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投诉办法

合集下载

效能投诉网管理条例

效能投诉网管理条例

效能投诉网管理条例效能投诉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效能投诉网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投诉网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以下称投诉中心)、市效能办、国际新闻互联网联合主办。

市纪委(监察局)、市效能办负责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涉及重大事件的部门协调、督促工作;投诉中心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与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国际新闻互联网负责网站的制作和日常维护更新;各政府机关负责网上具体投诉咨询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效能投诉网对政府机关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效能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咨询有关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部、省属在舟单位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效能投诉网接收的网上投诉咨询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效能投诉网接受对下列事项的投诉:(一)政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的;(二)政府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政府机关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四)其他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事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七条效能投诉网接受政府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业务办理、工作程序、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咨询的程序和方式:(一)网上投诉咨询实行身份注册制。

投诉咨询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即可登陆网上投诉系统。

投诉咨询人注册时应登记真实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对无法联系的投诉咨询视情予以受理;(二)投诉咨询人进行网上投诉咨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三)投诉咨询人通过效能投诉网进行网上投诉咨询,可以对办理情况在网络上进行评价;(四)投诉咨询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咨询活动,其姓名、单位、电话等资料应予保密,除尘滤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按:xx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自20XX年8月建立以来,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扎实开展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监察工作,不仅维护了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优化了玉环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受到了干部群众的好评。

现将《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转发,供借鉴。

玉环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对行政活动中的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贴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紧贴经济工作,紧贴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第四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行政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各镇乡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承办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调查处查投诉事项;(三)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四)不定期组织公开投诉。

第七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无效的建议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职能机关处理。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各级机关认真履职,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制定《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2015年4月14日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效能问题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投诉实施奖励和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投诉人有权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

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调查属实并给予效能问责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应当对投诉人予以奖励,对被投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惩处。

第五条机关效能投诉奖励与惩处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人、信函、电话、互联网、传真等方式,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

第七条给予投诉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投诉,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机关效能问题;(三)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事先未被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掌握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四)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效能问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4•【字号】浦府[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17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6年4月27日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浦府〔2006〕 9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八月四日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行政管理,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进行阻拦、压制、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权第五条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在浦东新区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登记或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并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办公地点和电子邮箱。

第七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统一登记或受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诉;(二)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三)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四)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作风,加快办事节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原则:凡涉及建设系统职责范围内群众的各类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转办的各类案件。

及群众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均为受理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原则,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

二、受理处理部门:由局办公室和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

由监察室扎口管理。

三、受理形式:来信由局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后,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

来访电话:有首问人员接访、填写举报投诉记录后,由监察室登记。

联网转接的举报、投诉等紧急事件,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登记处理,半年上报监察室备案。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接到举报投诉后,根据情况缓急,一般最迟不得超过2天,受理人向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明确具体承办单位(人员),基本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处理意见、答复、整改、归档。

具体要求为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和《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调查: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查清事实,拟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领导审批;答复注明举报投诉人,答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注明举报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结案归档要求:简单案件办结期限为7天,复杂案件办结期限为30-60天,办理情况必要时可视情况通报给举报人,告知其正在办理中。

五、加强督办:举报投诉案件,可由局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或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监察室加强监办。

办理单位办理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时,要随时与监察室联系,及时构通情况,必要时,监察室要直接参与,以保证办案的正确和案件的按时办结。

六、坚持责任追究1、对久拖不办或敷衍完事、造成举报人强烈不满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2、举报投诉属实、属于工作人员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被举报人员的责任,包括当面道歉、写出书面检查、移岗、调离岗位、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投诉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工作。

监察厅有关处室收到的行政效能投诉件要及时移交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投诉对象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四)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三)要求投诉对象依法履行职责、义务;(四)责令投诉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五)要求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六)对投诉对象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投诉:(一)投诉对象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拒绝履行职责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受理,对当事人申办事项的资料丢失损毁,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或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履行职责的;(四)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六)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的;(七)工作不负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八)其他影响行政效率、效能、效益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效能投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效能监督,规范效能投诉工作,保护广大员工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机关效能投诉。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错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条设立公司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机关效能投诉。

投诉中心电话:
信箱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第六条公司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投诉人对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机关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2、调查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3、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4、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5、要求被投拆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6、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的投诉应予受理: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执机关公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4、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5、对服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6、其他使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单位(部门)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

受理当面或电话投诉时,应耐心细致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逐件拆阅、登记和及时处理。

受理投诉要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三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职责权限、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当在当日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机
关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