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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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行政过错发生,根据《XX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惩戒及其他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五)对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九)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瞒报、迟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十)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篇: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来源:时间:2012-10-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淅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七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工作效能责任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2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2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不作为、懒政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其目的是强化行政机关
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责任认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不作为、懒政等情况。

2.追究程序:设立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机制,包括调查取证、听证、调查组织等程序,
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和权威。

3.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纪律
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4.问责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包括领导责任、
部门责任、个人责任等。

5.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加强对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
也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增强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与信任。

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机关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责任追究和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第五条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一)口头效能告诫;(二)通报批评;(三)书面效能告诫;(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工作岗位;(六)免职;(七)辞退。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二)续继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四)不按规定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行为的;(六)违反“四条禁令”的;(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八)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九)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十)机关负责人发现本机关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十一)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机关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十二)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全县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等情形。

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三)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未向申请人提供的;(四)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放批准文件的;(七)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九)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二)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三)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五)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十六)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十七)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八)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十九)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共5篇)

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共5篇)

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共5篇)第一篇: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两问两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省工商局效能追责有关规定和《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职能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政、实事求是、责罚适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效能责任追究分以下六种形式:(一)通报批评;(二)诫勉谈话;(三)停职检查;(四)待岗;(五)免职;(六)党纪政纪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工商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

(二)工作期间炒股票、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被省局或市级以上检查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直至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酒后执法、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当月二次以上上班迟到、早退或被市局检查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或被省局、市级以上检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六)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离岗无告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扣除绩效奖;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6、工作日中午饮酒;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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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时间:2012-1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淅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七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工作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八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行政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行政职能部门效能监察投诉事项由院监察室分级负责。

监察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监察室、人力资源部作出处理意见、经医院党政联席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同时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同意,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医院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辩。

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人事部门个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监察室及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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