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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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学术探索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实验室的安全、科学和高效运行,建立一套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内容,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实验室使用规定1. 实验室门禁管理实验室应设定门禁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门禁管理。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实验室,非实验室人员需经过事先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2. 实验室设备规定实验室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实验室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3.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

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中的指导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1. 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急救设备等。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并测试安全设施的可用性,并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2. 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安全知识的更新培训。

实验室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档案,确保所有人员都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3. 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实验室化学品的购买、存储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实验室负责人应建立化学品台账,记录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限,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三、实验室工作纪律1. 实验室工作时间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应明确规定,并根据需要进行具体安排。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工作时间的安排,并维护好实验室的日常秩序。

2. 实验室数据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实验室人员在进行实验时应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数据的存储和归档。

3. 实验室文明行为实验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个人隐私。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管理规定(4篇)

实验室管理规定(4篇)

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指用于进行科研实验、教学实验或工程实验的场所,是进行实验工作的基本场所。

第二章实验室的设置和管理第三条实验室的设置应依据实验室的功能和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合理配置实验设备、设施和其他配套设备。

第四条实验室的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实验室应有负责实验室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管理水平和科研素质。

第八条实验室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和备案手续,确保实验室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安全设施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保证实验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危险品和有害物品应妥善存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分类和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事故和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实验室的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体系,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实验和检测结果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和档案,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验证。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与合作,提高实验技术和装备的水平。

第五章实验室的文明管理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从事损害科研和教学活动的行为。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和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实验室。

三、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专责人和实验室使用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设备管理1、实验室设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验收入库,严禁私自购置实验设备。

2、实验室设备应有使用手册,定期进行各项检修和维护。

3、设备借用应填写借出单,清点清洁后方可外借。

同时,借出人须对借用设备负责,并保证使用安全。

4、设备出现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立即通知管理员,并做好标识,严禁交叉使用。

5、设备报废应到固定场所进行彻底销毁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私自拆解。

五、实验室用品管理1、实验室用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验收入库,严禁私自购置实验用品。

2、实验室用品应分类管理,储存时应注意分类放置,确保存储环境卫生整洁。

3、实验室用品的借入借出应填写借出单,清点清洁后方可外借。

同时,借出人须对借用用品负责,并确保使用安全。

4、实验室用品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不得任意挪动或私自使用。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放回原处并进行清理。

六、实验室安全管理1、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安全专责人,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2、实验室应明确各项安全规定和应急措施,并保持透明化,方便各位使用人员理解和遵守。

3、实验室应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管理,严禁私自存储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4、实验室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借用设备及实验用品应仔细核对,避免出现不安全因素。

5、实验室容易囤积容器,请统一回收并做好处理,以免堆积、过期、腐烂产生异味。

7、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1、实验室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菌。

2、实验室应制定详细的环境清洁方案和管理制度,及时清洁并消毒实验室、设备和用品。

3、实验室垃圾、废品应分类处理集中存放,并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消毒。

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为确保实验者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及管理办法:
1.树立实验室安全观念,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纪律教育,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熟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做到安全实验。

2.不准吸烟,勿大声喧哗。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3.使用仪器必须登记,不登记者将被限制使用或暂停使用资格。

仪器使用时,注明仪器使用的起始时间,仪器是否正常等,有问题要及时反映。

4.实验室应把防火作为重点,实验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5.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
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6.对易燃、易爆、剧毒、高压储气瓶及其它危险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存放、使用,限量发放,特别对剧毒品严格执行用多少领多少,一次用完的原则。

7.任何人不准随便配置实验室的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钥匙,须经本室负责人批准。

8.实验结束后所有器材仪器要清洗干净,放回原位。

要随时处理非化学品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9.离开实验室前检查水龙头、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好。

注意安全,防盗,防漏水,防火。

10.实验室和学校、学院签定安全合同,如有事故发生及时向学校、学院汇报解决和处理。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1. 引言实验室作为科研和创新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高效、规范,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实验室成员的行为,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实验室使用权限2.1. 所有实验室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室助理等)在得到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及授权后方可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2.2. 对于非实验室成员的个人,严禁未经授权进入实验室,未经批准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3.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3.1. 实验室成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常识,严禁任何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3.2.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的严格卫生要求,定期清理工作区域和个人使用的器具,并做好洗手、消毒等个人防护工作。

3.3. 实验室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4. 实验室设备与保养4.1. 使用实验室设备前,实验室人员应事先了解相关设备的操作指南,并遵循指南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

4.2. 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并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维修或处理。

4.3. 实验室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使用。

5. 实验材料与样品管理5.1.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存放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材料和样品应用标签明确标注并分类存放。

5.2.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使用应事先经过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管理应定期检查和清点,对于过期、变质或损坏的材料和样品应及时处理和更新,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6.1.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的原则,不得进行数据造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6.2. 实验室成员在进行科研工作时,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批准建立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依托学校建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构第四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在学校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统筹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和科技处处长任副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主要管理制度、实验室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七条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草拟和完善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拟定教学实验室(设备类)建设经费、教学实验维持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四)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组织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五)负责审核实验室用房配置、使用及调整计划;(六)与保卫处、科技处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处。

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科研实验室工作。

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部等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细则,并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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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

二级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需通过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三级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需要通过所属省辖市、省直管—1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附件1)。

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试验室属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出具试验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依据,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任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中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检验项目要求。

第八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出具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自我纠错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第三章试验能力第十条试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2 —(一)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且不应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二)试验人员应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并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四)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任命;(五)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六)试验室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

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七)试验室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继续教育证、人员任命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八)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试验室;—3 —(九)试验室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试验设备的使用:(一)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要求的试验设备,且应合理布置摆放,并确保设备完好;(二)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记录试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相关信息。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履历表、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按期到法定部门检定(校准);(四)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在用的所有试验设备均应有统一的状态标识,标明试验设备的编号、试验(校准)的有效期、使用状态;(五)试验室应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试验设备编制使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后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试验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的工作场所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并满足试验设备布局及试验流程合理的要求,其中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二)试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4 —对有环境要求的试验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控制设施,并按规定记录环境条件;(三)试验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试验工作场所;(四)试验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测试件的安全。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应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管理体系要求严格执行。

试验室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有关试验信息与建设主管部门互联互通。

第四章试验过程第十四条原材料复验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及取样数量进行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配及生产;(二)所有原材复验应建立登记总台帐和不合格台账。

第十五条样品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5 —(一)试验室应有独立的样品室,并确保安全、密闭、防潮,能满足样品存放;(二)试验室应有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储存、保护、留置和处置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样品的完整性、代表性和有效性,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复验取样时应留置备用样品并标识、封存。

留样应采用专用留样筒密封保存,留样标识应标明样品的试验编号、名称、品种、级别、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等信息。

留样的封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封存期后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设计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进行试配。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出具混凝土配比通知单或报告;(二)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1. 对混凝土性能特殊要求时;2. 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6 —3. 使用非本企业原材料时;4. 该配合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5.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能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三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需要由试验室派专人制作不同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

对有抗渗、抗冻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留置相应的标准养护龄期试件,进行相关性能试验;(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时,取样频率和试件留置组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五)试验室应对配合比设计试验的混凝土试件和生产控制的混凝土试件分别进行标识。

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并登记台帐。

第十七条试验原始记录应确保信息齐全,能够实现试验过程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应规范填写,并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由试验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书面说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第十九条试验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7 —(一)试验报告宜采取统一的格式,并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二)试验报告应由试验操作人、报告审核人签字、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试验专用章,多页试验报告应加盖骑缝章;(三)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第二十条试验档案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置档案室,档案室条件应满足文件的长期存放要求;(二)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专(兼)职档案员具体管理;(三)试验室的试验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其他管理类、体系运行类资料档案应至少保存5年;(四)保管期限到期的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应长期保管。

第五章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8 —第二十二条试验室能力确认有效期内试验室变更名称、地址,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或试验室所属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岗位证书及其他资料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然后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不定期对专项试验室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隐患和技术人员失职行为予以通报,责令整改。

对违规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试验室或个人除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外,吊销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两年内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相关工作。

附件:1.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登记表—9 —附件1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一、试验室能力确认登记表一式三份;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任命文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应包含:岗位责任制、体系文件、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等);七、试验室房屋使用证明和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室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八、主管部门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试验室每次能力确认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试验室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原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附件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登记表企业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 —填表须知一、本表使用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能力确认登记。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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