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信用分类优选

佛山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次修改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要求、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鼓励、支持佛山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探索”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的部署,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办法是指按照投标企业信用和特定人员参加开标会优先的原则,随机选择入围投标人,以入围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和招标控制价乘以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所得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优先以最负接近定标标准值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定标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核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国有或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项目。
前款所述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属于特殊性工程项目的,可采用我市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
特殊性工程项目的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执行。
第四条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和特定人员身份,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会现场共同确认。
对于拒绝确认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最新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结果确定。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特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2016]101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6]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提供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煤气、电信、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共信用信息应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中集中共享共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活动,建设和管理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倡导建筑行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适用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市内建筑工程检测机构。
第三条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向单位注册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五)企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提交)。
(六)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实名栏使用印刷体记载姓名,签名栏由专业技术人员亲自签署,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
佛山市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佛山市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编印2013年3月目录第一节关于本系统 (3)第二节申办诚信手册 (6)第三节建筑行业企业资料变更申请 (18)第四节房地产行业企业资料变更申请 (23)第五节建筑行业综合考评申请 (28)第六节房地产行业年度综合考评申请 (32)第七节常见问题解答 (36)问题1、应该使用什么浏览器访问诚信系统? (36)问题2、常用的表格在哪里可以下载? (36)问题3、诚信手册申请表或变更申请表在哪里打印? (37)问题4、为什么图片上传后,还是显示旧的图片? (38)问题5、为什么上传附件的时候,系统好慢,甚至就不动了? (38)问题6、提交申请后,为什么申请材料附件上传不能编辑了? (39)问题7、市外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保证金在哪里填写? (39)问题8、省外建筑行业企业申请手册是否需要在省厅备案? (40)第一节关于本系统1、系统简介本系统全称为:佛山市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为诚信系统。
系统网址:http://119.145.135.38建议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使用本系统。
系统技术支持:佛山市金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系统功能诚信系统分为两个管理子系统: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
(1)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的公众网及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网址:http://119.145.135.38/fscx/web/index_house.do(2)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的公众网及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网址:http://119.145.135.38/fscx/web/index_build.do诚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概述:(1)房地产行业诚信资质管理的功能包括有:房地产行业企业申办诚信手册、企业基本资料和人员变更、诚信手册遗失补办、年度综合考评、奖惩登记等。
(2)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的功能包括有:建筑行业单位诚信手册登记、企业基本资料和人员变更、遗失补办、管辖工程业绩登记、年度综合考评、奖惩登记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7〕2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
2017.12.11
Hale Waihona Puke 施行日期2018.01.01
文号
建市〔2017〕241号
主题类别
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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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第七章红、黑名单制度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物业管理项目的经理人等从业人员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部门职责及分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监督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与本市其他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市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合作共享机制。
佛山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房地产诚信管理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员等从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项目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职能做好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实行《佛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
《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记录。
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我局已对2012年12月26日实施《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再次修订,为使实施对象和公众能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相关背景2010年9月,我局制定实施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暂行期满前重新修订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26日我局印发实施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在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已基本建立了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管理已成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的一个重要日常管理手段。
我市房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也已树立了较强的诚信经营意识,诚信管理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工作逐步推进和形势的发展,近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已逐步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后监管”,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
今年,广东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方式,改为行业自律,这些改变愈发凸显诚信管理的重要性。
二、制定的依据这次对《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
三、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办法修订后由原先的三十条缩减为二十一条,条款减少了,但内容却更加丰富了,操作性更强,计分评级更科学了,诚信分值、等级与房地产企业日常办理的各项业务关联更紧密了,作用更加明显了:㈠所有材料提交扫描件,消除行政化,方便企业办事建立诚信档案时,不再要求企业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验纸质原件,改为由企业通过诚信系统提交原件的扫描件,充分信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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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倡导建筑行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适用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条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第五条进入本市承接工程的市外建筑行业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一)市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外勘察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外设计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证明。
6.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总承包施工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他施工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7.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外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5.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6.企业在本市负责人的任命书;企业派驻本市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工程师、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建筑行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建筑行业单位承接业务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合同签定后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后,由单位持有关资料和《诚信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
建筑行业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等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
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
第七条《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单位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第八条建筑行业单位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单位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单位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九条《诚信手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单位进行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行业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文字资料和网络电子数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诚信手册》登记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诚信手册》丢失,有关单位应15日内向发放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
有关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15日内向发放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予以收回《诚信手册》:(一)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二)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不完全、不真实的;(五)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行业单位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本市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年度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计算为:(一)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查实建筑行业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佛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见附表1~6)的计分值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扣分。
建筑行业单位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其它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批评;4.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按《佛山市建筑市场诚信记录加分表》(见附表7)的计分值对有关建筑行业单位进行加分。
第十五条年度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建筑行业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年度综合考评通知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申报,填写年度综合考评报表,提交《诚信手册》,交验《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二)本地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年度综合考评资料齐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手册》年度综合考评记录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