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 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 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 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 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 全作业区航行;
(一)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向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 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 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本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艇码头的正常运营,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的操作规范和管理流程适用于游艇码头所有工作人员。
二、安全管理责任1. 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游艇码头管理部门负责,他们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小组,统筹组织和管理游艇码头的安全工作,并经常进行安全培训。
2. 游艇码头的安全工作要纳入部门考核,对于安全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设施是否完好,游艇停靠是否牢固,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四、游艇停靠管理1. 游艇停靠管理应当按照码头设施的承载能力进行合理分配,避免超载情况发生。
2. 游艇停靠过程中应当确保锚定牢固,避免游艇的滑移或倾覆。
3. 游艇停靠时应当使用专用绳索进行固定,绳索材质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更换绳索。
五、消防安全管理1. 游艇码头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游艇码头应当分设消防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灭火设备正常运行。
3. 游艇码头应当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方法。
六、水域安全管理1. 游艇码头周边水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
2. 游艇码头应当配备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游艇码头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并经常进行救援演练和培训。
七、应急管理1. 游艇码头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过程中要模拟各类事故情况,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各类急救药品和设备,并建立急救分队,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1. 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防火知识、急救知识等。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游艇俱乐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艇俱乐部内人员、游艇及其他财产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俱乐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艇俱乐部所有工作人员、会员及游艇使用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俱乐部负责人对本俱乐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会员在使用游艇前,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游艇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游艇使用者应遵守游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的结构和性能。
第八条俱乐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会员及游艇使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游艇俱乐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游艇俱乐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游艇俱乐部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翻船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游艇俱乐部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游艇、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游艇俱乐部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游艇俱乐部应设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任何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五条游艇俱乐部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讲座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游艇俱乐部应要求会员在使用游艇前接受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游艇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八条游艇俱乐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俱乐部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对事故原因、处理过程和整改措施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俱乐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游艇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2.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游艇设备设施,确保游艇运营安全。
3. 游艇驾驶员及工作人员负责游艇的驾驶、操作和保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确保游客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游艇设备设施管理(1)游艇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
2. 游艇驾驶员及工作人员管理(1)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2)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
3. 游客安全管理(1)游客应遵守游艇规定,听从驾驶员及工作人员的安排。
(2)游客应穿戴救生衣,乘坐游艇时保持秩序。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艇。
4. 应急预案管理(1)制定游艇运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监督检查1.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游艇运营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游艇运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游艇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管理,保障游艇安全航行,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艇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沿海及国际航行的游艇。
第三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经营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章游艇登记与检验第四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取得游艇所有权证书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游艇检验。
第六条游艇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七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游艇交付使用前进行;年度检验应当在游艇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年度内进行,以后每年进行一次;临时检验根据需要由海事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条游艇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游艇操作与管理第九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航行前,应当对游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艇设备齐全、性能良好;(二)在航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三)在恶劣天气或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航行;(四)不得酒后驾驶游艇;(五)不得超载航行。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三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游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游艇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游艇经营第十四条游艇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游艇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确保游艇安全航行;(二)不得利用游艇进行非法活动;(三)不得超载经营;(四)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用途;(五)不得收取非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市场秩序,保障游艇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或者进行游艇活动的游艇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第四条国家游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游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六条游艇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游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游艇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游艇所有人提供的游艇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游艇登记程序如下:(一)游艇所有人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游艇登记申请;(二)游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游艇管理部门颁发游艇登记证书。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证书置于游艇明显位置。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因游艇转让、变更登记事项等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游艇登记档案,对游艇登记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章游艇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游艇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游艇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规定的游艇;(三)具备相应的游艇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游艇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游艇安全设备。
第十四条游艇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一)游艇经营单位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二)游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游艇管理部门颁发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游艇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二)确保游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三)提供游艇租赁、销售、维修、保养等服务;(四)加强对游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五)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游艇管理规定》word版

附件1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等活动的游艇,以及与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前款所述的非营业性活动,是指游艇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游艇业主”)以游艇为载体开展的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或者业余体育活动,不以商业或者盈利为目的,并且活动是个人或者在家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的。
游艇改变用途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客船、旅游船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统一实施全国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管理形式)游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便利有序、和谐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鼓励社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游艇俱乐部实行专业化安全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五条(船舶适航)游艇应当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六条(初次检验)游艇应当按照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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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游艇经营人和游艇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乐岛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次开航前必须使游艇处于适航状态,救生、消防设备处于试用状态。
3、驾驶员及乘客均需穿着救生衣。
4、游艇驾驶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有驾驶证的人员担任,杜绝无证上岗。
5、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精神状态不好驾驶、严禁把游艇让游客驾驶。
6、按核定的乘客定额航行,注意乘坐平衡,严禁超载,靠泊未稳不准上下乘客。
7、及时注意天气情况变化,遇大风,雨、雾及大浪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准夜航。
8、游艇驾驶员在航行中必须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在调头或改变航向时要减速操作,不得用大舵角转向。
9、进(出)港时要控制航速慢行,不能在港湾兜圈行驶,两艇相遇要慢行,并应宽让其他船艇。
10、设立专门救援船艇和救生人员,随时待命做好海上救护工作。
11、积极向游客宣传安全须知,提示游客如有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或身体不适不易乘坐船艇出海。
12、认真执行“五不出航”、“五注意”的安全规定,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发生。
13、游艇经营者及驾驶员必须服从乐岛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
14、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和船艇驾驶员,商吉主管部门可按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罚款处罚。
15、当事人不服从行政处罚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16、本规定自2019年6月13日起施行。
秦皇岛山海关欢乐海洋公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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