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理论的学科,涉及到很多专业术语和名词。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法学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宣布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司法:司法是国家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过程,旨在根据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3.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官或其他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解释和裁决的过程。
4.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在法律规范下行使权力,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原则。
5. 非法:非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活动。
6.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宪法、行政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民法、商法等。
7.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实体,例如公司、政府机构等。
8. 法庭:法庭是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和诉讼的场所,由法官主持。
9. 律师:律师是受过法学教育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
10.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1. 立法:立法是法律的创制过程,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
12.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例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13. 裁判:裁判是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的判决。
14. 判例:判例是指先前类似案件的法院裁决,可以作为类似案件的参考。
15.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秩序和国家间的互利合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学名词的解释,它们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司法系统的运作。
法律名词解释

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4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环境保护法: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如何构成的?公民享有以下权利: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 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制度。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叫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故意: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前,因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或信用可能丧失,有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其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奴⾪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的奴⾪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轩墨(刺⾯或额,并涂上⿊⾊)、劓(⾳义,割去罪犯⿐⼦)、刖(⾳⽉,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殖器,⼥犯破坏⽣殖机能)、⼤辟(死刑)。
2.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
3.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见于《左传》.“昏”是指⾃⼰做了坏事⽽窃取别⼈的美名.“墨”是指贪得⽆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忌惮地杀⼈.这三种犯罪都是要处死.4.威侮五⾏:它是夏朝时期夏启宣布有扈⽒的⼀种罪名。
“五⾏”指⾦、⽊、⽔、⽕、⼟,泛指天象. “威侮五⾏”即不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5.孥(⾳奴)戮(⾳陆):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连同妻⼦、⼉⼥⼀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
6.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7.劓殄(⾳舔):劓,原为割⿐刑罚,在这⾥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孙都杀绝。
8.炮烙(⾳袍格):相传为商代所使⽤的⼀种酷刑。
即⽤⽅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烧热,令罪犯步⾏其上,烧⾜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中烧死。
9.醢(⾳海):商代的⼀种酷刑。
把罪犯剁成⾁酱。
10.脯:商代的⼀种酷刑。
把罪犯处死后晒成⾁⼲。
11.斫(⾳酌)胫:即砍掉⼩腿的刑罚。
膑,膝盖⾻。
12.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13.圜(⾳园)⼟: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逃跑,故称圜⼟。
法律的名词解释

法律的名词解释法律,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却又似乎有些神秘和难以捉摸。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呢?简单来说,法律是一种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告诉我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法律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框架,构建起了社会秩序的基础。
在这个框架内,人们可以自由地活动、交流、发展,但不能超出其规定的范围。
比如,法律规定不能盗窃、不能杀人,这是最基本的底线。
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起源上看,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
在原始社会,人们依靠习俗和道德来规范行为。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增多,交往频繁,单纯的习俗和道德已经无法满足管理社会的需求,于是法律应运而生。
它以更加明确、具体和具有强制性的方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法律具有普遍性。
这意味着它对所有人都是适用的,不分种族、性别、贫富、地位高低。
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达官贵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特殊的待遇。
这种普遍性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还具有确定性。
它明确规定了各种行为的后果和责任。
当我们做出某种行为时,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比如,我们知道超速驾驶会被罚款和扣分,这就是法律确定性的体现。
这种确定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可预测性,让我们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和活动。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警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抓捕违法犯罪人员;法院负责审理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些机构共同保障了法律的执行,使得法律不是一纸空文,而是真正能够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有力工具。
此外,法律还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是一种内在的规范;而法律则是外在的强制约束。
道德为法律提供了基础和价值导向,很多法律规定其实也是道德的底线。
同时,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道德的发展,通过强制手段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
法律名词解释

1、司法:是指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适用于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3、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团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4、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判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5、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能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6、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7、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8、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
10、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白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2、仲裁:是指民、冏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白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刑法: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5、犯罪:是危害社会关系、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6、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7、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8、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9、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一、法学基础名词解释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及其实施与适用原则的学科。
在法学领域中,有一些基础名词需要我们进行解释。
1.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公布、施行并强制力约束公民和其他组织行为的规范性规定。
2. 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 法律条款:法律条款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中具体规定某一事项的规则性措辞。
4. 法人:法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机构,其权利和义务与其组成人(自然人)分离。
5.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民法等。
6.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本质的学科。
二、刑法名词解释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法学分支,下面解释一些刑法领域的重要名词。
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和犯罪构成条件。
2.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或犯罪后果;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违法或犯罪后果。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罚和刑事制裁等。
4.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5.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取证的行为。
三、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是研究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的法学分支,下面解释一些民法领域的重要名词。
1. 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约定来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 报销:报销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员工因公产生的费用进行核销、结账并支付的行为。
3. 担保:担保是指某一方(担保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一、法律名词解释的重要性法律名词是法律文书、案件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中经常出现的术语,对于理解相关法规和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非法律从业人员来说,这些名词常常难以理解,给正常的阅读体验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本文将为读者解释一些常见的法律名词,以提升大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民事1. 契约:契约是指为明确各方权益而达成的法律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2. 投诉:投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不当行为的指控或申诉。
3. 责任: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
5. 赔偿: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
三、刑事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法律的行为。
2. 证人:证人是指出庭提供证词,协助法庭审理案件的人。
3. 刑责:刑责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的刑罚或法律责任。
4. 审判: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合法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5. 缓刑:缓刑是指在判决生效后,根据被判人的表现和社会情况,暂缓刑罚执行、给予考验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方式。
四、行政1.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规定、享有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权力。
2. 处罚: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做出的行政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3.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职能,对抗拒执行的对象进行强制措施。
4.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5. 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程序规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名词解释的意义和影响理解法律名词对于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准确理解法律名词的含义,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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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一、概念及其构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
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
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
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
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
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
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
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
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
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二、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
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
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
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
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
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要特征:本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要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3.主体是一般客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刑法>第243条规定,犯罪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报复陷害罪一、概念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法律词语)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
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所谓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
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
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
所谓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
所谓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
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
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
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
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上述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在提出控告、申诉和批评意见时,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乱否则,不仅不属于本条的保护对象,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依照本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
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