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存在困境及完善建议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提高侵权赔偿的22条建议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问题是让权利人及其代理人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
但是,对于提高赔偿额,权利人或代理人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通过一些小技巧,还是能够有效地提高赔偿额。
今天为大家分享22条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据说诉讼索赔技能在业内也是“商业秘密”,在此仅斗胆“无私”奉献一些不全面的诉讼技巧、举证方向及相关建议,当然,遇到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仿照西点军校的22条军规,下面提供22条建议:(1) 选择更强大的权利基础比如,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用发明专利去诉讼(当然,并不是绝对的),选择更有知名度的商标去诉讼,选择经济效益更高的权利去诉讼。
(2) 证明被告有实力且“多金”除了注册资金状况、经营状况,也可以翻阅各种报道或公司年报等信息,查找可以证明或间接证明被告实力或赚钱能力的证据。
(3) 证明涉案产品的价值较大包括自己和被告的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状况、市场价值等,比如从淘宝上调取涉案产品的销量记录。
(4) 选择高额判赔频率较高的管辖法院不可否认,法院也有“个性”,有的比较保守,有的比较“激进”,关注一下哪些法院经常敢于判决高额赔偿?(5) 避免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客场”作战这里不是要指责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但是,法院对本地的被告企业“下手太狠”,毕竟存在一些可以理解的顾虑。
(6)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财务方面的账簿武汉晶源发明专利案”正是被告拒不提供证据,而承担了严重的后果。
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已经明确提供了这方面的法律支持。
(7)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虽然这并不容易不过,万一法院接受了你的申请呢,万一被告还野蛮地抗拒证据保全呢,这时被告可能会吃赔偿的亏。
(8) 尽力证明被告侵权的恶意可以通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重复侵权等来证明,比如,发出侵权警告后仍在持续侵权,签署和解协议后再次侵权;证明被告以侵权为业也是一个好办法。
比如,被告申请注册或使用了大量的傍名牌的商标。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1期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9No.12009年2月 Journal of 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 Feb.2009[收稿日期]2008-10-22[作者简介]陈 健(1973- ),女,江苏盐城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与涉外经济法研究。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陈 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盐城224002)【摘 要】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存在定性不清、适用过滥的问题,由于对酌定情节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差异,法定赔偿缺乏应有的精确性,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立法本意。
解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必须坚持非惩罚性原则,不仅权利人应当就侵权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客观上应当尽量缩小法定赔偿的酌定范围,以增强法定赔偿额的可预测性和司法统一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非惩罚性;精确性;酌定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873(2009)01-0028-04 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采用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侵权人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对其进行全面赔偿。
其性质是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1]11。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视角来确定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一是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要求侵权人赔偿;二是当权利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反向考察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视同权利人的损失额进行赔偿。
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商誉、产品市场的损害具有时空上的延续性,损失的审查和计算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
由于法定赔偿不需要权利人就侵权损害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既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又减轻了法官庭审中证据审核的工作量,因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的困境与应对策略一、简述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原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其中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如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难以评估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等。
本文将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1. 背景介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由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规定较为宽泛,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降低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数额主要包括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两种方式。
法定赔偿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准确量化这些因素的影响。
而酌定赔偿则需要著作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损失,这无疑增加了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
现行著作权法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著作权法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相对薄弱,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问题阐述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根据现有法律依据确定赔偿数额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往往因法官的主观判断而产生较大差异。
赔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较为宽泛,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
这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面临不同的赔偿数额,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证据难以取得。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证明侵权行为、损失金额以及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往往较为困难。
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由于知识产权不仅本身有着丰富的经济价值,同时它还能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带来可观的经济利润,所以也导致其有着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危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科技竞争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知识产权所引发的司法纠纷也日趋严重。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现金赔付的方式进行保护活动的,其中赔付金额代表法律保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侵犯知识产权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遏制。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相较补偿性赔偿制度提出的一种相对性的概念,它归类于损害性赔偿制度的范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侧重点是对侵权者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衍生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经过法律许可、法院评审之后的合法程序和要求。
在侵权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部分,是起到对受侵犯者的补偿和对侵权者的惩戒作用。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惩戒侵权者,限制和打击侵权活动而应运而生的赔付制度。
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正是由于它所关注的主要是恶意、故意侵权活动的有效遏制途径,使其更应具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的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较补偿性赔偿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人的活动进行有效的惩戒,对侵权人的惩罚金额要从其所获取的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加以考虑;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对侵权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具有鼓励知识产权市场的规范化的作用。
二、国外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态度(一)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的现状根据《专利法》第 284 条第 2款规定:不论是陪审团确定还是由法院估定,法院都可以将该赔偿金额增加到原估定或确定的数额的最多三倍。
因此有学者称之为"三倍赔偿".但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因此在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惯例,即就是故意侵权行为是必要条件,同时为补充专利法中的不明条款,根据不同案例增加了不同的规则,如积极义务规则、不利推断规则等条款加以说明。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一)专利申报费用高,审批时间长。
当前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从提起申请到授权时限往往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2年的时间,甚至更长时间。
对企业来说,专利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性指标,是获得银行贷款或政府补贴的重要衡量因素,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限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另外,由于大部分企业申请专利都是依靠中介机构来完成,费用相对就会增加,现在各类的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没有一个专业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督导,导致申报费用的不透明,出现收费过高的现象,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
(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自1982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等,但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体系还不够体系化,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面对一些新兴产业或新科技领域中的新问题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难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存在法律的空白地带。
另外,《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但《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赔偿额范围宽泛,自由裁量权过大,并且最高赔偿额度不高,对侵权违法行为构不成强大威慑力。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难、变现难,银行放贷谨慎,质押融资推进慢。
知识产权资产不同于传统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它只对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独特的作用,其价值必须在产业化的过程中在某一特定领域范围内得到体现,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过窄,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与优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很多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损失惨重。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加明确侵权主体的划分和责任的界定。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主体涉及到个人、企业以及平台等多个方面。
在网络时代,一些互联网平台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机会,但是侵权主体的责任界定并不明确。
因此,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责任,并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
此外,对于个人市民的侵权行为,也需要通过教育与宣传的方式加强其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与尊重。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仲裁和诉讼机制。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漫长的司法流程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这对于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快速处理,降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成本和纠纷解决的周期。
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基金,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另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加合理的赔偿机制和标准。
当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往往根据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评估出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故意侵犯或恶意侵权的行为进行更高的赔偿金额。
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在赔偿标准的确定中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和侵权主体的经济状况,使赔偿机制更为公正合理。
此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建议一、商标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新业态模式上的保护困难目前,我国商品、服务的类似判断以尼斯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标准。
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复合型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略显滞后,这对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执法过程中,就凸显出:业态有交叉,但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判断又不类似的情况。
例如:酸奶产品与近年兴起的酸奶饮品店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类似问题的判断就存在较为突出的困难。
(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中止案件查处问题的把握难问题商标申请量的不断增加,注册商标难免稂莠不齐。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复合型的案件。
例如:商标权利人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被投诉人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对于执法部门的挑战在于:如何把握中止案件查处,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权益,又杜绝恶意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通过行政投诉等手段不当获益。
(三)对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认定难问题网络经济的新形势下,品牌借助网络媒介尤其是抖音等新媒体的兴起,商标一夜之间成为网红品牌,但依据《商标法》第32条“具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判断,又缺乏使用时间、销售区域、获得荣誉等材料支撑的突出问题。
因此,如何把握尺度,认定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成为执法过程中的一大突出问题。
二、专利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维权成本高专利权利人维权时,有时可通过公证或直接购买侵权商品等方式获得侵权证据,但也常常因难以取得侵权证据,或者因取证技能欠缺而难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例如:有些涉嫌侵权产品是大型机器乃至整条生产流水线,通过购买获取这样的侵权证据成本过于高昂。
建议:设立由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员、领域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技术事实调查团队,并能以相对较低的费用(或政府设立基金补助)或公益性质实施,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和费用,促进社会创新、维权的积极性,从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题与解决方案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思想、科学、文学以及艺术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和智力成果,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可复制性和可变现性,所以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难题和挑战,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法律难题1、跨国维权难度大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活动不断增加,使得知识产权跨国侵权成为普遍现象。
然而,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不同,维权成本高、效果差,因此在跨国维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2、模糊的侵权认定标准在侵权认定方面,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认定标准不一样,这使得对于一些跨界侵权的案件,侵权认定变得模糊。
比如,在计算机领域,源代码的保护非常重要,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如何认定侵权并不是非常清晰。
3、网络侵权缺乏技术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没有取得共同的标准和约束力。
三、解决方案1、加强国际协作跨国维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大多数企业难以独立在跨国行为中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协同作用,形成共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可以加强立法,通过签署国际协议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的跨界行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2、优化知识产权认定标准各种知识产权形式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晰,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因此,需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确立一套相对公平、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认定标准。
同时,为了规范跨界侵权问题,有必要制定一些跨界侵权规则和流程,以保护各种知识产权形式的合法权益。
3、完善网络技术手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完善网络技术手段,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多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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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018一()卜 ()9 作者简 介 :杨方程 (1972一),男,贵州石阡人 ,贵 州I省 高级人 民法院三级 高级 法官 ,知识产权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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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 度 看 ,知 识 产 权 法 定 赔 偿 的适 用 只 能基 于 当 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做 出。 而在这两种 情况下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 时都应恪守被 动 性。在当事人 申请法 院适用法 定赔偿 时 ,如果 当 事 人 在 诉 前 并 未 提及 适 用 法 定赔 偿 ,法 院不 得为判决便利而提示当事人 申请适用法定赔偿。 如 果 当事 人 在 诉 前 提 起 适 用 法 定 赔 偿 ,法 院不 得 对 其 做 出任 何 制 止 。 当事 人 向法 院提 起 适 用 法 定 赔 偿 是 其 处 分 诉 权 的具 体 表 现 ,根 据 法 律 规定 ,当事人 完全有权 根据 自身状况提起对其 最为有利 的诉求 ,而法院能够做 的仅是对 当事 人 提 起 的适 用 法定 赔偿 请 求 的合法 性 进行 审 查 。fl 二 是从 法定 赔偿 适用 的顺 序 角度 看 ,法 定 赔 偿 适 用 顺 序 应 在 全 面 赔 偿 之 后 。无 论 是 从 权 利人损 失角度确定赔偿数额 ,还是从侵权人获 利 角度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亦 或 是 依 照 权 利 许 可 费 用确定赔偿 数额 ,其所遵循 的都是知识产权侵 权 损 害 补偿 原 则 。 也 就 是 说 ,只有 在 全 面 赔 偿 原则下 的权 利人损失 、侵权人获利 、合理 许可 费 倍 数 都 不 能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的情 况 下 ,才 能 适 用 法定 赔 偿 。
确 定 方 法 亦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增 强 赔 偿 数额 确 定 的规 范性 ,减 少 随 意性 ,有 效 避 免 “类 案 不 类 判 法 定赔 偿 的特征 (一 )适 用 的 被 动 性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法定 赔 偿 适 用 的被 动性 可 以 从 如 下 两 个 角度 做 出解 释 :一 是 从 适 用 的依 据
designed a.s a necessaryand beneficial supplement has become a principal way.At the same time,as the judges have ranch .
discretionary power to decide the statutory compensation amount,they aye likely to judge similar cases in diferent ways. Therefore,it’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On statutor y compensation,reduce the jndges’discretion, rationalize and standardize the compensation amount,and tryto pr op e rly compensate the pr o'ties for their losses.
l ̄ em mas in Determining the Statutory Compensation Am ount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 ights and Suggestions YAN G Fang-cheng
fGuizhou Higher People’s Court,Guiyang 55008 1,China)
Abstract:Tlhe thtee ma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regulate statutory comDensation as the met hod to determine the compensation amount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 l property rightS.In judicial practice,it.is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the statutory compens ation is applied to determ in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and t h e system,which was initially
.
Keywords:intellectual prot ̄xty law:statutory compensation;determine the amount
f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671-5195(2018)02-0052—13l DOI:10.13310/j.cnki.gzjy.2018.02.009
法学 探索 Jurisp兀|d ia1 Expl。rati。n
知 识产 权 法 定 赔偿 数 额 确 定 存在 困境及 完善建议
杨 方 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 贵阳 550081)
摘 要 :三部主要 知识产权法律都将 法定赔偿作 为知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的方 法,司法实务 中适 用 法定赔偿 确定赔偿数额 更是一种普 遍现 象,使 制度设计原 本作 为一种 必要 和有益 的补充 方式却成为 了主要 方式。 同时,法定赔偿 数额 自由裁 量权过 大 ,导致 “类案不类判” 。 因此 ,应对适 用法定赔偿 的相 关规 定 进行 完善 ,减 少法官的 自由裁量 ,让 赔偿 数额更合理、更规 范,最 大努 力地接近 当事人 的损 失。 关键词 知 识产权法律 ;法定赔偿 ;数额确 定
如 何 确 定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一 直 是 司 法 实 务 中的 一 大 难 题 。鉴 于 知 识 产 权 全 面 赔 偿 原 则 下赔 偿 数 额 确 定 存 在 举 证 困难 、操 作 性 不 强 的难 题 ,在 难 以查 明权 利 人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获利 时 , 由法 院依 照 当事 人 的 申请 或 者 直 接 依 职权 在 法 定 赔 偿 限度 内确 定 赔 偿 数 额 的 方 法 在 司法 实 务 中 盛 行 。但 是 法 定 赔 偿 的数 额