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买橘子引发的合同误会。
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在街边摆摊卖橘子。
小李路过,看到橘子很新鲜,就跟老张说:“大爷,你这橘子我全要了,一共多少钱?”老张乐呵地说:“算你50块吧。
”小李说:“行,不过我得先去旁边超市买点东西,回来拿橘子,钱我先给你。
”老张收了钱。
可是等小李回来的时候,老张以为小李说的“全要了”是指他车上剩下的那半袋橘子,而小李觉得是摊位上所有的橘子呢。
分析:这里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他们只是口头约定了“全要了”这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界定到底是哪些橘子。
在正式的合同里,哪怕是这种小买卖,如果能明确数量,比如说“摊位上现有三筐橘子共100斤”,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了。
这就告诉我们,合同里哪怕是最简单的买卖,关于标的(这里就是橘子的范围)一定要明确规定。
案例二:租房的“惊喜”小王要租一间房子,和房东赵姐签了合同。
合同上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老是堵,而且屋顶还漏水。
小王找赵姐,赵姐说:“合同里可没说房子必须没毛病啊。
”分析:这就是合同里没有考虑到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
虽然小王可能因为想赶紧租到房子没太在意这些细节,但是在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义务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合同(菜单算一种简单合同形式)没写菜里不能有沙子,但你肯定觉得菜应该是干净卫生的。
小王在签合同之前应该要求房东明确房屋的基本状况,或者在合同里加上类似“房东保证房屋基本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这样的条款。
案例三:合作开饭馆的“坑”小张和小刘打算合作开饭馆。
两人签了个简单的合同,说一起出钱,利润平分。
结果饭馆开起来后,小张天天在饭馆忙前忙后,小刘就偶尔来看看。
到了年底算利润的时候,小刘说:“咱们说好利润平分,我也出了钱,我就拿我的那一半。
”小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应该多拿点。
分析:这个合同只考虑了出资,没考虑到双方的劳务付出。
合同签订的案列分析

合同签订的案列分析案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合同签订是项目启动的关键节点之一。
一份有效的合作协议能够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规避潜在的风险,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在一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甲方为一家开发商,乙方为一家建筑公司,双方因一处商业综合体项目展开合作。
案例二:跨国合作的技术转让协议在跨国企业合作中,技术转让协议是关键的法律文件之一。
甲方为一家先进的技术企业,乙方为另一国的本地企业,双方达成协议,甲方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乙方国家,以推动当地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案例三:文化产业合作的版权转让协议在文化产业领域,版权转让协议是保护知识产权并合法使用作品的关键。
甲方是一位作家,乙方是一家出版社,双方就甲方的文学作品签订协议,以确保作品的出版、发行和营销权益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
案例四:连锁经营的加盟合同在零售和服务行业,连锁经营合同是加盟商与总部之间合作的法律基础。
甲方为一家初创企业,乙方是一位投资者,双方就特定品牌或服务在不同地区开展加盟合作,共同推广品牌形象和扩展市场份额。
案例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建筑项目实施的法律框架。
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方是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双方就特定的房地产项目签订合同,约定施工周期、质量标准及费用支付等关键条款。
案例六: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关键文件。
甲方是一家制造商,乙方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双方就特定商品的销售和交付条件达成协议,确保贸易顺利进行并遵守国际贸易法规。
案例七: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在科技行业,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公司与客户合作的法律保障。
甲方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家企业,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软件定制开发、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确保客户业务的顺利进行和技术支持的持续性。
案例八:医疗卫生行业的医疗服务协议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疗服务协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合作的法律框架。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生活中的合同案例分析

生活中的合同案例分析一、租房合同那些事儿。
我有个朋友,咱就叫他小呆吧。
小呆刚毕业,准备租个房子开启他的独立生活。
他在网上找了个看起来还不错的房子,然后就和房东见面签合同了。
这合同啊,一开始小呆也没仔细看,就看到租金每个月多少钱,啥时候交。
可住进去没多久,问题就来了。
房子里的冰箱突然坏了,小呆就想让房东修,结果房东拿出合同说:“合同里可没写我要负责修冰箱啊,这冰箱本来就是给你用的,现在坏了,你自己想办法。
”小呆这才意识到自己没仔细看合同吃了亏。
从这个案例分析呢,对于租房合同,租客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把关于房屋设施维修责任这一块搞清楚。
是房东全权负责,还是说根据不同的设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一些小的东西租客自己负责,大的电器房东负责之类的。
而且像水电费怎么算、能不能转租、提前解约的话租金怎么处理等等这些细节都要在合同里有明确的体现。
不然像小呆这样,到时候就只能自己默默承受损失啦。
二、健身合同的陷阱。
我另外一个朋友阿强,是个健身爱好者。
他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个健身房,宣传得可好了,什么顶级设备,专业教练一对一指导。
阿强心动了,就去办了个两年的健身卡,签了合同。
阿强刚开始去的时候,确实还不错,设备新,教练也挺热情。
可是过了几个月,这健身房就开始变样了。
先是一些设备坏了好久都没人修,然后教练也经常不在,说是人手不够。
阿强就想退卡,结果人家健身房拿出合同说:“你看这合同上写着呢,一旦开卡,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退卡。
”阿强气得不行。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健身合同陷阱啊。
很多健身房在合同里会设置这种对消费者非常不利的条款。
从阿强这个例子来看,我们在签健身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那些限制自己权益的条款保持警惕。
比如说退卡条款,应该要求明确在哪些合理的情况下可以退卡,像健身房设施长期不能正常使用、教练服务不达标之类的情况。
而且对于健身房承诺的服务内容,也应该写进合同里,这样如果健身房没有做到,我们就有依据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三、网购合同的小风波。
缺陷合同分析案例

缺陷合同分析案例我有个朋友小王,最近可被他家的装修合同给整惨了,这就是个典型的缺陷合同案例。
小王想把他家那老房子重新装修一下,就找了个装修公司。
签合同的时候啊,那装修公司的人说得天花乱坠,小王呢,也是被兴奋冲昏了头脑,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
一、合同条款模糊不清。
这合同里有一条写着“使用优质装修材料”。
啥叫“优质”啊?这就很模糊。
等到装修的时候,小王发现那瓷砖的质量感觉不咋地,就去问装修公司。
装修公司说:“这就是我们的优质材料啊,符合市场一般标准的优质。
”可小王心里想的优质是那种大品牌、质量超棒的材料。
就因为这模糊的条款,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小王还没办法,毕竟合同里没明确规定到底啥样的材料算优质。
二、工程进度条款不合理。
合同里关于工程进度就写了个大概的时间范围,比如“预计装修工程在3 5个月内完成”。
这可就坑了,装修公司一开始慢悠悠的,小王催他们,他们就说:“还在3 5个月这个范围内呢,急什么。
”结果到了第5个月,工程还没完成一半。
而且合同里没有规定如果逾期完成工程有啥惩罚措施,装修公司就没有那种紧迫感。
小王呢,只能干着急,还得自己另外花钱租房子住,因为房子装修不完不能入住啊。
三、付款方式条款有问题。
付款方式也是个大坑。
合同里写着“合同签订后先付50%的工程款,工程过半付30%,装修完成付20%”。
可啥叫工程过半呢?装修公司说只要水电做完就算工程过半了,可小王觉得得墙面地面都弄完才算过半。
这又起了争执。
而且小王一开始就付了一半的工程款,这让他在后续的装修过程中非常被动。
装修公司因为已经拿到不少钱了,对小王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就爱答不理的。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一份有缺陷的合同能给人带来多少麻烦。
要是当初小王仔细审查合同,明确那些模糊的条款,比如规定好材料的品牌和具体质量标准、准确界定工程进度的各个阶段以及工程过半的标准,再加上合理的付款方式和逾期惩罚措施,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被装修公司牵着鼻子走了。
再说说我邻居小李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儿。
“生死合同”案例分析5篇

“生死合同”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雇佣乙方从事某项具有潜在危险的工作,双方在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特制定此“生死合同”案例分析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一、协议背景及目的双方基于共同认知,明白此项工作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及不可预见危害。
故此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益,加强工作安全责任,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类似合同进行深入探讨,规避法律风险。
二、案例分析经双方研究讨论,就某一典型“生死合同”案例进行分析,以指导本合同协议的制定和实施。
案例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风险分配原则、争议解决机制等。
三、工作内容与风险说明1. 乙方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2. 潜在风险说明:(1)工作内容涉及高风险操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列举具体风险)。
(2)乙方在履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同主要条款1. 工作期限:明确工作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2. 工资待遇与福利:详述工资结构、支付方式、福利待遇等。
3. 安全保障: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设备。
4. 风险承担: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配风险,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
5. 保密义务: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对涉及的工作内容、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6.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工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2. 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3. 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六、附加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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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案例】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
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 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A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五、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案例】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六、施工合同条款必须完备【案例】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
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
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八、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