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劳动保障知识讲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假,不能安排带薪年休假,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 三、工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1)故意犯罪的; • (2)醉酒或者吸毒的; •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法律责任
• (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
单位未按时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
定情况; •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
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
遇等。 •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
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8、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讲座

9、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1)协商解除----补偿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
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 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50%,绝症不 低于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补偿 (4)客观情况变化----补偿 (5)经营性裁员----补偿 (6)因〈劳动法〉25条和〈条例〉32条----补偿 备注:未按规定补偿的,可以要求50%的额外经济 补偿金。
(3)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定期检查——上岗前、工作满一年、 年满18周岁;
(5)在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
7、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
(2)劳动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 提供劳动条件的。
备注:(2)、(3)项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
8、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30天
(2)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招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性裁 员或合同期满也不可以。
(1)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终结经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保障政策讲义

劳动保障政策讲义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 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 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 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类型。
6.㈠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6.㈡劳动者单方解除⑶
3.立即解除事后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6.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⑴
1.劳动者过失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⑸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4.试用期的约定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 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 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演讲稿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演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演讲的主题是《劳动保障法律知识》。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演讲稿中,我将重点介绍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时间三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文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订立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然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建议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双方应理性对待合同内容,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协议。
3.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到期自动解除和特定情况下解除。
无论何种情况,双方都应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最低限额,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下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知识点:1.制定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
调整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工资水平,确保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劳动时间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每天、每周和每年的工作时间。
以下是劳动时间的相关知识点:1.标准工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工时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工资进行支付。
2.休息时间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达到一定标准后,应当享受相应的休息时间。
例如,工作时间连续达到4小时以上的劳动者,有权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劳动保障法律常识演讲稿

劳动保障法律常识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劳动保障法律常识。
劳动保障法律对于维护员工的权益,保障公平就业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是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合理的劳动权益。
因此,了解劳动保障法律常识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劳动法律中最基本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的时候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其次,我想强调一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作为劳动者,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用人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明确告知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
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隐私,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权,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扰。
这时候,我们可以利用劳动保障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拖欠工资、违法解雇等,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通过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等。
这些都是我们合法的权益,我们要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让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律环境。
作为员工,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障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关于工资的规定
•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
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
• (一)关于加班时间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
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讲课提纲)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一)劳动法的概念对于劳动法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三、劳动法的主要特征(一)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统一的法律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
劳动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二)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在许多方面是以劳动标准为基(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劳动法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兼有的法律,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程序法的内容。
四、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者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2.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权利与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8.劳动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用人单位的权利1.劳动用工权:(1)招工权(2)用人权,也是劳动力的管理权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工资奖金分配权(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4.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5.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6.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7.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主体合法(2)资信能力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1)年龄条件(2)劳动能力条件(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7个必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劳动法规相关知识讲座文稿

劳动法规相关知识讲座文稿【讲课提纲】:一、《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仲裁法》焦点问题及用人单位应对策略二、用人单位如何运用法律防范用工(劳资)风险三、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第一讲《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仲裁法》焦点问题及用人单位应对策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主要致力于从程序上更好、更快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该法在加重用人单位举证责任、限制用人单位诉权、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我预料企业必将面临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企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何确保合法、有效地行使企业管理职权?又应该如何预防和面对潜在或已经出现的劳资纠纷呢?我站在用人单位立场上,为用人单位提供合理、可行的应对策略。
■焦点一: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法条】: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该规定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大突破。
本条首先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同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管理的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很多证据材料均是用人单位所控制和掌握,如是一味的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劳动者显然不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所以法律在设计举证责任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意思就是主张在劳动者,而举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否定劳动者的主张,否则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这样的规定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法律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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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加重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由于全国上下各种媒体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和贯彻落实,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大大增强,而用人单位对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视和学习执行相对滞后,普遍存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不到位和用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
这一方面体现出劳动者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产生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麻烦,造成企业员工的不稳定,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和社会形象,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我县当前劳动保障工作形势,以帮助企业和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增强企业依法行事、依法用工,依法规避风险和责任的意识,从而使企业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让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同志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让不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同志们基本了解,下面讲七个方面的问题: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
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
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四、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
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因此,新法实施后,试用期也不再是廉价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五、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劳动合同法》除沿用《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形分为三大类:即时通知解除、预告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每一类辞退员工的情形中都有条件限制,如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劳动合同无效或员工兼职给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也要符合裁员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等。
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情形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要翻倍。
因此,辞退员工不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六、拖欠劳动报酬不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
因为,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立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50%-100%。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其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因此,新法不仅规定了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要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
欠薪的成本要大幅度增加,欠薪将得不偿失。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返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