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非法运输等所涉条款

合集下载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围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环境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

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犯罪,刑法规制必须不断完善,提高违法成本,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情况生态环境犯罪是指对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排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下面将针对几类重要的生态环境犯罪进行详细阐述。

1.污染环境据报道,我国的环境污染现状十分严峻,多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已达到或接近严重污染级别。

其中,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

这些污染不仅引起公众的关注,而且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2.盗伐林木盗伐林木是指非法挖掘、砍伐、运输树木,以及滥伐合法林木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林业大国,森林覆盖率很高,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非法盗伐的增多,森林资源面临极大的威胁,甚至很多树种已经濒临灭绝。

3.非法排污非法排污是指生产或生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允许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影响空气、水土、人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排污是制约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条款:1.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依法设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是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交配、繁殖、栖息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犯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是针对于非法捕猎、交易、食用、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行为的严厉规制。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及其法律依据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及其法律依据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及其法律依据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如下: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海南省二十条规定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乱倒、乱排污水,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污水。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利用农药、化肥,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射击、捕猎鸟类,不得擅自射击、捕猎鸟类。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破坏名胜古迹,不得随意破坏、损毁名胜古迹。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不得进行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行为。

2020年版最新森林法实施条款

2020年版最新森林法实施条款

2020年版最新森林法实施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保护原则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森林资源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章森林保护与培育第五条森林资源调查与规划国家实行森林资源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结果,编制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森林保护与恢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森林的保护和恢复,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七条森林培育国家鼓励森林培育,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森林培育,提高森林覆盖率,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森林利用第八条森林资源利用原则森林资源利用应当遵循合理、高效、可持续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木材采伐与经营管理国家实行木材采伐许可制度。

木材采伐应当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合理采伐,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非木质森林资源利用国家鼓励合理利用非木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产业,提高森林资源综合效益。

第四章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经营者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合法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伐、毁林、滥伐森林的;(二)非法买卖、运输、加工、经营木材的;(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范围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序号
案由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不足0.5m³、幼树不足20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7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1、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2、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10倍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并处没收木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5
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或《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一、土地资源管理方面1、非法占用耕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非农用途。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耕地面积减少,还影响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2、破坏耕地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地力下降。

3、违规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未按规划使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工业用地用于商业开发等。

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1、无证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

2、破坏性采矿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3、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矿产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买卖、运输、储存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限制开采的矿种。

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1、盗伐林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4、破坏珍贵树木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四、水资源管理方面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水资源。

2、超许可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取水。

3、污染水资源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导致水资源受到污染。

五、野生动物保护方面1、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
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
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
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
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
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