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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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1、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可诉性评析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可诉性评析

[ 旅游法 规研究 ]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可诉性评析
粟凌 云
(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 广西 桂林 [ 摘 510) 4 0 6
要] 政裁决行为 , 行 是指行政机 关对 平等主体之闯发生的与 公共行政密切相关 的民事纠纷做 出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处
理。 从旅游投诉处理决定解决纠纷的性 质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种类来看 , 旅游投诉处理 决定应 当属于行政裁 决行为 。 基于限 制权 力的考虑 , 对此项行政裁决行为进行 司法审查是必须的。 同时 , 为了切 实保障行政裁决相对入即旅游投诉主体的民事权 益, 应当扩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变 更权 的适用范哥 , 在审查行政裁决行为合法性 的同时对 其提出的民事请求进行 审理 , 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做出变更判决 从而解决行政裁决相对 入提起行政诉讼的终极 目 标—— 解决 民事争议 ( 旅游争议) 。
行政执法部门极大的投诉管辖权 , 但众所周知 , “ 绝对 的权力 导 致绝 对 的腐 败 ” 不 受监 督 的 行政 行为 是 对 ,
公 民个 人权 利最大 的威胁 , 如何 规范 旅游投 诉处理 行
李物 品破损 或丢失 的 。四 ) 为 旅游经 营者故 意 或过 ( 认
失造 成投诉 者人 身伤 害的 。 五 ) 为 旅游经营 者欺诈 ( 认 投诉 者 , 害投诉 者利 益 的 。( ) 损 六 旅游 经营单 位职 工 私 自收 受 回扣 和索 要 小费的 。七 ) ( 其他损 害投 诉者 利 益的。 ”旅 游投 诉 管 理 机 关 即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在旅游 者消 费意识和 维权 意识 不断增 强的今 天 ,
伴随着 旅游业 的持 续升温 , 旅游 投诉 依然是 一个 各方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它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按照国阅〔2014〕102号《会议纪要》要求,现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形成如下基本框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四类。

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问题的处理有较明确的法定途径,对意见建议类问题无信访渠道以外的明确的法定途径。

具体如下: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一)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

例如: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doc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doc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县域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内制止乱收费若干规定、乱罚款、乱摊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2)调查、验证报告、投诉内容;(三)对上报的、投诉进行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并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投诉整改;(五)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投诉。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办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性、公平性、及时性、便民性原则,错误必须纠正。

第二章报告、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范围:(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告知申请人必须一次性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四)在受理、行政许可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义务;(五)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招标、拍卖等合法方式,但未采用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濮政[2013]42号【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3〕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2日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电话等方式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七)违法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认为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认为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八条认为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法律法规范本之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指南

法律法规范本之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指南

法律法规范本之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指南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投诉与申诉是人们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而对于投诉与申诉的处理流程,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份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的指南,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程序和规定。

请注意,本指南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处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投诉与申诉的定义投诉与申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于某事物或某人违法行为或不当决策所进行的申述行为。

投诉通常是面向具体的机构或个人,旨在寻求对事件的解决或制裁。

而申诉则通常是针对已经作出的决策或裁决提出异议,希望对其进行复议或改正。

三、投诉与申诉的适用范围投诉与申诉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劳动纠纷:包括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争议;2. 消费维权: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3. 行政裁决:对政府机关的决策提出异议;4. 司法裁决:对法律判决或裁决提出上诉或抗诉;5. 教育纠纷:包括学校招生、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争议;6. 医疗事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7. 其他:包括房屋拆迁、交通事故等各类争议。

四、投诉与申诉的处理流程1. 准备材料:在发起投诉或申诉前,首先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发经过、合同、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2. 写申诉函:根据投诉或申诉的对象和要求,撰写申诉函。

申诉函应包括被申诉方的具体信息、问题的描述、要求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方式等,并在函件末尾附上申诉人的签名和日期。

3. 递交申诉函:将申诉函递交给相关机构或个人。

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亲自递交等方式,确保申诉函能够及时送达。

4. 等待回复:一旦申诉函送达,申诉人需要耐心等待被申诉方的回复。

有些情况下,申诉机构可能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因此处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5. 调解或复议:如果被申诉方同意进行调解,则申诉人和被申诉方将共同参与调解过程,寻求问题的解决。

丽水市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丽水市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丽水市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浙江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市司法局组织各级各部门对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第一批丽水市市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近日,市司法局印发通知公布了该清单,其中15项事项可申请行政裁决。

这些裁决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计量纠纷仲裁检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采矿权矿区范围争议调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发生纠纷的裁决、水事纠纷处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纠纷处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定渠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

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开展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梳理是我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基础,为我市下一步全面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做好准备。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初探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初探

管理前沿 I ADMINISTRATION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争议是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重点工作.本艾作者通过分析行政裁决基本理论,得出将政府采 购投诉纳入行政裁决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通过比较现仃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提出建设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的相关建议。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初探文/王周欢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 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要切实履行裁决职责,重点做好自然 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 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 发展服务。

明确将政府采购活动争议 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工作。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投诉 专业化行政裁决机制。

2020年1月,财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确定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将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深圳市列为第一批政府采购 行政裁决示范点,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始试行行政裁决。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行政裁决 做岀统一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42由国政府采购I 2020年第12期ADMINISTRATION|管理前沿法律法规中,行政裁决存在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意见》要求,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授权、各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可以在各自行政管理权限内,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制度。

本文就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对政府采购争议采取行政裁决的基本思路做初步探索,以期拋砖引玉。

一、对行政裁决的基本认识(-)行政裁决的定义与基本特征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根据上述对行政裁决的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裁决的一些基本特征:一是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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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流程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内部运行流程环节详细信息
表单信息项1.供应商提出投诉
2.初审
3.修改
4.审核
5.转送
6.不予受理
7.受理
8.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9.发送作出说明通知书
10.书面审查
11.调查取证
12.内部评议
13.草拟《投诉处理决定书》
14.审核
15.审签
16.送达
17.公告
廉政风险防控信息一、权力事项风险防控梳理信息如下。

二、内部运行流程风险梳理信息如下。

监察点信息
文书模板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投诉人):
关于你(单位)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关于你(单位)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我部门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部门已于年月日将该投诉转送(接受转送的财政部门)处理。

请你及早与(接受转送的财政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接受转送的财政部门):
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应由你部门管辖。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转送你部门,请依法处理。

附:1、投诉书份
2、相关证明材料份
年月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投诉人):
关于你(单位)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关于你(单位)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我(部门)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部门)认为:
(一)投诉人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未提起投诉;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六)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出说明通知书
____________:
我(部门)已于年月日对(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投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们,请你们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投诉书副本1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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