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判断或个人意愿随意处罚。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一方。
3. 适用法律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适用,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4. 依法听证原则: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当其罪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不能过轻或过重。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1. 行政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法规。
2. 行政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
3.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拘留处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进行吊销处罚。
5. 行政暂扣或查封财物: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扣或查封,保护公共利益。
6. 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公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包括降职、辞退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1. 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 通知听证: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
4.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1.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 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或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整改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2024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前言行政裁决是政府行政机关为解决特定行政争议而进行的一种职权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行政裁决在社会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行政裁决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本文主要介绍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及其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了解政府行政裁决的内容及过程有所帮助。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1.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2.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3.食品、药品等药品监管的许可事项4.烟草、打火机等特殊专营;军火、核物质、毒品、生化制品等危险化学品刑事管制申请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类1.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4.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复议类1.被行政裁决后对行政机关决定的复议2.行政机关对对申请行政许可或做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非许可、非处罚性裁定等行政行为的复议3.被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合法权益的申诉行政强制执行类1.不服行政处罚者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2.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的文书辨认和文书送达事项3.行政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行政确认类1.申请人要求确认法定资格、权利类行政确认事项2.申请人要求认定事实类行政确认事项行政裁决程序1.行政裁决程序的发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必要的材料;2.行政机关的受理: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行政裁决请求进行审核;3.行政机关的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进行调查和事项进行审查;4.行政机关的裁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具体的裁决决定;5.裁决的生效和执行:对行政裁决决定进行公告和追溯,并在裁决时间后进行实际操作。
结语行政裁决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是政府组织和力量的一种体现。
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同时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简介行政裁决是指由具有特定行政职权的机关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解决争议、纠正和惩罚违法行为的决定。
在我国行政法治发展中,行政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和统一行政裁决活动,各地区制定了具体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的作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的基础,具有以下作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的依据•保障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方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减少裁决错误和瑕疵•提高行政裁决效率和质量,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的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需要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工作重心以及被裁决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其制定应遵守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制定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规的规定。
•现实性原则: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应该根据被裁决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适应现实需求。
•明确性原则:制定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应精细化,具有明确性。
•统一性原则: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应保持统一性,避免发生混乱和矛盾。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的内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职责、管辖情况、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条件、范围、对象、途径、时间限制及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行政裁决的异议和复议程序及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行政机关裁决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结语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的制定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精细化制定清单,坚持以法为依据,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规范和统一行政裁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4•【字号】镇政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镇政发〔2014〕3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前期公布市级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本次公布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保留5200项(其中,行政处罚4935项,行政强制127项,行政确认26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奖励7项,行政其他99项),暂停行使4项,取消9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另行公布。
上述所有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单位不得再有任何其他行政权力,真正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
市监察局、市审改办、市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市审改办:89667178,市监察局:84419123,市法制办:80823682),重点加强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问责。
市级各部门根据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内容,一是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示;二是要更新调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行政权力库;三是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外,要以实事求是、高效便民为原则进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具体进中心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协调确定;四是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行政权力清理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根据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内容,清理并公布本地区行政权力清单,共有的行政权力要与市级保持一致。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权力目录动态管理制度,适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情况以及国务院、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权力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行政执法;
2.依法开展查封、扣押、冻结、吊销、注销、责令停产等行政
强制措施;
3.依法发布政府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决定文书;
4.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5.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6.将违法行为涉及的有关情况,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媒体宣传等措施;
8.定期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开审理并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9.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注册审批、许可管理等行政许可措施;
10.实施资源保护、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管理;
11.依法实施行政给付制度;
12.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
13.实施行政复议制度;
1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5.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管理程序;
16.实施行政诉讼程序;
17.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实施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德政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激发发展活力,全力打造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引领区,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19〕14号)部署,市政府决定赋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行使权限,形成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赋权事项范围《事项清单》涉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等14个领域,共计1217项行政权力事项。
其中,行政许可43项,行政处罚927项,行政检查93项,行政强制25项,行政奖励14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给付1项,其他权力事项65项,公共服务38项。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以上行政权力事项市县两级的直接实施责任。
二、确保赋权落实到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事项清单》,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对接,扎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明确承接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到位。
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相关行政权力事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赋权事项落实成效。
对市政府尚未赋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使,防止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权责清单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权责清单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黑财法〔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权责清单清理结果的通知黑财法〔2020〕6号厅直各单位:按照省营商局部署,我厅已顺利完成2020年权责清单清理工作。
目前,我厅行政权力在原有31项基础上,保留16项、转为内部管理11项、取消3项、暂停实施1项,已于2020年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取消的3项已通过2020年省政府令第2号予以公布。
现将保留的16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布如下:一、行政许可1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二、行政裁决1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三、行政复议1项:对市级财政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四、行政监督检查3项:对财政票据印制、发放、核销和销毁的行政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的行政监督检查。
五、行政处罚10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的颁XXX修改,我厅将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同时报送省营商局审核后实施。
请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
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
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
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
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
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
1
土地所有权和使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
用权争议裁决 利用现状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向原受理单位上一
8 纠纷田间现场鉴 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 农业农村部门 级种子管理机构提
定
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
出再次鉴定申请
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三十
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4
矿业权纠纷的裁 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
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
附件3
公布单位: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
行政裁决
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9
农业机械事故损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 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
决
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
各级人民政府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
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规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
执行。
备注
《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
2
林地所有权和使
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用权争议裁决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各级人民政府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
事人必须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有本法第五
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
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
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6
侵犯注册商标专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
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
7
侵犯专利权纠纷 裁决
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 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讼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
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
伐有争议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
、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3
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草原权属争议裁决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 各级人民政府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5
水事纠纷裁决
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 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
各级人民政府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八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用权纠纷裁决 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
行政诉讼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
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
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第 28 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
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
农作物种子质量 、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
(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
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
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
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