了行政裁决救济制度的复杂无序,导致行政裁决不能有效地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行政裁决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中的“法”,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较为落后,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往往穿插在行政实体法中。

据有关方面统计,因行政机关对涉及自然资源的确权引起的行政案件占各类行政案件数量的首位,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非常少。

而且在有限的规定里几乎还谈不上什么程序。

我国现阶段,国内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裁决应遵守的程序,各个行政机关依据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或依一般行政程序进行裁决活动,或自行制定一套行政裁决程序,或借鉴司法程序,或借鉴国外相关做法进行裁决活动,使行政裁决机关各部门各自为政,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实施效力。

而且,在实践中越权行政、证据不足等现象大量存在,相对人或是不得要领,或是惧怕行政机关的威严而不敢申张自己的权利,以致行政程序可有可无。

(六)司法审查不适合行政裁决的特点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理后,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或维持原判,或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

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方法是针对一般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

审查的内容除了行政处罚行为外,一般采取合法性审查方式,而不对其是否合理予以审查;审理时在举证责任上,采用的是由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举证;在审理期间,对于行政行为一般不予停止执行,除非法定的情形出现;在审理程序上,不适用调解,只能由法院裁判结案。

审理结果,只能就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

这些规定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来说并无不可,但相对行政裁决来说就不太适合,因为行政裁决不仅仅是裁决民事纠纷调整民事关系,还要处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第三方法律关系。

法院在审理的程序上若仅按行政纠纷的裁判方式处理,就会造成审理时的不便,既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不公正。

四、运用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完善我国行政裁决(一)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如果要成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在某些职权性行政裁决的领域如交通运输、食品环境卫生、医疗卫生等领域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所;而对于其他大多数领域,可以仍然沿袭把裁决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做法,但必须使其成为一个有独立职能的部门,而非目前的由行政机关内的法律部门兼顾。

在此前提下,只要在制度上、程序上予以独立性保障即可。

(二)统一其法律名称,合理限定其范围我国目前并没有一般性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而只有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涉及行政裁决的规定条款,这些条款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松散的行政裁决制度。

基于此,笔者主张,一方面,必须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只能由法律明确授予,而且这个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位阶的法律;另一方面,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明确规定裁决机关的种类、裁决程序及救济途径,使行政裁决机关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违法必究。

(三)通过立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我国没有完整的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程序散见于各种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文中,在实践中给行政工作者带来诸多不便。

完善我国行政裁决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举措就是通过立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

究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行政裁决程序呢?具体而言,不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裁决法》(或者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裁决程序作出专章规定),对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或简易程序)应当确立行政裁决应当遵守的一般原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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