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实务实若干问题讲座-蒋维东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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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担保问题)

【实务指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担保问题)

【实务指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担保问题)一、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其性质如何判断?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押金在期满后退还的同时,往往还约定在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

例如,“如果承租人迟交租金超出×月/天后则作为违约处理,出租人有权收回厂房并没收押金”。

对于此类押金条款,能否适用定金规则?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有人认为,这种押金实际上是定金。

尽管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迟交租金达一定期限出租人即有权没收押金,故该款项与定金的功能相同。

同时,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但根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如此认定,可以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

上述观点难以成立,理由在于:第一,租赁合同押金的功能在于:一是担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造成损害,出租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二是由于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故这里的押金也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未拖欠上述费用。

这与定金的功能显然不同。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押金的另外一项功能显然是促使承租人及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因此,在出现约定的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

在此意义上,该押金又具有担保和违约金的双重功能,但不能因此说它就是定金。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可参考该条内容。

我们认为,该条的解释结论应当是,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字眼的,但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能够判断该定金的性质的(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或成约定金),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仅仅因未出现“定金”字样就予以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字眼,也没有约定定金的适用情形,从而难以判断其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如果当事人采纳了“定金”字样,但是没有约定适用情形的,从而也难以判断定金性质的,应当推定为违约定金,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银行贷款担保实务讲解与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贷款担保实务讲解与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贷款担保实务详解与风险防范课程背景:2017年,我看到金融机构业务风控的课程的需求比之前的几年逐渐明朗起来,业务合规的范围更加偏向于巴塞尔协定中对“合规”的定义。

在2017年实际的授课中,我感受到了学生们在业务实践操作中遇到的很多迷茫和司法瑕疵的模糊概念,在今年我重新梳理了金融风控的课程并推出了这门新课。

更加的接地气,更实用,用最新的司法解读带着学生走出业务迷茫,规避法律风险,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收益。

在此希望借助本课程给大家实际业务中得到帮助。

课程亮点:本课程结合了2017年最新推出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做出了相应的修订,并就《民法总则》的新规定、新理念如何应用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做了解读。

课程方案:课程时间:1-2天,6小时/天课程方式:案例实操、实务讲解课程大纲一、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主体本线条通过实际案例解决的实务难题:1.如何认定自然人的担保资格问题?2.如何认定涉外公正办理信贷业务问题?3.如何认定是否成年的年龄争议问题?4.如何认定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的状态问题?5.如何认定监护人提供被监护人财产担保的效力问题?6.如何理解法人担保主体资格的问题?7.如何理解非法人组织担保主体资格问题?8.如何理解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的要注意的问题?9.如何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提供担保的问题?二、银行贷款担保法律适用本线条通过实际案例解决的实务难题:1.银行贷款担保的由哪些法律构成?2.银行贷款担保适用的法律规则?3.物权担保合同约定独立担保适用《担保法》还是《物权法》的解读?4.抵押合同是否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问题?5.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未登记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6.物的担保是否优先于人的担保的问题?7.抵押物转让是否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问题?8.行驶抵押权在诉讼时效上需要注意的哪些风险?9.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认定适用担保法还是物权法?三、银行贷款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范围本线条通过实际案例解决的实务难题:1.银行贷款担保可否适用留置方式担保的问题?2.银行贷款可否适用定金方式担保?3.银行贷款可否适用保证金担保?4.保证金质押因未特定质权能否成立?5.如何理解法定担保责任范围?6.如何理解物权担保的法定责任范围?7.如何理解约定担保的责任范围?8.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9.没有约定担保利息如何处理?10.没有约定担保违约金如何处理?11.损害赔偿金担保如何处理?12.如何处理实现债权费用的担保问题?13.约定担保债权与登记担保债权不一致如何处理?四、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本线条通过实际案例解决的实务难题:1.免责、限责如何提示及不提示的法律后果?2.对格式担保条款理解发生争议要如何处理?3.如何理解非格式条款及法律效力?4.银行拟定和使用格式条款要注意问题?5.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如何处理?6.如何理解附生效担保条件?7.如何理解附解除担保条件?8.期待期间有无法律约束力?9.不正当阻止担保条件产生合同法律后果?10.担保条件未成就是否暂时不承担担保责任?11.如何理解非格式条款及法律效力?12.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问题如何处理?13.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如何处理问题?14.担保合同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15.担保合同生效与担保物权设立有何关联与区别?16.合同已经成立是否就生效问题?17.如何理解无效贷款担保合同情形?18.无效担保赔偿问题?五、贷款保证合同效力本线条通过实际案例解决的实务难题:1.总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是否无效?2.如何理解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力”?3.无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4.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是否无效?5.如何理解债权余额?6.最高额贷款结算日与确定日发生争议如何处理?7.最高额保证人通知银行终止保证合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8.最高额贷款因保证期间发生争议如何处理?9.保证人对超过最高担保额的在全不承担保证责任?六、贷款混合担保本线条通过实际案例解决的实务难题:1.贷款混合担保的清偿责任适用担保法还是物权法?2.借款人提供物权担保是否予以清偿?3.混合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4.银行放弃物权担保有何法律风险?5.物保优于人保如何使用法律?6.如何防范保证期间上的法律风险?7.银行同意延长还贷时间,保证如何处理?8.企业因为合并、分立转移再无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9.保证人对约定债务转移是否承担保证责任?10.保证人对企业被兼并,兼并方是否承担保证责任?11.如何防范保证期间上的法律风险?12.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起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例?13.贷款合同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如何处理保证责任?14.还贷期限变更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15.保证人同意变更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16.银行同意延长还贷时间,保证期间如何处理?17.借款企业破产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18.和解整顿阶段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19.破产债权申报后可否对保证人提起诉讼?20.保证人不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1.免责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22.贷款保证人免责抗辩有哪些具体的事由?23.保证人以新贷还旧贷为由提出免责抗辩为什么不成立?24.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如何处理担保责任?25.银行与客户约定绝押(流押)有无效力?26.在哪些情形下,抵押合同无效?27.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有无法律效力?28.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是否就完全设立的案例?29.法律设定浮动利率有何意义?30.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善意的买受人?31.最高额抵押债权变更有何法律风险?32.最高额抵押人以什么标准承担担保责任?33.银行不能接受哪些房产抵押?34.银行不宜接受哪些房产抵押?3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超过出让最高年限怎么办?36.如何处理房产与地产一并抵押的问题?37.新增房产是否属于抵押财产?3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单独抵押?39.土地用途变更会给抵押带来什么样的风险?40.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41.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对抵押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42.“小产权房”抵押有效还是无效?43.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44.如何防范再抵押的法律风险?45.如何认定先出租后抵押的法律效力?46.如何认定先抵押后出租的法律效力?47.抵押人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损失怎么处理?48.登记的抵押权对抗租赁权的案例?49.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可行使什么权利?50.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未清偿债务行为无效?51.银行对善意取得抵押物是否可以行使追及权?52.抵押物转让无效造成受让人损失由谁来承担赔偿?53.银行如何行使抵押物的价值保全?54.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55.在物保和人保并存下应按当事人约定顺序执行?七、贷款权利质押本线条通过实际案例解决的实务难题: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车辆是非法扣押还是质押担保的案例?2.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设立质押是否有效?3.票据质权什么时间设立?4.收受伪造、变造的票据质押如何处理?5.收受无效票据如何处理?6.质权人恶意收受票据质押如何处理?7.基金份额、证券质权在什么时候设立?8.债券质押有何法律风险?9.哪些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质押?10.应收账款质权在什么时候设立?11.用非法取得的应收账款质押如何处理?12.应收账款收回率不确定性如何处理?13.以变造、伪造的虚假存单出质如何处理?14.存单出质后出质人挂失有何后果?15.仓单、提单质押潜在哪里法律风险?16.如何防范仓单、提单质押风险?17.公司股权质押潜在风险解读?18.质押的应收账款未被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如何处理?19.提单质权设立是否需要订立质押合同?20.银行如何行使留置质物权?21.银行如何行使处分质物请求权?22.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承担什么责任?23.不及时返还质物承担什么责任?24.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取孳息?25.银行行驶质押权失败的案例?。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 1、变更了原《担保法》中效力性的规定 •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必然无效还是独立有效? • 原《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 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 • 《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法律关系
•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为了保 障债权的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 行为。因为担保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尽管 这种担保关系的主体有可能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但由 于他们具有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主体,担保法律关系是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它同债的关系之间有密切的 联系,但也有区别。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1、担保法概念: • 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担保法和担保的概念
• 2、担保法历史沿革


• •

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 之后,在近现代最终得以确立,包括保证、定金、质押、抵押、留置和让与担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 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 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 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 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 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 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 对以往担保法进行了大篇幅修改。此外,《合同法》、《海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 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 可以说,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在实务中,关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费用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 的认识以及不同的司法判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在银行所使用的贷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可直 接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 旅费等费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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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衔接 •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不仅创设了一些新
的制度规则,同时它还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 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但物 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等法律的废止,在 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 持“法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尤其是,当担保法与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
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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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三分之一。(注:“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 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 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 债务仍然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当债权人对于担 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雷老师—银行保证担保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雷老师—银行保证担保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4、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对外担保
三、银行贷款业务中 保证人的通常抗辩事由
1、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
• • • • (1)一般保证责任的识别 (2)先诉抗辩权的程序效果 (3)先诉抗辩权的免责情形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2、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
• (1)债权转让 • (2)债务转移 • (3)加重保证责任的主合同变更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1)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 (2)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 的关系 • 附:破产程序中行使保证债权的特殊期间
六、贷款纠纷中含有保证因素 贷款纠纷中含有保证因素 的特殊情形的归则原则
• • • •
1、保证保险 2、监督专款专用 3、承诺借款到期后代为追款 4、安慰函
银行保证担保实务中的 银行保证担保实务中的 保证担保实务 若干争议难点 争议难点问题 若干争议难点问题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 法律关系特点
1、保证责任形式上的特点
• • • • • (1)单独的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以保证人身份进行签章 (4)单独出具的保函 (5)对担保责任的口头承诺
1、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
2、保证期间的确定 、保证期间的确定
• (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 (2)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 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 •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 (4)保证期间过短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主张权利的方式
• (1)保证期间的起算 • (2)连带保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 (3)一般保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二、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影响 保证合同效力的因素
1、保证人主体不适格
• (1)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 • (2)共益目的单位提供的担保 • (3)无效• (1)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 • (2)无效保证的赔偿范围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法官学院2010.03.04)ppt课件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法官学院2010.03.04)ppt课件
三、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时的次序
〔一〕抵押权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权并存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露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立工程的性 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 法拍卖。建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2、担保法解释--试图规制抵押人的失信行为
第56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 抵押人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 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物权法:物权变动与原因的效力区分原那么。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概况
(一)主要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1987.1.1施行)及其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 留置四种 担保形式。
《民通意见》(试行),涉及担保的共12条。 2、担保法(1995.10.1施行)及其解释 (2000.12.13)。 3、合同法(1999.10.1施行)及其解释 4、物权法(2007.10.1施行) 5、其他法律:海商法(1992年)、民用航空法 (1995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等。
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0日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 行。〕
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 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 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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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实务实若干问题讲座-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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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法对担保法的影响
一、破产法第132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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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条原则 (二)两个选择 (三)两种担保 (四)两层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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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 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 经营层决策与所有者决策
二、问题 1、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按照第16条的规定作出董 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该担保是否有效?超过章程规定 的担保限额是否有效? 观点一 有效说 观点二 无效说 2、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对外担保的特别约定,该由谁 来作出决定? 3、对于不设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一人公司、小公司而言,是 否适用公司法第16条规定?
• 2、2019年12月8日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闽高法[2019]143
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 ]
•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对担保法的影响
•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 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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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担保物权的代位补充物做了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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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条:担保法第58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物权法第174条 担保法第58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物权法第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 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对担保法的影响
•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 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 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 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 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2000年1月10日由国务院颁布并施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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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条原则 (二)两个选择 (三)两种担保 (四)两层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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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 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 经营层决策与所有者决策
二、问题 1、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按照第16条的规定作出董 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该担保是否有效?超过章程规定 的担保限额是否有效? 观点一 有效说 观点二 无效说 2、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对外担保的特别约定,该由谁 来作出决定? 3、对于不设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一人公司、小公司而言,是 否适用公司法第16条规定?
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以及物保之间相互享有追偿权,应当分担担保责任。对于追偿的 比例,只有人保规定了,当没有约定时,各个保证人平均分担。其他追偿,没有规定 比例如何确定。 物权法在立法时对此也没有规定,立法者的本意是不主张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因为 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且对于追偿的比例不好确定。但最高法院的部分法官撰文 赞同各个担保人知道相互存在时可以相互追偿。具体如何处理,需看担保物权部分的 司法解释。 如“除甲方按本合同提供的抵押担保之外,若甲方、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同时向乙方 提供保证或其它物的担保的,发生法定的或者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 ,乙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同时要求所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 涉及法条:第170条、第179条、第203条、第208条 • 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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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203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 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 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 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六、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范围,表现在:
• 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第180条);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
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 2、规定了浮动抵押(第181条) • 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 •
• 物权法第176条: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 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 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 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2、2004年12月8日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闽高法[2004]143
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 ]
•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第二节 公司法法对担保法的影响
一、公司法第16条
• 第十六条 【一般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 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特殊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 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实务若干法律问题
蒋维东 律师
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 五大法律对担保法的影响 (担保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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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日施行)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税收征管法(2001年5月1日)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 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 日实施)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部分 担保实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三、对主从合同的性质但书规定不同
• 涉及法条:担保法第5条、物权法第172条 • 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 •
约定的,按照约定。 1995年的担保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基于当时中国银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根据国际交往的需要经常使用独立担保形式为国外的受益人提供担保,因此中国银 行强烈建议将独立担保写进担保法。但是,我国法院对独立担保的态度至今尚不明朗 ,最高人民法院承认独立担保在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担保上具有法 律效力,但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保守态度。担保法施行后,深圳 曾请示人大法工委,问其他情形能否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答案是否定的。
•Hale Waihona Puke • 分三个层次理解物权法的这个规定: • 1)有约定按约定; •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
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 • 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 • 担保法未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38条和第75条分别规定了人保之间、物上
二、二个批复
1、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 批复 【优先顺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 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购商品房特别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 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人。 【优先权的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 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 【行使期间】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 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溯及力】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 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第五节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影响
• 一、对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做了扩大
• 涉及法条:物权法第172条;担保法第2条 • 担保法第2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
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 • 物权法第172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债权 ,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侵权行为之债也已经纳入了适用范围。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 • 【物保之间的相互追偿】……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
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 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 物权法第172条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对比物权法和担保法的不同表述,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将独立担保的依据仅仅限于“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独立担保作出约定。 如担保人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无效而 失去担保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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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基本吸收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
五、修改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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