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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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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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国家发展安全生产科技,推动科技进步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第九条国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贯彻。

第十一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重点推广安全典型和先进经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交流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灾害防范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即通过确保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意味着安全生产应以预防事故发生为中心,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防治结合强调了在预防的基础上,要进行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综合治理则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覆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会等相关主体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责任制,坚决防止和遏制事故,努力提高全国安全生产水平。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原则。

安全第一意味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为主是指预防事故发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任务。

强化责任制则要求相关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坚决防止和遏制事故强调预防和应急处理的重要性。

提高全国安全生产水平则是指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对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鼓励和支持。

这样既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又可以降低事故风险。

第五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推行强制性和基准性安全生产标准。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的要求。

推行强制性标准是为了确保各类生产活动按照安全要求进行。

基准性标准是为了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以下将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文进行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一条这个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自治。

它的触动范围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释义:本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防治事故和职业危害,有效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财产安全。

释义:安全生产应首先做好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同时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自然环境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释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投资第四十九条国家对投资建设生产工艺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安全评价。

释义:国家对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应实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释义: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造施工、矿山开采、农业生产、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社会生活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实行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

第五条国家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依法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购买产生危(wei)险的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对生产活动过程中浮现的危(wei)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认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危(wei)险和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并积极参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监管第十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事故易发、事故重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失职溺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 全文

安全生产法 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措施。

第三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指导、规范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二)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在市场主体中形成安全生产风险共担和责任共担的机制。

第四条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级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第五条安全生产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文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预案等,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登记和报告,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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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发文部门】【成文日期】2002-11-01【公文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索引号】66787066101010020020001《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成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

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3.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

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4.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

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

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必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结以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些地区、部门或单位,只注重生产,不注意安全,把安全生产放在次要地位;2.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没有落实;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不够,欠账太多,安全设备老化,作业条件恶劣;4.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视,平时没有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证安全。

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给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200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3万余起,其中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6.69亿元,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2亿元。

此外,每一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除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安全生产不仅和发展经济不矛盾,而且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层意思:1.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

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虽然同样是政府的职责,但与安全生产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法、手段、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

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特别规定与本法产生交叉、矛盾;也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法又不能适用,从而造成监督管理的空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

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首先表现在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不能要钱不要(职工)命。

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绝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为了使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事故的发生。

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1.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空洞说教多,具体落实少,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2.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有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不按照安全规定和要求办事。

3.有的重视事故发生的调查处理,但对预防事故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不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四)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责任。

既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严肃追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和体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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