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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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07
•【字号】津医保局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
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4〕5号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工作的新要求,推动高品质生活创造行动见行见效,推进医保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经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附件:《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4年2月7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医保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精细化科学化常态化优化医保服务,提高群众、企业和医药机构获得感,特通知如下:一、把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和改进医保系统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践行群众路线、展现医保惠民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对“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部署,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持续优化服务提供了强有力指导和支持。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必须做好的“一把手”工程抓实,作为“小切口、大文章”的基础性改革工作抓好,作为提升人民群众、企业、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医保获得感的重大惠民工程抓细。

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医保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优质医保服务是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牢固树立服务惠民便民观念,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奋斗的事业追求、工作的基本习惯、干部的基础素养,力争实现“高效办成每件事”,用便捷、人性、创新的医保服务暖民心、得人心、赢支持,托举全民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医疗保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7项
9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
10
2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
11
3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
12
4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13 Nhomakorabea5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
14
6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
15
7
对医疗保险稽核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医疗保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五类、16项)
单位:曲周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责任科室
一、行政处罚
共6项
1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
2
2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五、行政确认
共1项
16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基金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
6
6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的解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的解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3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专项整治常态化。

这些都为我们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医疗保障首要任务,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点关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基金监管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系统治理。

2023年,持续推进全覆盖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人员32690人,协同公安部门共侦破各类诈骗医保基金犯罪案件21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20名,追缴涉案医保基金11.4亿元。

部门联动方面,从最初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回头看”,到2023年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加入专项整治,2024年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加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一步有效衔接,部门监管合力逐渐形成。

整治重点方面,从“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延伸到隐藏在真实诊疗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延伸到医院的重点领域、重点药品,监管内涵不断拓展。

2023年,国家医保局制定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检查、检验、康复理疗六大领域检查指南,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整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医保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的相关要求,聚焦医疗保障民生领域“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标,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清单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国清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发展需要,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以改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导向,建立完善涵盖全国清单、省级清单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清单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要求。

2020年8月底前,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遵循全国清单的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全面完成本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同步统一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2020年8月底前全面实施清单制度。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政策解读(2020)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政策解读(2020)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政策解读(2020)一、相关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2020年4月底,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2020年8月底前,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遵循全国清单的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全面完成本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

二、目标任务把建立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作为医疗保障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以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目标任务,加强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政务服务,打通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舒心顺心。

三、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依据《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规范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等10个主项及“单位参保登记”等28个子项的编码、办理材料、办理环节和设定依据等内容。

二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即对应全省清单制定的全省统一实施的办事指南,包含全省清单所有子项的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查询方式、监督电话、评价渠道和办理流程图等内容。

三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参考样表》,为全省统一同步实行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样表。

浙江省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任务清单

(三)普法宣传
8.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微信公众号、墙报等媒体平台,采取以案说法、普法讲座、公众开放
内容
任务
措施与要求
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健康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作风纪律
9.开展“清廉卫监”建设。各级行政部门及执法机构按要求落实“清廉浙江”建设,确保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业风清气正。
3.2风险整治。各级行政部门分析辖区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公共卫生等重点监管领域风险,
内容
任务
措施与要求
开展风险排摸和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级统一部署,开展辖区非医用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卫生专项治理行动。
3.3.完成国家、省级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3.专项检查。
3.1亚运保障。全力做好亚(残)运会卫生监督保障,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等地围绕亚(残)运会比赛场馆、官方接待酒店、定点医疗保障医院等重点单位,部署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集中式供水、生物安全实验室和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实现辖区亚运官方接待酒店杯具清洗消毒、棉织品流转、洁具清洁3个智能监管场景全覆盖,亚运官方接待酒店内游泳场所100%接入省“游泳场所三色分级智能监管”,确保亚(残)运会期间不发生相关卫生安全事件。
5.辖区在编在岗卫生监督员“每月一学”云课堂每期培训率达到100%;省实训基地各市卫生监督员培训率达到15%,各市学员成绩优良率合计达到60%及以上;按要求组织辖区卫生监督员参加新进、骨干、法制、专业技能等培训活动,提升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依法行政
6.执法履职。聚焦执法主责主业,强化执法处置能力,持续提升执法效能;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落实在编执法人员在岗履职,县级执法人员力争做到人人能执法、个个会办案;市级执法机构应提升专业领域业务能力,强化对县级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帮扶,推动区域执法能力整体提升。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
子项
1
单位参保登记
2
职工参保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登记
事项 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J0100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
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5个工作日
(加盖单位公章)
J01002
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 记表》(含停保、续保、在职转退休)(加 盖单位公章) 灵活就业人员:1、有效身份证件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 (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 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十四条;
休审批材料。5、死亡:派出所或医院出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原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 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 审核—稽核-拨付--办结
因死亡清退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 卡账户信息,其中省外死亡的应由其继 承人提供死亡证明; 出国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 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 明;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退的,需 提供社保出具的养老金核定表
29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费用结算
J13001
定点医药机构费
用结算
30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 售药店费用结算
J13002
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5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医保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54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23号丁宏锁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医保卡及医保电子凭证异地定点药店购药支付功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国家医保局正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含公共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等14个业务子系统,预计2021年底基本建成。

建成后,各地医疗保障信息将实现国家和省两级数据集中,提高数据共享层级,实现对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医疗信息管理,基本形成全国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系统一体化应用格局,使公共服务更加便捷,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目前,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主体建设已基本完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已在广东、青海、河北等16省多地上线应用,总体运行平稳、高效。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购药,国家医保局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政策,优化备案流程。

2020年4月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进一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的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

截至5月底,全国已有4.1万家定点零售药店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开展药店购药直接结算服务,作为就医地开通省份有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新疆等10个省份,作为参保地开通省份有四川、重庆、陕西、内蒙古、辽宁等21个省份。

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研发了医保电子凭证。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1年6月11日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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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
行政 规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对采取虚
4
报、隐瞒 、伪造等 手段,骗 取医疗救 助资金的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基金 监管

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采 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 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 的,由有关部门 决定停止社会救 助,责令退回非 法获取的救助资 金、物资,可以 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 价值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 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 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
第二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 法对价格活动进
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 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基金 监管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
部委 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备注
30个工作 日,复杂 法人 的延长至 、其 3个月, 他组 特别重大 织 的原则上 不超过6
个月
30个工作 自然 日,复杂 人、 的延长至 法人 3个月, 、其 特别重大 他组 的原则上
织 不超过6 个月
2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填报单位:规划财务和法规司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法律
行政 法规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部委 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备注
1
对医疗保 险经办机 构以及医 疗机构、 药品经营 单位等医 疗保险服 务机构以 欺诈、伪 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 取医疗保 险、生育 保险基金 支出的处 罚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 社厅发【2016】61号)
医疗 保险 30个工作 经办 日,复杂 机构 的延长至 以及 3个月, 医疗 特别重大 机构 的原则上 、药 不超过6 品经 个月(欺 营单 诈骗保举 位等 报奖励暂 医疗 行办法第 保险 九条规 服务 定) 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基金 监管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 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
进行封存
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
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
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
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 社厅发【2016】61号)
30个工作
自然 人、 法人 、其 他组 织
日,疑难 复杂的, 延长至3 个月,特 别重大的 原则上不 超过6个

1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法律
对用人单
3
位不办理 医疗保险 和生育保 险登记、 未按规定 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 记以及伪 造、变造 登记证明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基金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监管 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 司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
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医疗保障
7
对纳入医 疗保障范 围的价格 违法违规 行为的监 督检查
行政 检查 和行 政处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基金 监管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违法行为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 行政处罚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2
对以欺诈 、伪造证 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 段骗取医 疗保险、 生育保险 待遇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
基金 监管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法律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
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
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对可能被
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
5
转移、隐
匿或者灭 失的医疗 保险基金
行政 强制
相关资料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部委 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备注
自然
人、
法人 、其
7天
他组

《高值 医用耗 材集中 采购工 作规范 (试 行)》 第四十 二条、 第四十 四条
公立 医疗 机构
3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法律
行政 法规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
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行政 法规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对公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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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高 值医用耗 材集中采 购行为合 规性的监
国家 行政 医疗 检查 保障

医药 价格 和招 标采 购司
督检查
《国家医疗保障 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规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制定药品、医用 耗材的招标采购 政策并监督实 施,指导药品、 医用耗材招标采 购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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