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整理讲解学习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给大家做点贡献-法律基础知识1、名词解释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法学:是指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宠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
国内法:由一个车家制度,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
法律基础课:是通过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法律对于现代社会,包括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正确先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提升政治、法律和专业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既有精深专业基础,又具备现代视野,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和应付未来挑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与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与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与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她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与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
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律。
公法:配置与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就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就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就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
继受法:模仿她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与规章)构成的。
法律类名词解释

法律类名词解释一、法律类名词的定义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专有名词和术语。
这些名词和术语通常具有特定的含义,对于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类名词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即对某种权益或利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的一方,即被指控侵犯他人权益或利益的当事人。
三、证人和证据证人指在法庭上提供证言的人,他们以自己见证或了解的事实作为依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证据则是指用于证明或驳斥某种事实的材料、文件或物证。
四、律师和辩护人律师是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并获得执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员,他们以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为目标,提供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件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辩护人则是在刑事案件中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的律师。
五、判决和裁决判决是指法院就争议案件做出的最终判定决定,它涉及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评判。
裁决则是指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定决定,通常用于解决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
六、罪名和刑罚罪名是指被告被指控犯下的某种违法行为。
刑罚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的惩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七、合同和协议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种特定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
八、诉讼和仲裁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并由法官作出最后判决。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并接受仲裁庭做出的裁决。
九、知识产权和专利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无形财产权益,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专利是对发明者为其发明作出的专有权保护,使其能够控制发明的使用和利用。
十、遗产和继承遗产是指某人在去世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金钱等。
继承是指根据法定或遗嘱规定,遗产将根据一定的继承顺序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名词知识点总结大全

法律名词知识点总结大全一、行政法1.行政法是规定政府权力及其运行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
2.行政法律主要指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律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行政法规是由政府机关根据依法授予的权力制定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具体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责任法等内容,规范了政府机关的组织结构、运作程序、行政行为及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权力制衡原则等。
二、刑法1.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等。
2.刑法典是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的总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是国家制裁罪犯、保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根据。
3.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权利的保护等内容。
4.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和特别部分两大部分,其中一般部分规范了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责任、刑罚等基本原则,特别部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5.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主观方面原则和客观方面原则等。
三、民法1.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法基本法,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基本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定民事合同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4.《侵权责任法》是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5.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自主意思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
四、经济法1.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股责任有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1. 法学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涵盖了法律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实施和适用等内容。
2. 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理论,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律原理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法律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基础。
3.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组织结构。
法律制度由法律规范、法律机构和法律程序等组成,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4.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针对社会行为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要求。
法律规范可以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
5.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个人的性别、种族、国籍、财产等差异,法律对待所有人应当一视同仁,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6.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作出判决。
7. 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保障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司法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8.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规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基本问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规定。
9.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10. 法规法规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规通常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用于指导和规范各个领域和行业的具体行为。
---以上是对法学名词的简要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法律_法理学_刑法_民法_宪法_名词解释总汇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1.
法律: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规范,由政府或其他有权威机构制定,用以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
2.
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法律的具体内容,是法律的具体表述。
3.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所具有的强制力,即法律规定所具有的约束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力。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一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
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律。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
继受法: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
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法制:1、法律制度的简称。
2、依法办事的制度。
3、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
法治和法制概念的的区别:1、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
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法治与自由: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根本精神是以法律规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拓展。
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是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是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本位的。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逻辑解释: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力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1、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
2、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而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1、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2、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行为的法律调控:指引、激励、制裁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