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安全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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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1 总则T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W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W1. 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4教育和培训。

T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T1.4.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T1.4.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T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T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

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目次前言1 范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施工现场4 防火防爆5 文明施工6 施工用电7 季节性施工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9 脚手架及梯子10 起重与运输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12 修配加工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14 土石方工程15 爆破工程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17 混凝土结构工程18 专门构筑物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20 拆除工程21 其他工程22 建筑施工机械23 热机安装24 机组试运行25 金属检验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27 电气设备安装28 母线安装29 电缆30 热控设备安装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讲明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

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主动的作用。

然而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显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进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剔除,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要紧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第11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起重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起重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起重部分16起重与运输16.1一般注意事项16.1。

1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6.1.2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1。

3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16.1。

4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案值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6.1.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做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置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6。

1.6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16。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6.1.7.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6.1。

7。

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16。

1。

7.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目的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

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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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2.8.1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 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 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关键词、字不得修改,关键词、字由企业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 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 记入登记簿。 2.2.8.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 互兼任。 2.2.8.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2.8.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 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 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 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 有关规定由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2.8.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 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 责任。 2.2.8.7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代 清楚。
安全培训: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火电厂部分)
总则部分 一

明确电力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 合治理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 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 本规程。

总则部分二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 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 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 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 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总则部分四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 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 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1.7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 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 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总则部分三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 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 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 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 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 (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 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 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 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2.2.12.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代安全措施, 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 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2.12.5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 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 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 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 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抢修工作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需经 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 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 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天 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 办理工作票手续。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 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 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做好安全措施、 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
2.2.4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为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 设备保温、焊接、油漆、绿化或其他文 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 值班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
2.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 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 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 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2.2.1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 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或气源,隔断与运行 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被检修设备和系统进行泄 压、通风、吹扫、加锁、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或 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程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煤粉、 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 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2.2.2.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 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2.10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 有效期和延期


2.2.10.1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时间,以 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2.10.2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需办理延期手续, 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 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 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 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工作 票、工作任务单只能延期一次。
2.2.12.3工作许可人Fra bibliotek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 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流入汽、 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向工 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 充。
2.2.9.5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 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 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 继续延期者。





2.2.9.6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2.2.9.7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预先送给运行值班负责人, 临时工作许可在工作当天交给值班负责人。工作任务单可在进 行工作的当天交给工作许可人。 2.2.9.8许可开工前,值班负责人布置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 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发电厂自定)应由值班负责人或司机、 司炉、集控主值班员等主要工种监护执行。如停电措施需由电 气值班人员执行,应使用“停电联系单”(见附录G)。 2.2.9.9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 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行工作。 2.2.9.10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 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 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 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2.2.9.11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 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若需变更或增 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2.9.12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时,如工作票签发人无 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 注明。
2.2.3填用热控工作票的工作为


2.2.3.1在工程师站、上位机或编程器进行组态、参 数修改及代码传送(数据下载)等工作。 2.2.3.2需要停运或局部停运计算机控制系统、独立 监测和控制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含操作显示装置、 计算机控制装置、接口、电缆、电源、就地执行装 置、测量装置和传感装置等设备)的检修和局部检 修工作。 2.2.3.3负压系统、油系统、温度超过50℃或带压设 备上测量仪表的检修和校验工作。 2.2.3.4在线热工试验工作。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 织措施 2.1.1工作票制度; 2.1.2工作许可制度; 2.1.3工作监护制度; 2.1.4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操作票制度。
2.2.2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2.2.12.1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 当和充足。
2.2.1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 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 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代安全措 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以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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