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投资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风险控制原则:子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子公司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权责,加强监督。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时,应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事项。
第六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事项,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子公司经营管理第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
第九条子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员结构。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市场营销,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子公司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章子公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对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集团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整改;(二)限制经营;(三)暂停投资;(四)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中央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外经贸专业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第七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
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定规定,向子公司收取(或分摊)必要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各所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反映出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国企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决策负责。
第五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负责。
第六条财务部门为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实施资产管理方案,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等;(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负责资产价值管理,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四)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批和实施,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范围第八条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车辆等;(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四)长期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四章资产购置与使用第九条子公司购置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避免重复购置;(二)注重效益,确保资产合理使用;(三)依法合规,确保资产购置合法有效。
第十条子公司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资产使用责任,确保资产安全;(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一条子公司处置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资产处置合法有效;(二)公开透明,确保资产处置公平公正;(三)注重效益,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集团产权管理制度

集团产权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扩大开放,我国企业集团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而集团产权管理则成为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因此,建立健全的集团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产权保护、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集团产权管理制度进行详尽的解析和说明。
二、集团产权管理的基本概念企业集团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母公司控制,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并且在一个一定范围内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
产权是指个人和单位依法拥有和支配经济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权利。
而集团产权管理是指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各类企业实行对其产权的控制和管理,包括股权的操控和管理、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
三、集团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集团产权管理制度的健全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
通过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协调,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产业链的效率,降低成本,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2. 加强产权保护健全的集团产权管理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治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信心,诚信经营。
3. 提高资产配置效率集团产权管理制度的健全可以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
通过统一的产权管理机制,可以实现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配置更加合理,有效避免实体资产长期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四、集团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1. 公司治理结构集团产权管理制度应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2. 股权激励机制集团产权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与实施合适的股权激励机制,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3. 高管薪酬管理集团产权管理制度应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机制,确保合理的薪酬水平和激励有效性。
4. 股权激励和持股限制集团产权管理制度还需要规定并限制高管和核心团队的持股限制,防范管理层的股权过度集中或滥用。
5. 股权转让和交易规范集团产权管理制度应规定股权转让和交易的规范程序和要求,保障集团内部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基本规范。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管控规定修1[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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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管控规定修1[推荐5篇]第一篇: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管控规定修1XXXX有限责任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规定一、为加强对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财务符合基投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基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基投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子公司”系指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
包括:1、全资子公司,即基投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公司;2、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基投公司在该子公司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基投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其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基投公司财务报表中。
三、基投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双重管理,既受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也要接受基投公司领导和总公司财务部的监督和管理。
2、子公司按照基投公司规定时间上报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财务相关报告。
3、实行财务制度备案制度。
子公司可以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适合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但需报基投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加强对子公司的会计内部监督,强化稽核制度1、各子公司要建立总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计核算的质量,复查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相关财务报表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2、各子公司的财会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收付款的监督,建立严格的收付款制度,付款要有付款凭证,业务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把关;收款要与原始凭证核对,避免业务收入流失,加快款项收取。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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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
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
第六条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子公司拥有母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母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子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子公司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及资产统计等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核定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列为奖惩、选聘子公司经营者的重要内容,并与其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
(四)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对外投资计划,批准子公司依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需要进行的重大对外投资,批准子公司的资本经营形式,包括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并作为该子公司的股东单位,或发包方、出租方;
(五)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子公司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监缴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八)决定和批准子公司的借贷规模及对外经济担保事宜。
第九条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产权,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
三、产权登记
第十条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的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办理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母公司统一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向母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补正。
第十三条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母公司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和《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5〕27号)的规定,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确认其评估价值。
第十五条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由母公司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批准、确认。
第十六条除母公司授权外,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所委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须事先征得母公司的批准同意。
五、资产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母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5〕13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子公司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母公司。
第十九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由母公司按规定程序统一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条按照《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696号)的规定,母公司内部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子公司对其全部国有资产向母公司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资产经营者,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内部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比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78号)的规定,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每个考核期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子公司先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母公司;母公司对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商子公司后正式核定下达。
具体考核办法及法律责任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以落实子公司的经营责任,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实现指标核定过程、考核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考核,以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骨干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方面的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队伍。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要强化对子公司产权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以保证产权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经常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工作成绩差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要追究子公司经营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母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子公司开发、推广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电算化,帮助解决运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加快电算化、信息化进程,力争将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实现计算机日常操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和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