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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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及《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剂量计监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1)监测工作由医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医院配合委托单位及时收发个人剂量计。

3)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一般每季度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

如某人剂量检测结果有异常,医院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

4)医院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全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
放射及放疗等装备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对设备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自查和监测(见表1),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

1)自查各机房防护门上贴有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2)自查各机房门上方安装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3)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外照射水平,法定的常规监测工作由医院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每年监测1-2次。

4)设备在大修或更换特殊组件时也需要进行监测,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监测工作同样由医院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5)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由医务科统一存档。

6)对于监测不达标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到达标。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一、前言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是医院的紧要设备之一,其检测结果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效果。

一旦显现设备问题,不仅会影响医院的声誉,也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定期检测制度,对于保障设备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都具有紧要意义。

二、检测周期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的检测周期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周期适当”的原则,实在如下:1、X光设备:每年一次。

包括机管输出、滤波器性能、曝光时间实测、设备参数、辐射剂量等项指标。

2、CT设备:每年一次。

包括孔径检测、功率输出、螺旋扫描精度、图像质量、噪声等项指标。

3、MRI设备:每年一次。

包括平行度、线性度、减磁场精度、均匀性、特征标记、图像质量、功能评估等项指标。

4、核医学设备:每年一次。

包括SPECT、PET、PET/CT、SPECT/CT等设备的成像质量、精准度等项指标。

5、数字化直接放射线、数字化乳腺X线、数字化平扫设备:每年一次。

包括灰度标准、图像畸变、空间辨别力、噪声和图像质量等项指标。

三、检测项目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的检测项目应当综合考虑设备类型、应用领域、使用年限、厂商要求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性检测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要求在使用时能够保证患者、医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因此安全性检测是特别紧要的一项。

安全性检测包括设备与电源的接地、绝缘性能、辐射防护、辐射剂量监测等。

2、机械性能检测机械性能检测重要保证设备各种机械部件的正常工作和标准,包括机架、工作台、导轨、管柱、升降和旋转等部位。

3、电气性能检测电气性能检测侧重检测各种电气元件的运行状态、调整精准明确性和耐受本领,包括电源、电机、线圈、变压器等部位。

4、成像质量检测成像质量是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的一项核心指标,是评价设备性能的紧要标准之一、成像质量检测包括空间辨别力、噪声、对比度、辨别率、线性度等。

5、数据精准性检测数据精准性检测是保证设备输出数据的精准性和精度的紧要部分,包括图像分析数据、减磁场精度、灵敏度和归一化等方面。

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査,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査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
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原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放射科
2018.06。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辐射监测制度

辐射监测制度
辐射监测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工作人员健康,促进X线诊断技术的健康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特对我院X线机设备制定如下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1、执行和落实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法》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定。
3、配置1台γ射线检测仪:定期(每半年)对射线装置机房经的射线进行检测。(设备厂家:上海申核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型号:FD-3013H)
2、切实保证射线装置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二、监测方法
1、环境监测:每年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我院放射科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
2、个人剂量检测:每位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佩带个人剂量,原件定期(每3个月)送至有资质的公司更换检测,并按要求每季度提供(对个人照射计量)一份检测报告。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一、简介
放射性工作场所检测制度是指在放射性工作场所中,对放射性材料及设备,采取计划性及临时性检测,以掌握放射性设备及设施的状态,确保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安全,是贯彻实施核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检测内容
1.放射性工作环境检测:检测气体、表面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辐射剂量测定,并进行放射性同位素测定等;
2.放射性材料检测:检测放射性材料中射线的放射性剂量测定,以及钴-60、钙-37、类似点源放射性材料的测定等;
3.放射性设备检测:计划性检测和临时检测,检测设备的操作及射线辐射的测定;
4.个体放射防护检测:检测工作人员的放射能剂量,个体放射性剂量的测定等;
5.安全检测与安全措施检测:检测放射性材料的存放、运输安全、包装及标记等。

三、检测程序
1.计划性检测:定期检测放射性材料及设备的声学、热学、放射学等性能;
2.临时检测:检测放射性材料及设备的操作及射线辐射,以及工作人员的放射性剂量;
3.放射性材料理化性质检测:检测放射性材料的成分、纯度、浓度、原子量等;
4.安全设施检测:检测放射性材料的存放、运输、包装、标记等安全措施;。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的推广,放射工作在各个领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放射工作所涉及的辐射可能对工作人员以及周围环境造成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为了确保职业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对放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措施。

二、放射工作场所检测1. 检测对象放射工作场所主要包括医院、实验室、工业设施等。

这些场所中可能存在放射源,例如X射线设备、核研究设备以及放射性药物等。

因此,对这些场所进行定期的放射源检测是非常重要的。

2. 检测内容放射工作场所的检测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剂量、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土壤质量等方面。

对环境剂量进行监测可以评估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水平,确保其不超过国家和国际标准。

同时,对空气、水和土壤的质量进行检测可以评估放射源的扩散情况,预防以及防止辐射污染的发生。

3. 检测方法放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直接测量方法和间接测量方法。

直接测量方法主要是使用辐射剂量仪、颗粒物监测仪等设备直接对辐射剂量和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测量。

间接测量方法主要是通过采集空气、水和土壤样品后,将其送至实验室进行放射性核素的检测分析。

4. 检测周期放射工作场所的检测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通常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对于那些辐射剂量超过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工作场所,则需要加强监测频率,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三、放射设备检测1. 检测对象放射设备主要包括X射线设备、射线治疗设备等。

这些设备在医疗、科研和工业领域中广泛应用,但其使用不当可能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因此,对放射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非常重要。

2. 检测内容放射设备的检测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辐射剂量、射线束质量以及设备工作状态等方面。

对设备辐射剂量的监测是为了确保其输出水平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

射线束质量的检测主要是为了评估设备的辐射散射情况和碰撞效应,确保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包括X射线机、CT机、核素显像仪等。

二、性能检测1.X射线机(1)输出剂量精度:根据放射诊疗所需的不同部位和检查要求,对X射线机的输出剂量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医疗质量控制要求。

(2)成像质量:对X射线机的成像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清晰度、分辨率等指标。

(3)辐射束的准直性:检测X射线机辐射束的准直性,确保X射线辐射范围准确。

2.CT机(1)剂量监测:对CT机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医疗安全标准。

(2)图像质量:评估CT机的图像质量,包括空间分辨率、对比度等指标。

3.核素显像仪(1)显像质量:对核素显像仪的显像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成像清晰度和对比度满足诊断要求。

(2)辐射剂量监测:监测核素显像仪产生的辐射剂量,确保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三、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1.辐射监测(1)工作场所辐射监测: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2)个人辐射监测:对医护人员进行个人辐射监测,确保其接受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2.防护设施检查(1)防护墙体检测:检查防护墙体的防护效果,确保其对辐射具有良好的屏蔽效果。

(2)防护门窗检查:检查防护门窗的封闭性和屏蔽效果,确保辐射不会外泄。

(3)防护服装检查:检查医疗人员的防护服装是否完好,确保其在接受辐射时能够有效保护身体。

四、评价标准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评价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X射线机、CT机、核素显像仪的性能指标进行评价,确保其符合医疗诊疗要求。

2.工作场所防护效果评价标准:根据《医用辐射卫生防护规定》,对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

五、质量管理1.定期检测: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的防护效果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和环境的安全使用。

2.记录管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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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0457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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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Radiation workplace and equipment testing system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第二条保健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第三条医院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书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和性能检测。

第七条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

第八条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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