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财政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 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第五条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用于扶持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对少数民族地区和“1236”扶贫攻坚片区示范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担单位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修建冷藏设施、购置加工设备、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举办或参与产品展示展销、构建市场营销网络、社员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年度批复的项目预算,每年按各地合作社发展程度、省上扶贫重点和上一年度合作社财政项目绩效考评结果,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实施县,切块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合作社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选择项目执行主体,并上报市(州)农牧(业)局汇总,报省农牧厅备案.第九条项目资金每年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由省农牧厅提出分配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后60日内,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县级财政部门将60%资金拨付选定的合作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有序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民生支出的关键举措;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加资金有效供给的有力抓手;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重点不突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利于解决财政存量资金结构不合理、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有利于解决政府预算之间统筹力度不够、部分专项收支固化、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全面统筹、分层推进、远近结合、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策措施(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进一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形成统筹协调、互为补充的完整预算体系。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好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的范围是58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贫困县。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由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委等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项目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县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扶贫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的原则;(二)精准扶贫的原则;(三)重点支持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原则;(四)竞争选项和科学立项的原则;(五)以规划为依据、适度超前的原则;(六)群众参与、公开申报的原则;(七)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八)量力而行、分批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入库项目要按照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会商、政府决策的立项程序确定。

到村到户项目先由村委会会同村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选择后上报。

乡镇是项目的申报单位。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评估论证单位,承担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编报概算、批复设计等职责。

县市区扶贫主管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入库审定管理。

省级和市州扶贫主管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审核备案单位,根据县市区政府审定上报的项目,建立本级备案项目库。

第六条项目类别和投资方向主要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支撑、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素质提升、项目实施管理等选择项目。

重点项目围绕精准扶贫到村到户确定,主要是:(一)整村推进项目;(二)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种养业、科技扶贫等富民产业培育项目;(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五)小额信贷、互助资金等金融支撑项目;(六)“两后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及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等能力素质提升项目;(七)其他到村到户项目。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一、绪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贫困问题仍然是我国面对的严峻挑战之一。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贫困人口已经从近7000万人减少到不足100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1.3%,贫困地区的人均收入显著提高,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贫困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中。

为了更好地解决贫困问题,我国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和措施,其中最核心的一项就是扶贫资金。

扶贫资金是用于解决贫困问题的专门资金,是政府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经济支持的重要工具。

有效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提高其绩效和效益,对于确保扶贫政策顺利实施、实现脱贫目标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完善的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成为当前我国扶贫工作的新要求和迫切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和分析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机制,为我国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方案。

二、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配1. 扶贫资金的来源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

中央政府每年会拨款给各个贫困地区,用于实施扶贫项目和政策,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水平。

2. 扶贫资金的分配扶贫资金的分配是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通常采取“县级财政统筹、市县协同配套、项目专项拨款”的方式。

中央政府会根据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和人口数量等因素,给予一定额度的扶贫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的安排和部署,把资金及时和有序地下拨到贫困地区,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设立1. 规范的管理流程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流程,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权利,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管理流程中,要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优质扶贫项目的实施。

2. 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项目目标和进度,对扶贫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单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2017年7月5日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贫困县,要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报告

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报告

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报告目的二、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1.资金总额2.资金分配3.资金使用范围三、绩效运行监控分析1.项目完成情况2.项目实施效果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四、绩效改进措施1.优化项目实施流程2.提高项目执行效率3.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五、绩效评价与反思1.评价指标体系2.评价方法3.评价结果4.经验与教训六、结论1.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运行总体情况2.取得的成果3.未来展望正文:一、引言随着国家对扶贫工作的高度重视,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愈发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扶贫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本文将详细介绍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1.资金总额:20xx年,我国扶贫专项资金总额为xx亿元,用于支持各地的扶贫项目。

2.资金分配:资金分配主要依据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实施地区的贫困程度。

具体分配如下:(1)扶贫产业发展项目:xx亿元(2)教育扶贫项目:xx亿元(3)健康扶贫项目:xx亿元(4)住房安全扶贫项目:xx亿元3.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住房安全扶贫等多个领域,旨在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现可持续脱贫。

三、绩效运行监控分析1.项目完成情况:截至20xx年,扶贫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项目占总项目的80%。

2.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扶贫产业初具规模,教育、健康、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进度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指导。

四、绩效改进措施1.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明确项目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强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提升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加强对项目进度的跟踪与评估,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5年,我省实施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有效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是我省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继续发挥专项贷款在我省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收回或续贷政策(一)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7〕9号)规定的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省财政贴息资金在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到县级财政。

对具备还款能力且再无贷款需求的,到期后收回本金,解除贷款合同;对具有还款意愿、信用良好、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一次全额归还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银行协商确定。

对闲置或放在银行没有使用的贷款,因年龄超限、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信用记录不良等不具备条件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贷款等,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紧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目标导向、统一部署、密切协作、创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省级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部门)和市县政府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培训。

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和提出项目资金管理清单。

第五条中央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执行中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省市县配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办法。

省级设立的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设定绩效目标,与指标文件一并下达市县。

市县扶贫资金由使用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提出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
标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执行,运用信息系统建立绩效目标执行跟踪监控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依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情况,组织对扶贫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的部署,同步建设省与市县、省直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监控系统。

省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纵向实时监控系统贯通30日内,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嵌入相关系统。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和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